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我局对《景德镇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及管理办法》(〔2015〕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景德镇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景德镇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及管理办法》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景德镇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科技专家库及管理制度,保障我市科技评审、评价、评估、咨询等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决策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家库是集市内外高层次人才于一体,为我市科技创新管理提供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咨询论证,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评价、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建库、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科技专家库主要由在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同时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分为产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文化创意专家四大类。
第五条 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运行维护、抽取使用、监督评价、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2.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3.熟悉相关科技活动的特点、规律、现状、需求、趋势、动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相关科技评审(评估)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对在行业有突出成就,且在时间和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可放宽到不超过65周岁。
(二)专业条件
1.产业技术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在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8年以上;
(3)博士毕业并在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4)经市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为C类及以上人才;
(5)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6)高级技师;
(7)已产业化应用的发明专利实际发明人。
2.管理类专家。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产业技术专家(1)-(4)条件之一;或具备以下条件:科技型上市公司、龙头骨干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家级科研平台、载体高级管理人员,科研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产业发展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专业人士。
3.财务专家。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行业工作 5 年以上。
4.文创专家。具备与产业技术专家(1)-(4)条件之一,或获得省级工艺美术师及以上等称号的专业人士。
5.其他等同于上述专业条件水平的优秀学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特长、行业认可度高的企业技术人才,经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汇总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和行政会审议。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发布征集通知,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申请材料,申报人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入库资格条件、递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二)定向邀请。
1.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引进在景工作的外籍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由市科技局发函邀请入库。
2.根据评审(评估)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按程序入库。由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提出方案,经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及监督部门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入库。
(三)交换共享。与国家、省及市外科技专家库,以及市内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库实现共建共享,扩充和丰富专家资源。
第八条 对经市科技局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的专家,准予登记入库。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或咨询活动;
(四)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
(五)评审或咨询活动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咨询论证、评审评估、验收评价等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上述相关活动的邀请;
(二)按照“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评估)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评估)及相关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项目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
(四)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五)发现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评审(评估)时,主动提出退出此次评审(评估)活动;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新信息;
(七)遵守评审(评估)等科技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三章 成立科技发展咨询委员会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量专家成立景德镇科技发展咨询委员会,重点围绕全市科技发展中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论证,为市科技局的重大决策和决策的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咨询委员会专家条件:有确定的社会影响力或有确定的专业造诣,热心决策咨询工作,身体状况良好,熟悉宏观经济的管理者以及各行业(领域)科技领军人才或德高望重的专家。
第十三条 科技发展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从科技专家库中产生,或由市科技局及有关部门提名,经市科技局党组和行政会讨论审核通过,由市科技局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四条 除因工作需要委托市外服务机构开展异地评审外,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的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或共享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需使用非在库专家的,由使用部门提前申请,依照程序邀请专家入库。
第十六条 一般采用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科技评审(评估)专家方式,其中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对确因工作需要,可邀请外地专家参与评审(评估)。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评估)组织方式和时间要求抽取专家,流程如下:
(一)抽取。由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根据项目主管科室评审(评估)要求,进行专家抽取。因随机抽取无法满足要求,需要人工抽取的,经市科技局分管领导、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抽取结果中对抽取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说明。
(二)通知。根据专家抽取结果进行专家的预约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进行预约和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三)过程监督。抽取过程由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抽取结果经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启用,并由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存档。
第十八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1.与被评审(评估)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2.与被评审(评估)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2 年内与被评审(评估)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与被评审(评估)项目申报单位有法律纠纷或经济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5.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公正性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应定期及时更新本人信息。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不定期对专家集中信息反馈确认与更新。
第二十条 逐步加强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升专家库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纵容或从事影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的使用应得到市科技局授权,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相关工作人员泄露需保密的专家信息,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库专家信息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评审(咨询)活动结束后,使用部门应从业务水平、工作制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专家的履职情况将作为专家抽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的专家应予以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在工作岗位上的;
(三)被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五)存在科研失信等;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由本人提交退库申请,由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集中汇总名单,经市科技局主管科室会同监督部门审核后办理退库手续。对其他情况退出专家库的,由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集中汇总名单,经市科技局主管科室会同监督部门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需使用专家库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执行。需使用市外专家库专家的,依据共享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景德镇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在驻局纪检监督组的监管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景德镇市科技专家库建设及管理办法》(〔2015〕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