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1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
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事业收入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涉及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依法审定投资项目预、决算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预算评审结论作为核定投资预算、安排或调整投资预算的依据,可作为申报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
决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资金拨付和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四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
第五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和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依据计价规范和建筑市场行情,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六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根据年度预计审核项目规模及有关计费规定,足额安排预、决算评审专项经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预算编制、决算初审经费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安排,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规范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
(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预、决算评审定点服务中介机构,制定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
(三)组织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和抽查监督工作,委托中介机构独立评审,支付委托评审费用,对定点服务中介机构受理委托评审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四)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涉价条款。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组织开展工程发包文件和预决算编制工作,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将项目预、决算资料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积极配合财政部门预、决算评审工作,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复核并签认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收到评审机构征求意见稿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五)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投标、支付工程款和办理交付使用资产。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二)对评审报告质量和进度负责,在受托咨询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监督指导,履行合同约定。
(四)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市直国有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事业收入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标准
金额在4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均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设单位按相关规定选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类项目决算由项目单位组织初审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发包程序、发包程序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资料要求评审工作时限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送审方应提供的评审所需资料进行一次性告知,除保密项目外,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项目发包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间
市财政局收到符合评审要求的资料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根据项目规模,进一步压缩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是指送审资料、程序合法完整齐全,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反馈审核报告的可控时长,不包含需要项目单位配合的补充资料、核对、完善程序、征求意见等时间。
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预、决算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受理委托业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和项目单位决算初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下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