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和《景德镇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已经2022年4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一步保护环境,提高绿色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分阶段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工厂生产的干拌砂浆或者湿拌砂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需要使用建筑砂浆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需要使用砂浆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工业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预拌砂浆工作发展。
第二章 发展措施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砂浆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方案。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布点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实际,适时发布、调整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生产技术规程。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负责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现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生产期间的环保监管。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合法生产企业的预拌砂浆质量和计量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标明预拌砂浆使用量,设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预、决算。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
(一)生产流程采用自动化控制,生产数据同步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两年;
(二)生产工艺和使用原材料质量、运输及储存方式符合《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中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企业内部试验室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检(试)验环境和技术人员、检(试)验人员符合《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试验室人员取得岗位能力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禁止现场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
(一)需要使用特种砂浆的;
(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量在30吨以下的;
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水排放和隔音降噪措施,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到2022年底,我市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一阶段:从2022年7月1日起,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22年12月1日起,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2023年1月1日前,乐平市、浮梁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城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依法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生产和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第十七条 加强对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和施工现场监管,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发布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引导预拌砂浆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有序竞争,严禁串通涨价、无理压价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交管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应提供通行便利,及时办理通行手续。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以及限定的速度通行,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停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预拌砂浆运输行为和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第二十二条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积极申报列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和使用《目录》公布的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生产、销售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照《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预拌砂浆布点方案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照《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2022-2026)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布局预拌砂浆的生产供应,促使我市预拌砂浆的生产应用朝着快速、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进一步降低建筑噪音,减少扬尘污染,改善市容环境,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和文明施工,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文件精神,制定我市近中期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遵循“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和“干湿并存”原则,合理设立预拌砂浆企业布点,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施工现代化水平。
二、选址条件
(一)用地许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开放市场,防止垄断,创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又避免重复建设,努力实现行业的节约、清洁和可持续发展。
(三)成本节约:靠近原料来源地,以减少运输成本和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四)环境友好:符合我市“三线一单”及管控单元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避让集中居住区与环境敏感区。
(五)交通便利:靠近城市交通性干道或其联络线,有较便利的交通条件。
三、企业布点
按照 “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对预拌砂浆需求的前提下,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产能过剩,应合理设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2020年我市完成房屋新开工面积面积176万平方米,加上开工建设的公用建筑,全市建筑砂浆使用量约80万吨,据此,我市珠山区、昌江区、昌南新区、高新区共可布点预拌砂浆企业3个;浮梁县离景德镇市主城区较近,可布点预拌砂浆企业3个;乐平市的布点可自行确定。
四、企业设立条件
建设预拌砂浆企业需符合景德镇市预拌砂浆企业布点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生产干混、湿拌普通预拌砂浆为主导产品,包括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等;
(三)应采用先进的工业技术,选用成熟、节能、环保、安全的技术设备,具备工业自动化生产控制系统;生产控制系统和原材料堆场应整体封闭式管理,应有粉尘回收、余料回收和污水回收系统,确保生产现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具有满足散装砂浆发放的无尘装车系统计量设备,符合规定的计量精度要求,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散装物流等专用设备。
(四)应依据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等标准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GB/T 25181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
(五)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并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业务工作经历两年以上。
(六)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内部试验室,且符合《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