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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民政民生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民字〔2022〕95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11-30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民政局,昌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民生资金管理程序,提高民政民生资金管理水平,现将《景德镇市民政民生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88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民政民生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民生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费管理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民政民生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专门用于保障各类民政对象基本生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救助资金、社会福利专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民生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分配及时、管理规范、运行安全、监管到位、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预算执行和分配

第四条 民生资金预算和分配应集体研究决策,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工作开始前,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平衡收支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民生资金安排预算草案,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基础数据变化等原因需调整资金预算,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民政民生资金应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分配意见,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需报经人民政府审批的资金应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民生资金预算执行和分配具体程序为:

(一)民生资金主管科室为牵头部门,业务科室为实施部门。牵头部门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通知相关业务科室。

(二)业务科室5个工作日内将本领域内的民生资金经研究后提出分配预案(含资金总量、分配依据、测算方法及情况说明等)报对口的分管领导预审,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牵头部门汇总,并形成总的《xx资金分配草案》,同时分别报送同级财务、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备案。

(三)牵头部门将达成一致意见的研究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提请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牵头部门按程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会签。

(四)牵头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与财政、民政联合发文分配下达,必要时所涉及资金领域的业务科室应与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业务的解释工作。

(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解下达,并将分解下达文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中央、省级转移支付下达的资金分配期限有另作要求的除外)。

(六)自资金分配文件形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务、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备案;同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予以公示(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第七条民生资金分配应依据资金性质和政策确定。对用于个人和家庭补助的专项资金要精准统计保障对象群体需求数量,结合财力和绩效等系数,科学测算所辖县(市、区)的分配额度,按因素分配法提出分配意见;确保兜住兜好民生保障底线。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等项目资金,要按照符合必备,进度优先,突出重点,兼顾均衡原则,提出整体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按项目分配法提出分配意见。建设项目进度优先顺序依次为:在建项目,完成招标项目,完成财审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项目,完成初步设计项目,完成可研项目。设施设备采购和其他服务类项目优先顺序依次为:正在实施(采购)项目,已签订合同(协议)项目,完成采购程序(不需采购的完成集体研究决策)项目,落实资金预算项目。县(市、区)民政部门须在项目库储备中遴选提交申报项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连同土地审批、设计招标等项目前期资料及绩效目标表正式报市级民政部门。非入库项目不得遴选申报。市级民政部门在审核县(市、区)提交的项目时,如发现不符合宗旨方向、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等确需调整的,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与县(市、区)民政部门充分沟通。以上测算分配过程中须做好行政记录和资料留存,以备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及上级民政部门核实。

第八条 有特殊规定的民生资金,从其规定(下同)。

第三章资金拨付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或本级预算安排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拨付使用资金。对部分代发(拨)资金,民政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应在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用于保障民政对象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应当年拨付完毕。因特殊原因形成的结转资金,原则上在下年第一季度前拨付完毕,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原因和落实方案。

第十条用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合同约定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求拨付。

第四章资金发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用于补助家庭和个人的民生资金,原则上应实行惠农一卡通存折或社会化发放,并严格执行政策宣传、审查核实、集体决议、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公开公示、社会化发放、动态管理等程序。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等需现金发放的,须履行经办人员登记、受领人签字(加按指模印记)、财务人员审核、单位领导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本人取款制度,没有当事人明确委托的,民政部门不得指定人员转送或代领、互领。民政部门涉及走访慰问的专项资金,业务科室(股)必需在走访慰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与财务进行结清账务,特殊情况需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周。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资金发放清册及电子文档的提交和更新工作,定期做好发放人员、发放标准的复核和发放金额的对账工作。负责资金发放名单造册岗位和递送资料等相关岗位不得兼容。

第十三条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应坚持当年拨付当年使用原则;资金到位后,使用资金的民政部门应按时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对项目资金到位后一个建设年度不开工的,民政部门所辖的实施单位应写出情况说明上报,上级民政部门不再支持该单位的新立项项目;实施单位严禁随意突破投资概算,变更建设内容、随意扩大投资规模。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项目工程款。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优化管理程序,减少不必要环节,提高民生资金发放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民生资金要专款专用,专簿登记,专账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自然减员、动态管理等原因结余的民生资金,应按照规定继续使用或调剂使用。

第五章 资金绩效

第十六条按照谁报送绩效谁负责,谁分配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局相关业务科室要依托信息化报送和监控手段,对民生专项资金全生命周期实行绩效监督管理。对资金在申报、分配、执行等环节建立资金收付台账,定期做好民生资金收付指标对账工作,加强统计分析和预警监测。

第十七条局相关业务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本领域内民生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实施内容主要包括:编制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数据库,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跟踪管理,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等。民生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将绩效自评情况报送同级财务备案。

第十八条民生资金的使用要实行定期报告及跟踪问效制度。民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民生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6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民生资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等(有保密要求的除外)。年度终了后,将民生资金当年或整体管理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第六章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级民生资金分配决策,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按照分口负责的原则,局办公室联合业务科室开展综合性监管,局财务主要对资金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等财会活动负责;业务科室开展本业务领域资金的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并主要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绩效管理负责。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绩效和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民政民生资金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重点是:

(一)资金管理政策是否落实;

(二)资金分配是否科学合理,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分配方案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安全有效;

(四)资金配套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并落实到位;

(五)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明显,绩效评价是否全面科学;

(六)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经纪律、廉政规定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骗取套取民生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

(七)发放手续是否完备,账款、账表、账册、账卡、账物等是否相符;

(八)查验资金落实末端,是否及时、足额发放,信息资料公开公示及更新是否及时。

第二十二条民生资金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送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各类民生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每三年完成一轮对本级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和对下一级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县级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民字〔2016159号)、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民字〔2018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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