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和省、市科技计划管理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景德镇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和《景德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科技局部门管理内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归口管理的上级委托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科研诚信以及绩效评价等活动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监督对象涵盖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承担或参与人,申报、承担或参与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推荐或提名单位、科研人员、科技评审专家以及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经纪、绩效评价、检验检测等相关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由科技项目监督部门及业务主管科室、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各司其责的分层分级监督机制。
科技项目监督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业务主管科室科技计划项目内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党组及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组织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相关投诉和案件办理,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活动的现场监督,会同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汇总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督对象履职情况,敦促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组织所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所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开展所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期检查、资金核查,参与所委托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评审专家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活动中履职情况的监督,配合开展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相关投诉和案件办理,汇总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及监督对象履职情况。
第五条 市级行政部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中央及省驻市机构、市属以上高等院校,省属以上科研院所及企业等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市科技局部署参与项目监督,对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执行项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其他相关监督工作等。
第二章 监督内容及实施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方式主要有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受理投诉举报等。
第七条 业务主管科室根据项目指南要求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及项目查重,验收材料重点审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合同约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项目申报时及立项后由业务主管科室将申报书和获财政资金支持的任务合同书报科技项目监督部门留档保存,作为科技监督日常管理依据。
第八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人及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均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诺责任。
第九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事先将相关评审立项或项目验收评价方案书面报科技项目监督部门,明确评审或验收的程序、办法、标准,具体包括专家配置选取、项目数量分组、组织方式方法及纪律要求等内容,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 根据业务主管科室、受委托专业机构的评审或项目验收需求,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在评审或验收前抽取专家,强调保密、回避、诚信及独立、客观、公正性原则和纪律,告知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在作出必要性说明并经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业务主管科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高层次人才或相关领域有杰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担任科技评审专家。严禁由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承担、参与人或单位推荐科技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视频或会议评审及论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现场考察以及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原则上由科技监督科采取现场监督的方式实施监督,重点对工作流程的规范以及专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回避保密原则执行情况和履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实施监督。采用通讯或网络方式评审以及其他项目的现场考察、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原则上由业务主管科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实施监督,科技项目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监督部门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主要为立项时间1年以上的在研科技计划项目、已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内的陶瓷专项、重大科技专项、平台基地项目、科技人才项目等,重点查证核验项目组织管理、核心任务进展、人员经费到位、项目成果的真实性等情况,并视情况追溯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及科技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对风险较高、举报较多、有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监督频次。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科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加强所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重点检查科技计划项目能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评估其未来发展态势、经费拨付及使用等情况,对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是否拨付剩余财政资金提供判断依据,监督检查结果报科技监督部门留档保存。执行过程中存在因违规失信行为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人员)拒不整改的,按规定终止或撤销科技计划项目,并追缴有关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的绩效评价,主要由业务主管科室或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重点评估科技项目的目标定位、实施进展、组织管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由各业务主管科室报科技项目监督部门留档保存。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包括任务合同书的签订情况、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事项调整报备情况、项目经费的到位及拨付情况、项目的整体推进情况等。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监督部门及业务主管科室、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向监督检查对象下达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监督检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结果或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核和申诉。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和宽容失败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参与人或单位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仍不能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收回结余资金,可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纳入严重违规失信记录,不限制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监督部门负责完善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制度,推动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监督检查对象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实现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科研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的管理及配置。对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监督对象,依法依规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一定期限或终身限制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以及追回违规所得、结余资金、奖金、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失信单位和个人信息报送录入景德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科研失信行为实施跨行业、跨领域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监督部门及业务主管科室、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评审专家在科技活动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其市科技局科技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终止协议执行,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及科技领域相关资格认定等科学技术活动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此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