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站,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消防营商环境,切实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与生活,现将《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十九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2021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十九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一、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实行“网上”、“掌上”申报办理,减少电子视频证据要求。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手机,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在线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通过“赣服通”申报办理的,不需拍摄受理视频、送达视频;办理结果通过邮寄送达的,不需拍摄送达视频,消防救援机构只需留存邮寄送达存根。相关业务办理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制”,简化申报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等受理材料,申请人申报时可以不提供,在现场检查核查时补充提交,消防救援机构实行“容缺受理”。
(三)实行邮寄送达,让群众尽可能“少跑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结果可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经费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业务经费支出。
(四)实行事前服务,为当事人纾难解困。对拟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需要事前服务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场所现场进行事前服务,为当事人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或建议。
(五)实行压缩时限办结,提高审批时效。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时限缩减至1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制发、送达审批结果。
(六)实行简政放权,减少审批范围。除公共娱乐场所外,其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企业群众坚持要求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不论面积大小,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七)实行帮代办服务,变“企业群众跑”为“部门干部跑”。根据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免费帮代办工作的通知》(景行字〔2021〕9号),出台帮代办机制,建立帮代办热线,组建帮代办服务队伍,明确专人负责帮代办工作,由帮带办人员提供上门帮代办服务。
二、优化监督检查服务
(八)实行错时现场检查核查,方便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对因企业或群众生产生活原因,需要在夜间等非工作时间开展监督检查或核查的,经申请人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申请实行错时检查。
(九)实行“首次不罚”,采用教育告诫方式监管。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或初次违法3个工作日内及时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用教育告诫的方式,督促企业群众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实行压缩火灾调查时限,减少对企业群众影响。火灾原因简单、当事人无异议、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认定;未发生人员伤亡、无需技术鉴定的一般火灾原则上在20日内完成调查、认定。
(十一)实行消防信用激励,合理设置监督检查频次。对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存在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单位,依法合理降低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三、优化技术指导服务
(十二)实行消防安全风险示警,增强单位消防安全研判能力。定期对区域性的、季节性的、行业性的消防安全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增强企业群众消防安全研判能力,使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更加精准有效。
(十三)实行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公示,便利企业群众有效开展消防设施维保。定期公开公示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及查询渠道,方便企业群众聘请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等事项,为企业群众营造规范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
四、优化宣传培训服务
(十四)实行消防队站开放在线预约,增加市民对消防工作的认识。每月开放消防队站,市民可通过在线预约前往参观,增加市民对消防工作的认识,提升广大市民对消防安全的关注。
(十五)实行“一警六员”培训,强化企业群众消防器材使用能力。大力开展“一警六员”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使广大群众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使用知识,做到会救火,会逃生,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
(十六)实行消防安全“五进”,提供预约上门培训。着力开展消防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提供预约上门培训服务,企业群众向消防救援机构预约后,消防救援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群众开展免费消防安全培训,增强企业群众单位自查、隐患自改、应急逃生的能力。
五、优化灭火救援服务
(十七)实行应急救援服务,拓展便民服务范围。在依法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提供旱灾送水、排涝等社会救助,积极为民排忧解难。
(十八)实行夜间警情“不扰民”,减少对市民生活影响。推行夜间警情“不扰民”,晚11时至早7时时间段,消防车辆出警和执勤任务过程中视情关闭警报声,减少使用汽笛;住宅区夜间处置警情中,在满足作战需求的情况下,尽量减少使用强光和大型机械设备,尽量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十九)实行微型消防站、企业专职队上门指导,加强对单位消防力量建设的帮扶。消防救援机构主动上门,对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企业专职队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进行帮扶指导,帮助社会单位建好建强消防力量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