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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林地利用管理的通知

景林发〔2021〕58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4-29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林业局、市枫树山林场: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基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林地利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履行林地保护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林业局、市枫树山林场和市直各有林单位,要守林有责,切实保护管理好林地资源。要认真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宣传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制度,审核征占用林地项目,规范林地监管,打击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要严格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林地保护等级,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保障生态建设用地;要严控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林地,要以总体规划为统领,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确需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林地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批)手续。各类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核(批)手续。各地应按照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对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确保林地保有量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和管理

要严格按照临时使用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得以临时占用林地为名,批准永久性占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应当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要切实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期限规定,对临时使用期满的林地要及时收回,并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四、规范林地审核管理和服务

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支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后,要加强跟踪管理和服务,防止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行为发生。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严格把关,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一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林地实际情况;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签署现场查验意见;要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公示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分场,并拍摄公示现场照片。

五、强化林地利用监督管理

各地要严格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归纳梳理本地区(单位)林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完善年度森林督查制度,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着重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强化源头管理,依法严查破坏自然保护地资源违法行为。

六、严肃林地管理工作纪律

要严明林地管理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禁止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坚决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在林地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严肃处理。对因违法审批、违规越权审批等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14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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