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68号)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1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结合部、省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2.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3.坚持统筹兼顾,在新调整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4.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在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5.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四)工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景德镇市位于江西省东北部,坐落在黄山、怀玉山余脉与鄱阳湖平原过渡地带,地势四周高中间低,形似盆地。西北与安徽省东至县交界,南与万年县为邻,西同鄱阳县接壤,东北倚安徽省祁门县,东南和婺源县毗连,介于东经116°57'至117°43',北纬28°43'至29°56'之间。景德镇市下辖乐平市、浮梁县、珠山区、昌江区。有13个街道、39个乡镇、214个社区居委会、473个村委会。据人口抽样调查,2019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68.0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14.36万人。国土总面积为5262.42平方公里。
(一)自然资源现状
1.自然保护地。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自然保护地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自然保护区8处(含省级2处、县级6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处,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1处、自然保护小区5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2处,森林公园8处(含国家级3处、省级4处,市级1处),湿地公园4处(含国家级1处、省级3处)。景德镇人文荟萃,是世界瓷都、国家首批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众多。截至2019年底,全市共有风景名胜区2处(国家级1处、省级1处),国家矿山公园1处,省级地质公园1处。
2.水流自然资源。景德镇河川纵横交错,水资源较为丰富,多年平均降雨量1816.1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量53.40亿立方米。境内河流、湖泊水库较多,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46条,1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127条。最长河流乐安河,全长309公里,向北汇入鄱阳湖;第二长河流昌江,全长256公里,自北向南越境而过。全市共有各类水库456座,其中大型水库2座,总库容6.184亿立方米;中型水库6座,总库容0.9787亿立方米,小(1)型水库55座,总库容1.4805亿立方米,小(2)型水库393座,总库容1.0963亿立方米。
3.森林资源。景德镇地处“六山” “两湖”(庐山、黄山、九华山、三清山、龙虎山、武夷山及千岛湖、鄱阳湖)的中心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越,是江西重点集体林区。2020年末,全市林地面积548万亩,森林面积达515万亩,活立木总蓄积2927.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7.85%, 被誉为“绿色古董”的古树名木有15464株。全市共有国有林场11个,经营面积90.72万亩,枫树山林场是江西省最大的国有林场。
4.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景德镇矿产资源丰富。截至2019年底,全市已发现矿产36种,查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25种,主要有钨、锡、钼、铜、铅、锌、金、锰、银、煤炭、高岭土、陶瓷土、大理岩、白云岩、玻璃用石英砂砾岩、水泥用灰岩等,其中浮梁县朱溪钨矿探明三氧化钨资源量286万吨,为世界最大钨矿。截至2019年底,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占全省30%以上的有紫砂陶土、海泡石粘土、陶粒页岩、菊花石、镁质粘土、膨润土、钨、锰、制灰用灰岩、冶金用灰岩、玻璃用石英砂岩;10%以上的有煤、铅、锌、水泥用灰岩。已发现的陶瓷原料矿床(点)共78个,陶瓷原料矿产保有储量1.38亿吨(其中陶瓷土资源储量4540.8万吨,高岭土资源储量692.6万吨)。
(二)自然资源调查及确权登记现状
目前,我市林业部门开展了国家补偿公益林、省级补偿公益林、其它公益林、商品林地等各类森林资源调查,划定了林长责任区,核实了各类林地类型、级别、面积(长度)、坐落等信息,明确了管理责任单位;市水利部门开展了河流、湖泊、水库等各类水资源调查,建立了省、市、县、乡(镇)、村等五级河长制,明确了各类水资源的起始断面位置和中止断面位置;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了国有垦殖场管理单位及管理的范围面积,查清了地类及权属;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开展了全市地理国情普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核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各类资源调查工作,初步查清了山、水、林、田、湖、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以及权属等状况。
(三)工作实施基础
1.调查工作基础。以不低于1:10000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对收集到的全市最新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水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成果,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成果资料,进行空间图形处理,形成矢量数据,并与最新正射影像图叠加,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数据信息库。
2.组织工作基础。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委编办、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3.宣传工作基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大力宣传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和工作目标任务、内容、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组织参加部、省举办的业务培训,并在今年底前开展一次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市、县相关部门、行业单位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对相关政策、标准、工作流程掌握运用的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全市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政府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单元界线核实、权属状况核实及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按时提交工作成果。
(二)做好市级以及市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对全市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湿地公园等。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以及市辖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及林权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范围、面积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或质量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其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管理或保护等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同时载明多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管理状况。
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市级以上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2.开展江河湖泊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以及市辖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流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市级以上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开展湿地、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地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技术力量对自然资源权力清单中明确由市政府以及市辖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市级以上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湿地(草地)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国有土地森林开展确权登记。由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有土地森林确权登记。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开展包括国有林场在内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探索登记。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对全市行政辖区内除国家、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探明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技术力量对市行政区域内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直接办理登记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
6.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市、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依托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机衔接和融合。
四、技术路线方法及工作流程
(一)技术路线方法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依托,按照地籍调查和自然资源登记相关规范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权属资料、自然资源状况、公共管制等成果资料,依次划清“四界”(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流程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包括准备阶段、调查阶段、数据建设、登簿发证等阶段,工作中必须依照国家、省级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确权登记规定、标准,认真组织实施。
1.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技术单位、细化规范标准,组织技术培训。收集、整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已有的相关资料。
2.编制工作底图。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技术处理,以最新的全国国土调查或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如有现势性更强、分辨率更高的正射影像图,也可以采用。
3.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预划登记单元。
4.发布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5.内业调查。在工作底图基础上,通过内业采集和信息提取分析,调查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状况、权属状况,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6.关联信息。在登记单元调查初步成果上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特殊保护信息、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信息以及矿业权信息等内容。
7.调查核实。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初步调查成果中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
8.实地补充调查。对调查核实成果经进一步核实仍有缺失、不清晰、不一致或者存在争议的,采取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并进行权属争议调处。经调处,权属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划分权属争议区。
9.调查成果上图。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调查成果,按照统一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整理上图。
10.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11.审核。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12.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关联信息等进行公告。
13.登簿。登记机构将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发放证书。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从2020年12月开始启动,2023年基本结束。2020年到2022年,分年度、分阶段推进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及除市重点区域外的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补充完善确权登记。2023年底实现全市全覆盖。同时,全面配合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发布公告、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1.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依照省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收集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水流等基础性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整理和审核。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县级政府依据省总体工作方案和市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报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予以印发。
2.具体实施阶段(2021年—2022年)。2021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并依据自然资源权力清单,重点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水流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自然资源权力清单,逐步开展其余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其余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核查验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建立景德镇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3.总结完善阶段(2023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及总结成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国有林场在内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探索登记,全市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市覆盖。
五、责任分工
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组织,市财政、水利、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等相关部门参与,市、县分级负责,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市级相关部门
1.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规定,选定开展自然资源确权调查的作业单位,审核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配合做好市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会同市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核实、确认,以及争议调处工作。办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建设市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协调跨县级行政区的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
3.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
4.市水利局。参与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市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5.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配合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6.市林业局。参与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信息。配合开展国有林场、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工作,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二)县级
1.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辖区内除市级以上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展由国家、省政府、市政府直接(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和省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收集相关资料。会同相关部门及辖区乡镇村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核实、确认,以及争议调处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制定本地工作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切实加强对全市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由市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信息中心承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统一技术标准。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结合省级制定的确权登记技术规定、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加大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力度,提升相关管理及技术人员的从业能力和水平,以确保登记成果质量。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家咨询组和技术指导组,对调查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和政策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指导、解决。
(三)落实工作经费。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建立项目管理制度,通过按规定直接委托、公开遴选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技术协作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四)注重协调沟通。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调度通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实行进度月报制,各县(市)按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进度、质量进行核查,对进度缓慢、质量较差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五)调处权属争议。建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地方,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调处工作,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六)严格质量控制。实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项目监理制、质量核查验收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确保登记结果及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七)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景德镇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任务责任分解表
2.景德镇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进度计划表
3.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名录
附件1
景德镇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任务责任分解表
责任部门 |
负责事项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规定,选定开展自然资源确权调查的作业单位,审核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配合做好市行政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有关工作。会同市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做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的核实、确认,以及争议调处工作。办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建设市级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协调跨县级行政区的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
市财政局 |
负责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 |
市生态环境局 |
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 |
市水利局 |
参与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全市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相关审批资料等信息。配合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
市农业农村局 |
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农业普查成果、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配合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的栖息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
市林业局 |
参与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信息。配合开展国有林场、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预划、调查工作,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
附件2
景德镇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进度计划表
时 间 |
工 作 计 划 |
2020年 (准备阶段) |
编制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收集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水流等基础性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整理和审核。编制工作经费预算。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省总体工作方案和市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编制工作,报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予以印发。 |
2021-2022年 (实施阶段) |
2021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并依据自然资源权力清单,重点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矿山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水流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自然资源权力清单,逐步开展其余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其余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核查验收,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建立景德镇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辖区内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
2023年 (总结完善阶段)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由国家、省、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自然资源确权调查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自然资源及权籍调查核实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及总结成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国有林场在内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和管理主体探索登记,全市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市覆盖。 |
附件3
景德镇市自然资源名录
资 源 类 别 |
名 称 | |||
自然保护地 |
自然保护区 |
瑶里省级自然保护区 | ||
黄字号黑麂省级自然保护区 | ||||
八字脑金钱豹县级自然保护区 | ||||
大岭培白颈长尾雉自然保护区 | ||||
青龙尖云豹自然保护区 | ||||
茶宝山猕猴自然保护区 | ||||
黄牛信黑熊自然保护区 | ||||
乐平市共产主义水库保护区 | ||||
自然公园 |
森林公园 |
瑶里国家森林公园 | ||
景德镇市国家森林公园 | ||||
江西洪岩国家级森林公园 | ||||
浮梁省级森林公园 | ||||
万寿寺省级森林公园 | ||||
四亩里省级森林公园 | ||||
郭璞峰省级森林公园 | ||||
景德镇市大岭森林公园 | ||||
地质(矿山)公园 |
江西省红岩洞地质公园 | |||
高岭矿山公园 | ||||
湿地公园 |
景德镇玉田湖国家级湿地公园 | |||
浮梁三贤湖省级湿地公园 | ||||
乐平东湖省级湿地公园 | ||||
昌南湖省级湿地公园 | ||||
风景名胜区 |
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 | |||
洪岩风景名胜区 |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昌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 |
鹅湖镇金竹山村燕窝里红豆杉 | |||
自然保护小区 |
荷塘童坊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小区 | |||
鱼山郭璞峰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小区 | ||||
鱼山镇冷水尖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小区 | ||||
吕蒙乡南山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小区 | ||||
新枫街道杨府寺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小区 | ||||
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
黄字号黑麂自然保护区 | |||
大岭培白颈长尾稚自然保护区 | ||||
荷塘杨湾豪猪垅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 ||||
国有林场 |
昌江区林场 | |||
景德镇市绿达林场 | ||||
昌南林场 | ||||
枫树山林场 | ||||
浮梁县银坞林场 | ||||
乐平市鹄山林场 | ||||
乐平白土峰林场 | ||||
乐平洪岩林场 | ||||
乐平历居山林场 | ||||
乐平市五峰山林场 | ||||
乐平文山林场 | ||||
水资源 |
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 |
乐安河 |
昌江 | |
周溪 |
磨刀港 | |||
官庄水 |
梅湖水 | |||
磻溪河 |
罗村河 | |||
双田水 |
夏田水 | |||
塔前水 |
小北港 | |||
洎水 |
港口水 | |||
长乐水 |
杭口水 | |||
建节水 |
白茅港 | |||
曹溪水 |
江村河 | |||
侯良坂水 |
建溪水 | |||
车溪水 |
洪村水 | |||
涌山水 |
东河 | |||
临港 |
桥溪水 | |||
梅溪 |
天宝水 | |||
龙口水 |
马家水 | |||
安殷水 |
西河 | |||
大源河 |
兴溪桥水 | |||
长源水 |
洪源水 | |||
丽阳水 |
南河 | |||
合禄港 |
东流水 | |||
马涧桥溪 |
共青水库 | |||
荷塘水 |
寿安水 | |||
水库 |
大型 |
共产主义水库(乐平) | ||
浯溪口水库(浮梁) | ||||
中型 |
山田水库(昌江) | |||
玉田水库(浮梁) | ||||
东方红水库(乐平) | ||||
大口坞水库(乐平) | ||||
勤俭水库(乐平) | ||||
幸福水库(乐平) | ||||
矿产资源 |
有资源 储量的 矿产 |
江西新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鸣西矿井(煤矿) | ||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涌山煤矿、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沿沟煤矿、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红煤矿(煤矿) | ||||
乐平市涌山镇五一煤矿(煤矿) | ||||
乐平市涌山镇同春煤矿(煤矿) | ||||
江西省开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溪铜矿(铜矿) | ||||
乐平市宏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涌山铜多金属矿(铜矿) | ||||
江西省乐平市双田横路铜矿(铜矿) | ||||
浮梁县茅棚店锡矿区(锡矿) | ||||
江西浮梁大背坞金矿(金矿) | ||||
乐平市刘家滩金矿(金矿) | ||||
浮梁县金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金矿) | ||||
浮梁县鹅湖金矿有限公司桥溪砂金矿(砂金) | ||||
景德镇市庄湾金矿府前段(砂金) | ||||
浮梁县王港金矿有限公司(砂金) | ||||
景德镇天宝大理石矿(饰面用大理石) | ||||
浮梁县黄金坑花岗岩饰面石材矿(饰面用花岗岩) | ||||
景德镇黄坛莹石矿(萤石) | ||||
曹家岭方解石矿(方解石) | ||||
浮梁县瑶理镇东埠华生石英矿(玻璃用脉石英) | ||||
乐平市磊鑫石英矿(玻璃用脉石英) | ||||
江西辉鹰实业有限公司坳岭瓷石矿(陶瓷石) | ||||
景德镇市三宝瓷石矿(陶瓷石) | ||||
景德镇陶源矿业有限公司宁村矿(陶瓷石) | ||||
江西省陶瓷工业公司原料总厂焦源坞瓷石矿(陶瓷石) | ||||
景德镇陶源矿业有限公司马龙塘瓷石矿(陶瓷石) | ||||
景德镇陶源矿业有限公司三宝蓬瓷石矿(陶瓷石) | ||||
景德镇市焦元坞矿区严家陶土矿(陶瓷石) | ||||
浮梁县湘湖镇灵安凤凰咀瓷石矿(陶瓷石) | ||||
浮梁县寿安朱溪顺利瓷石矿(陶瓷石) | ||||
浮梁县中堡坦瓷石矿(陶瓷石) | ||||
浮梁县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土山坞瓷石矿(陶瓷石) | ||||
浮梁县寿安镇瓷石矿(陶瓷石) | ||||
浮梁县牛角坞瓷石矿(陶瓷石) | ||||
景德镇陶源矿业有限公司浮东(瑶里)矿(陶瓷石) | ||||
乐平市塔前下徐瓷土矿(陶瓷土) | ||||
乐平市土山坞瓷石矿(陶瓷石) | ||||
乐平市众埠镇后埠瓷土矿(陶瓷土) | ||||
乐平市众埠牛栏窝瓷土矿(陶瓷土) | ||||
乐平市张家坞瓷土矿(陶瓷土) | ||||
乐平市鼎鑫陶瓷土矿(陶瓷土) | ||||
乐平市平安矿区陶土矿(陶瓷土) | ||||
乐平礼林英明高岭土矿(高岭土) | ||||
瑶理镇朱家山高岭土矿(高岭土) | ||||
浮梁县创业砂质高岭土矿(高岭土) | ||||
浮梁县鹅湖镇盛家墩瓷土矿(高岭土) | ||||
浮梁县鹅湖砂质高岭土矿(高岭土) | ||||
浮梁县三龙镇杨村瓷石矿(高岭土) | ||||
乐平市十里岗丰源瓷土矿(高岭土) | ||||
乐平市浯口彭头坞膨润土矿(膨润土) | ||||
乐平市洁净漂白土有限公司蔡家膨润土矿(膨润土) | ||||
乐平市浯口镇东源膨润土矿(膨润土) | ||||
乐平市梅溪桥膨润土矿(膨润土) | ||||
草家岭采石场(水泥用石灰岩) | ||||
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上堡石灰岩矿(水泥用石灰岩) | ||||
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鸡公山石灰石矿(水泥用石灰岩) | ||||
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中堡石灰岩矿(水泥用石灰岩) | ||||
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塘坞石灰岩矿(水泥用石灰岩) | ||||
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坞家山石灰岩矿(水泥用石灰岩) | ||||
乐平矿务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水泥用石灰岩) | ||||
乐平市洎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水泥用石灰岩) | ||||
江西辰道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寺前石灰岩矿(制灰石灰岩) | ||||
乐平市新睦徐细良采石场(制灰用石灰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