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1年 > 第3期(总第27期) > 部门文件

景德镇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景德镇市救助管理机构特邀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景民字〔2021〕7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3-31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

为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日常运行管理、救助人员照料服务等监督,不断提升救助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开展救助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现聘请5名同志(具体名单见附件1)为全市救助管理机构特邀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将依据《景德镇市救助管理机构特邀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对全市范围内救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民政局和救助管理机构要自觉支持和配合特邀监督员工作,为他们开展监督指导工作提供方便,对特邀监督员指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

附件:1.景德镇市救助管理机构特邀监督员名单

      2.景德镇市救助管理机构特邀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11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景德镇市救助管理机构特邀监督员名单

姓  名

性别

单    位

联系电话

汪  婕

景德镇市扶贫办

13979844599

方  剑

景德镇市残联

13507982233

韩建萍

景德镇市政协

13907986669

陈淑红

景德镇市妇联

13879826996

王建武

景德镇市政协

13707984620

附件2

景德镇市救助管理机构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救助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2014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救助管理机构特邀监督员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06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由景德镇市民政局聘任,兼职从事对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人士等。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应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由各地民政部门聘请并负责管理,聘期一般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特邀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时,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监督检查活动;

(二)参与重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调查研究;

(三)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6.19”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帮助宣传救助管理政策和正面典型;

(五)民政部门安排的与救助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监督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各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会议或活动;

(四)参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持市民政局发放的工作证履行职责、公正监督;

(二)履行职责中保守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监督检查和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参与救助管理工作的监督,通过实地走访、明查暗访、参加活动等方式,发现救助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帮助宣传救助管理政策。

第十条  市救助管理站负责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监督活动;

(二)收集和汇总特邀监督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特邀监督员以及市民政局;

(三)向市民政局和特邀监督员的所在单位通报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制定本辖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特邀监督员制度,按照规定条件选聘特邀监督员,加强对特邀监督员的聘任、管理,支持特邀监督员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监督工作,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梳理、认真研究,作为改进和规范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各救助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主动邀请特邀监督员参与相关监督工作,对特邀监督员反馈的问题予以认真整改,进一步促进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21115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