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探索实行“揭榜挂帅”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着力攻克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将《景德镇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景德镇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实施方案》
2021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景德镇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系列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系列重要讲话要求,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科技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探索实行“揭榜挂帅”项目组织管理方式,着力攻克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下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瞄准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解决的核心技术难题,面向国内外具备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校院所、企业、创新团队,发布揭榜任务,开展核心技术攻关。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围绕征集需求、发榜、揭榜、评榜和奖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等工作,协调并处理“揭榜挂帅”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是一种科技重点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国内外优势科技创新资源,项目榜单公开募集,以需求为牵引,以结果为导向,以市场化验证为唯一标准。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等,应有助于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每年支持“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
第四条 企业提出需求主要针对单位自身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高校、科研院所等非企业社会组织单位提出需求主要针对我市产业相关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关键技术需求,经专家论证及凝练并公开张榜后,由全国范围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进行揭榜攻关。
第五条 揭榜方(允许同一单位不同团队独立参与揭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科研队伍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但不能为技术需求方的关联单位。
(二)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优先支持,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三)积极响应技术攻关类需求方,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需求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五)非企业提出的行业共性技术类项目,揭榜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景德镇市域外企业的,需至少确定1家景德镇市域内有科研或承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承接企业,配合项目的实施并承接成果转化。项目承接企业要求能够提供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等所需的专业人员、团队、资金、场地等配套条件。
第六条 每个揭榜项目榜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榜单金额明确为给予揭榜方的技术攻关费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对每个“揭榜挂帅”项目给予不高于榜单金额的60%资金支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支持资金采用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于任务书签订当年给予50%,中期评估通过后给予30%,任务书执行期到期验收合格后再给予20%。鼓励项目所在县(市、区)或园区对本辖区内的“揭榜挂帅”项目予以一定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依据“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中期评估指标,采取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论分为继续支持和不再支持两种,市科技局以评估结论作为“揭榜挂帅”项目是否持续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纳入市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市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揭榜挂帅制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发布榜单、对接揭榜、评榜奖励等关键环节。
(一)需求征集。需求方填报揭榜挂帅制项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论证遴选。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驻市科技局纪检组监督,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项目需求进行论证,同时对提出需求的企业(或者项目承接企业)科研诚信、配套承接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且能够实施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
(三)发布榜单。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技局研究并商市财政局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招贤揭榜。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可结合技术需求实际及自身情况,采取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揭榜申报,并按要求报送有关纸质材料。
(五)揭榜评审。对接洽谈,组织本市相关各方与揭榜方洽谈;提出攻关方案,由揭榜方就技术需求提供技术攻关方案;方案评审,组织市内外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多个揭榜方,企业类需求项目由企业需求方为主导并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协商后选择确定揭榜方,非企业类需求项目由市科技局为主导并商财政局及项目委托单位后确定揭榜方。
(六)合同签定。对确定立项的项目,组织需求企业或者项目承接企业与揭榜方签约合作实施创新项目,另市科技局、相关企业与揭榜方签订项目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弃权处理。揭榜方根据揭榜协议启动项目实施。
(七)资金拨付。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要求分期拨付项目补助经费,如揭榜方为为非本市境内法人单位,则向本市相关企业按合同要求转付经费给揭榜方。
第十条 需求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一条 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报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将不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在执行期满1个月内必须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揭榜任务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揭榜挂帅”项目的验收形式为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召开现场验收会。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任务书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主要任务及核心指标,且资金使用合理的为验收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完成任务书未达到80%;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研究和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研发团队主要人员发生科研诚信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的。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验收合格的,按相关程序拨付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终止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揭榜单位应配合市科技局将验收合格的“揭榜挂帅”项目及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和发布。
第十七条 揭榜单位应充分统筹使用各方面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或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