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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建发〔2020〕122号
发布时间: 2020-08-28 访问量: 收藏.png



各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住建局2020年第5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61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景府办字〔2020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景德镇市房信易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及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交易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和交易资金监管内容。除可不纳入监管情形外,交易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三方协议。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存量房交易服务时,应充分告知当事人关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协助当事人与实施机构签订资金监管三方协议。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所有资金交由监管银行管理,撮合成交的佣金也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第六条  实施机构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商业银行,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与其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

第七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在实施机构监管账户(实施机构在各监管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下设个人结算子账户,作为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对账户资金进行冻结管理,资金的缴存和划转均通过该账户进行。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交易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及实施机构资金划转通知,即时划转交易资金。

第八条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资金监管方式进行交割房款,应在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予以明确,并与实施机构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对交易基本情况、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范围和额度、监管账户开设、监管期限、资金到账时间、利息、资金划转以及交易事项终止或协议终止时的资金划转、实施机构及交易双方当事人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

第九条  存量房资金监管办理要件:《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易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交易双方的银行借记卡及复印件。

第十条  资金监管业务流程:

(一)非贷款类型

1.房源信息核验后,交易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2.受理窗口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凭证》(以下简称《监管凭证》),买方凭《监管凭证》将交易资金存入实施机构监管账户,实施机构对《监管凭证》予以签章确认。

3.交易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4.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交易结算资金及时划转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二)商业贷款类型

1.房源信息核验后,交易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

2.受理窗口开具《监管凭证》,买方凭《监管凭证》将首付款存入实施机构监管账户,卖方凭《监管凭证》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实施机构监管账户,实施机构对《监管凭证》予以签章确认。

3.买受人在行政服务大厅资金监管后台窗口提交《监管凭证》、《监管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商业贷款相关申请资料,由实施机构组织买受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  

4.商业贷款审批完成后,贷款即时划转至实施机构监管专户。交易双方持首付款《监管凭证》,到行政服务大厅资金监管后台窗口换取全额《监管凭证》。

5.交易双方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抵押登记手续。

6.抵押登记完成后,交易结算资金及时划转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三)公积金贷款类型

1.房源信息核验后,交易双方在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

2.受理窗口开具《监管凭证》,买方凭《监管凭证》将首付款存入实施机构监管账户,实施机构对《监管凭证》予以签章确认。

3.办理不动产转移及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4.公积金贷款审批完成后,贷款转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5.抵押登记完成后,首付款即时划至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卖方支取监管资金业务流程:卖方凭身份证、交易完成后的《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原件及《监管凭证》到行政服务大厅资金监管后台窗口办理《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划拨单》(以下简称《资金划拨单》),监管银行即时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解除业务流程:

(一)交易双方协商解除交易类型

1.提交要件:《监管协议》、《监管凭证》、《注销申请表》、身份证及买方银行借记卡原件。

2.业务流程:交易双方到行政服务中心资金监管后台窗口签订《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解除确认书》,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划拨单》,监管银行即时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二)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终止交易类型

1.提交要件:《监管协议》、《监管凭证》、《注销申请表》、身份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及买方银行借记卡原件。

2.业务流程:交易双方到行政服务中心资金监管后台窗口签订《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解除确认书》,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划拨单》,监管银行即时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如交易双方不予配合,则需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监管协议变更业务流程:交易双方凭身份证 到行政服务中心资金监管后台窗口签订《景德镇市存量房交资金监管协议变更确认书》(以下简称《变更确认书》)。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监管协议》,但不得变更监管金额。交易双方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的,应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办理,《监管协议》编号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属转移情形或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的,可不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一)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权属的;

(二)继承、赠与产权交换的;

(三)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四)拍卖转让的;

(五)出资入股的;

(六)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转让的,同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非同户籍的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七)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其它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的,交易双方签订《交易结算资金不纳入监管确认书》,并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机构仅对交易双方身份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交易双方自行负责。买方或卖方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审查核减贷款额度时,买方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应一次性补足首付款并缴存至监管账户。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因房屋买卖行为产生的纠纷,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监管机构同意,擅自支付监管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监管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由住建部门约谈经纪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网签,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及时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

(二)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三)借资金监管或贷款审批之名收取代办服务费用;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交易结算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部门、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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