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安〔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建立建筑施工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机制和体制,大力推动建筑施工领域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运用,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违规建设行为,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贯穿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一是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筑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二是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保障安全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示范工程。三是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二)落实政府、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部门、行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一是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明确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主体,加强工程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二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市、市、县监管体系,不断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三是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和《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赣安[2018]40号)的各项要求。四是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履职监管。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行业内企业严格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五是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公开承诺。
(三)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一是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二是完善事故查处机制,严格落实事故查处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三是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建立联动惩戒机制,完善事故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四)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一是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管沟(槽)、桥梁、烟塔、隧道等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二是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管,建立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以及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对危大工程的费用保障情况的检查台账。三是切实防控高处坠落事故。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检查,重点加强高处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
(五)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一是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实施。稳步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部署应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二是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凡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查认定已清除隐患后,方可批准继续施工。三是狠抓安全教育培训。持续抓好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落实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作业人员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台账。
(六)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的;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发包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采取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尤其要严厉打击各类园区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二是严格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将施工单位资质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持证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三是发挥查处典型案例的威慑作用。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暂停执业等处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曝光力度,限制进入建筑市场。
建设工程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调度协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市应急局:依法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乐平市政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乐平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浮梁县政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浮梁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珠山区政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珠山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昌江区政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昌江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昌南新区管委会: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昌南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市水利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市文旅局:配合有关部门,协助组织实施A级旅游景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步骤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至6月)。市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要对标对表中央和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结合前两年整治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制定各部门、各行业的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推动贯彻落实,要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并于6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及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报市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的主客观原因,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在建工地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使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行业领域请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12月2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至市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行业、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着力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隐患,或体制机制、标准规范等安全短板,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行业领域每季度末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至市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前期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总结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全面提高治理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行业领域每季度末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至市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不能将安全视为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协调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情况,分析研究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支持、配合,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做好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结合工作职责及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实招实策,把专项整治抓出成效,确保安全投入,坚持不安全、不施工,绝不能带病施工和运行。
(三)强化检查执法。督促所有在建工地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企业必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各项目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企业主动发现、自觉报告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整改。要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培训,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施工现场的工人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四)严肃问效问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核查,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联系人及电话:邱琦、刘宇,0798-8525159。
邮箱:jdzzjjaqsc@163.com。
附件: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表
2020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表
(建筑施工)
序号 |
整治项目 |
整治内容 |
突出问题 |
责任单位 |
整治要求 |
完成时间 |
1 |
学习宣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
思想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严格、不到位 |
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建设各方主体;住建、发改、交通、水利局、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部门 |
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分级分批组织各行业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2 |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
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不到落实 |
建设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投资单位配合 |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筑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3 |
完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
部分施工单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够深入 |
施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配合 |
保障安全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隐患排查 治理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
4 |
落实政府、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
明确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主体责任 |
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位于监管盲区,存在安全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队伍普遍存在人员、资金不足问题 |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各行业监管职责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5 |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
现行建筑施工监管队伍素质需要提高,形式有待创新 |
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市、市、县监管体系,不断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
6 |
落实政府、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
开展线上隐患排查和履职 报告 |
部分施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系统漏报、错报情况 |
施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配合 |
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7 |
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 |
部分施工企业及部分工程项目未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 |
施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建设企业配合 |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公开承诺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
8 |
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 |
强化事故责任追究 |
部分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处理不到位 |
施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配合 |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不放过一个事故责任单位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9 |
完善事故查处机制,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
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落实不到位 |
属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各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事故查处和督办机制,对事故责任企业实行市场联动惩戒,严格实行“四个一律”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
10 |
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
不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施工的情况时有发生 |
施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配合 |
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分项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11 |
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管 |
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不符合规定;监理单位未严格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 |
施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落实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危大工程的监管责任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
12 |
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
切实防控高处坠落事故 |
高处坠落事故持续高发,为最常见事故类型之一 |
施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加强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检查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13 |
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实施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频发 |
施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稳步推进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14 |
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
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
施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全过程监管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
15 |
狠抓安全教育培训 |
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无证上岗情况普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 |
施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抓好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
16 |
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
非法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对全行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揽,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予以从严打击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17 |
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
严格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 |
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资质不匹配情况时有发生 |
施工、监理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核查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
18 |
发挥查处典型案例的威慑 作用 |
事故典型案例宣传不够,典型事故对全行业震慑作用有待提高 |
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务、文旅、科技、工信等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配合 |
持续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
立即整改 长期坚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