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景德镇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供应保障是重大民生实事,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事关健康景德镇建设。由市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单位,相关市直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尽快健全完善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使命担当,细化政策举措,夯实工作责任。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开展不力或任务未完成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通报,约谈并督促整改。各县(市、区)相应成立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报送。市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及任务分工,按季度向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及应对情况等。每年12月底,市、县两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形成工作总结报上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和同级人民政府。
三、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好的经验做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澄清,营造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氛围。
2020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一、 提高 |
(一)加强协同监测 |
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协同应对 |
卫生健康、 市场监管、 医疗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分别负责 |
联动机制其 |
(二)完善分级应对 |
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并根据情况协调应对。市级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
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
联动机制其 | |
(三)实施分类处置 |
对确定无企业生产或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短缺药品,由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及时会商相关部门并报省联动机制牵头部门,采取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加快药品注册审批、组织临时采购等方式保障供应 |
卫生健康、 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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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超标排放等环保因素需要停产整治的短缺药品原料药或制剂生产线,依法给予合理的生产过渡期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四)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 |
认真执行省级联动机制制定的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及调整动态。对清单中的药品重点监测、动态跟踪,将市场供应充足、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可适时调出清单的药品整理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保障、 | |
对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及时做好应对 |
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
联动机制其 | ||
(五)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 |
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对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进行初步评估,认为需进行停产报告的,按规定及时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
卫生健康部门 |
市场监管、 | |
根据既往平台采购信息,及时向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停产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 |
医疗保障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
根据医疗机构既往临床使用信息,及时研判停产药品短缺风险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保障部门 | ||
二、 |
(六)促进基本药物 |
通过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措施,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
卫生健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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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优化医疗机构 |
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和信息直报制度,指导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完善短缺药品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析评估、信息上报等要求 |
卫生健康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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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动态更新临床短缺药品替代使用指南,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对临床可替代短缺药品推荐替代品种并动态更新,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药品替代使用。支持鼓励县城中心医院加大所需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 |
卫生健康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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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采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 |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
医疗保障、 | ||
三、 完善 |
(八)落实直接挂网采购政策 |
贯彻执行国家对于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的相关政策。既要完善价格监测和管理,也要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直接挂网价格的监管,及时收集分析直接挂网实际采购价格相关信息 |
医疗保障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九)允许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 |
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 |
医疗保障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 | |
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监管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保障部门 | ||
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备案采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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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 |
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 |
卫生健康、 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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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药品配送不得限制配送企业,不受“两票制"限制 |
卫生健康部门 |
商务、税务、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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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鼓励探索由邮政企业开展配送工作 |
邮政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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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加大 |
(十一)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 |
医疗保障部门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同时报告本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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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 |
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预警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坚决予以约束。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 |
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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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药品供应主体的价格和供应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
医疗保障部门 |
联动机制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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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
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最严的标准依法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城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坚持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安、 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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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类妥善处理一些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 |
对涨价不合理且违法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中止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 |
市场监管、 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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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十五)建立短缺药品库存预警机制 |
鼓励引导大中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鼓励大中型医药流通企业对临床常用的急(抢)救药等易短缺药品设定合理库存警戒线 |
商务部门 |
国有资产监 |
(十六)提开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水平 |
通过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完善药品采购政策等措施,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优化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 |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 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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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增加药用原料有效供给 |
推动制剂企业联合原料药企业组成供应联盟,整合上下游优质产业资源,引导原料药企业向制剂企业直接供应,鼓励原料药和制剂一体化生产 |
工业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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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十八)做好定期报告 |
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任务清单 |
卫生健康部门 |
联动机制其 |
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向省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 |
卫生健康部门 |
联动机制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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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强化监督问责 |
市政府加大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力度。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 |
联动机制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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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职和工作情况 |
卫生健康部门 |
联动机制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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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加强宣传引导 |
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澄清 |
联动机制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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