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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下)

景府办字〔2020〕38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6-28 访问量: 收藏.png

景德镇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工作组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火情监测

3.3  气象服务

3.4  信息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航空消防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景德镇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邻省、邻市发生在省、市境边界处且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林业的副市长、景德镇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任执行副指挥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调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和部门参加。

2.1.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1.3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军分区、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武警支队、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景德镇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景德镇机场、市火车站、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和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入景市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基层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和高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政策和救灾电台应急频率指配等工作。

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市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需要,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协调全市森林防灭火行业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所辖的全市县乡道沿线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公园森林防灭火工作,支持基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景德镇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对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景德镇机场:负责航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航空消防飞行保障工作。

景德镇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辖区铁路用地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协调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森林防灭火信息、警示短信发送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包含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下同)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1.4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市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市、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工作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军分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火灾扑救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景德镇机场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景德镇机场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景德镇机场、市火车站、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物质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保障;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发布组。由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景德镇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专家组。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家组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3.1.2  预警发布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级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适时靠前驻防。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市各级林业部门会同各级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做好驻赣森林消防大队和航空消防飞机靠前驻防相关保障准备工作。

3.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  信息管理

3.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4.2  信息报告

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市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6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逐级向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组织协调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级、级、级、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级最低,级最高。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人以下,尚未扑火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12小时或者其他时段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尚未扑火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辖区内专业森林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24小时、重点时段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根据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辖区内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率有关工作组赴一线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相邻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省级机动专业队支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配合省级以上新闻媒体的采访,提供相关材料。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成立市扑火现场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2)调动本市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2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区域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见附件2

申请调动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驻赣武警森林部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扑火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逐级申请,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6.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或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  航空护林保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物资保障

加强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2.景德镇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3.景德镇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1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

预警级别

颜色标识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划分级别标准

I

(特别严重)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II

(严重)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III

(较重)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IV

(一般)

蓝色

低度危险

难以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附件2


景德镇跨县区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原则



实施跨县(区)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消防救援部队、武警部队和人民解放军为辅;以调动市机动专业队为主,其它专业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县区调动按以下程序实施:

1)乐平市区域。当乐平市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昌江区、枫树山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浮梁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2)浮梁县区域。当浮梁县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枫树山林场、昌江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乐平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3)珠山区区域。当珠山区发生森林火灾时,枫树山林场、昌江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浮梁县、乐平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

4)昌江区区域。当昌江区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枫树山林场、乐平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浮梁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增援梯队。

5)枫树山林场区域。当枫树山林场发生森林火灾时,昌江区、浮梁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乐平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增援梯队。

6)高新区(昌南新区)区域。当高新区(昌南新区)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昌江区、枫树山林场专业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一梯队;浮梁县、乐平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二增援梯队。




附件3


景德镇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按照以县(市、区)建队、分散养兵、全市调动、集中使用的原则,为规范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县(市、区)调动使用,充分发挥专业森林消防队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中坚作用,根据《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动原则

本办法所称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是指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县(市、区)执行异地扑火任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根据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异地扑火:

(一)市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初判可能形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明火在6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七)其他影响较大需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调动程序

(一)调动程序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跨县(市、区)扑火任务,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通知有关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跨县(市、区)域调动使用专业森林消防队,由火灾发生所在地森防指逐级向上一级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市防火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报省防火办备案。

3.跨设区市调动使用专业森林消防队,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省防火办负责实施。

(二)扑火命令下达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市防火办负责下达调令。调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机关、执行任务的主要内容。

2.调动的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名称、人员数量、携带的主要装备,以及行进路线、到达的时间、地点。

3.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联系方式。

4.其他有关事项。

三、扑火任务的执行

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火任务应当做到快速、安全、高效。

(一)接到扑火命令后,应当做好各项准备,按照要求携带扑火机具设备和必备药品,30分钟内出发。

(二)队伍出发时,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出发时间、人数、携带的扑火装备及数量、带队领导及联系电话、行进路线、车辆车牌号等。行进途中发生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三)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分别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和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告、报到,并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要求,加强与其他扑火力量的协同配合,并确保扑火安全。除紧急避险外,不得擅自撤离现场。

(五)火灾扑灭后,应及时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告,并认真做好火场移交工作。接到撤离命令后,立即清点人员、装备。撤离现场时,应当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六)返回到驻地后,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四、火灾发生地的配合工作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配合前来支援扑火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开展工作。

(一)为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安排至少2名向导,直至撤离。

(二)安排半专业队、扑火应急队跟随专业森林消防队负责清理余火。

(三)及时为专业森林消防队提供足够的食品和饮用水、补充扑火机具、燃料、提供医疗服务等。

(四)火灾扑灭后,应当根据条件安排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休整。

五、扑火经费补助

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县(市、区)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景德镇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风险评估

3.2 地震监测

3.3 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5 灾情报告

5.1 震情速报

5.2 灾情报告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2 较大地震灾害

6.3 一般地震灾害

6.4 应急结束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应对外省强震波及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加强监督

10.4 区域协调

10.5 预案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1.4.2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机构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根据地震监测预警或震区灾情情况,发布地震应急工作指令;

必要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省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市军分区、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市民航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景德镇港航分局、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市供电公司、景德镇机场、景德镇火车站、景德镇北站、乐平市政府、浮梁县政府、昌江区政府、珠山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昌南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市、区)、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督促全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成员纳入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风险评估。

市应急局在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的指导下,牵头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做好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和地震综合防范工作。

3.2 地震监测。

市地震台网中心对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测、传递、存储、报送,及时上报省地震局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全市各级群测群防网及时上报地震异常信息。

3.3 预警发布。

根据全省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配合省地震局做好震情跟踪工作。根据上级预测意见,发布地震预警,部署预警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市内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市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市内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市内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提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支持,提请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工作,市应急局等市有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在市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直接

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省上年GDP1%以上

市内6.0级以上

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

地震灾害

50—300

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

市内5.0—6.0

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

地震灾害

10—50

造成较重

经济损失

市内4.0—5.0

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

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

市内3.5—4.0

级响应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5  灾情报告

5.1 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3.5级以上地震,在迅速测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基础上,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同时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灾情报告。

5.2.1 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灾情收集、会商研判,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2 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应急、交通运输、住建、公安、教育、卫生等市直有关部门及时收集了解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3 必要时,市军分区报请上级军区协调有关部队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4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省应急厅、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外办。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 市县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1.2 市应急处置。

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项,提请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启动响应后,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 县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视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项,由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6.2.2  市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3)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搜救行动要不留死角,并持续7天以上。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市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街道)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协调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非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2)除与救灾有直接关系的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之外,其他同志均不以慰问、考察等名义赴灾区,避免占用抗震救灾交通资源和人力资源。

13)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市军分区、市应急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民航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军分区协调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市应急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市民航局组织协调救援人员、物资的民航空运、空投工作,并按民航行业授权组织协调依法就近征用辖区相关民用航空器参与灾情航空侦察及抢险救援工作。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应急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市教育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财政局根据受灾群众生活保障需求统筹安排应急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

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市红十字会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卫健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水源和食品,配合市卫健委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等疾病的爆发流行。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市卫健委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市银保监分局、市民航局、景德镇港航分局、景德镇火车站、景德镇北站、景德镇机场、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铁塔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华润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无线电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铁塔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市交通局、市公路局、景德镇港航分局、景德镇火车站、景德镇北站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市民航局、景德镇机场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市民航局组织协调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其他机场,组织空管部门依法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和救援空中保障措施。

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组织力量并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市文旅局、市电视台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应急局配合省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群众。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文局等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震区严密监视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工情,发现被毁损的堤坝,立即组织专家对抢险紧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市应急局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武警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市城管局协助);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市交通局、景德镇港航分局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

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景德镇银保监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应急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配合下,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市应急局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市银保监分局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震区重要水利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除险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牵头,市文旅局、景德镇日报社、市电视台、市委网信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媒体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做好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市应急局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3 一般地震灾害。

震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下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协助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6.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驻景部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生活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发挥共青团组织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构建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请地震、通信管理等省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生产供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达到市级地震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较困难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局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需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毁损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旅局、市电视台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民航局、景德镇港航分局、景德镇机场、景德镇火车站、景德镇北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传、应急、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市内发生3.0级以上、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同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报告,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

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映情况,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必要时,提请省地震局派出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市应急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必要时,提请省地震局给予指导。

9.3 应对外省、市强震波及。

邻省、市发生地震影响我市,或国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意见,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直接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 加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应急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429日印发的《景德镇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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