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景德镇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景德镇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景德镇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具体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协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对口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景德镇市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时,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气象局、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南昌铁路局鹰潭工务段、景德镇机场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5)安全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红十字会、市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南昌铁路局鹰潭工务段、市供电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地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办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通知市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应急部报告。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乡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应急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局上报,市应急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省应急厅上报,并报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县级应急局报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应急厅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25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5人以上;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县(市、区)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市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根据需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省卫健委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5人以上25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县(市、区)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应急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派出市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视情报市人民政府。
5.4.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减灾委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支援。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市减灾委同意后终止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重点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市级救灾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较为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接到县级应急局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应急厅。县级应急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2 市应急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或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的请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局指导各县(市、区)应急局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需重建台账,上报市应急局备案。
市应急局根据各县(市、区)应急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局会同应急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设区市财政局、应急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适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对重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市、各县(市、区)应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市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市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市、各县(市、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电信监管机构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市、县(市、区)二级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通信畅通。
7.3.3 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市、县(区)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市、县(市、区)二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4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市、县(市、区)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有灾害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住建、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市级每年有计划地组织1-2次县乡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级有计划的组织2次灾害信息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减灾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景德镇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江河库紧急处置措施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下同)、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袭击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各县(市、区)须编制本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街道办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县级应急委员会设立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县、乡三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相应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市水利局作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撑单位。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作为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人员
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政委,市政府分管或协管应急管理、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防指日常工作;市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任秘书长。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路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民航局、市港航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广播电视台、景德镇日报社、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供电公司、市铁塔公司、南昌铁路局鹰潭工务段、市中石化公司、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第四分公司等40个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督促全市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做好本部门的防汛工作的同时,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市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做好全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批复并监督执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市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较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市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市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洪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市军分区: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协调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抗洪抢险救灾,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市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负责协调任务部队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时、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及非工程设施、预警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等汛情旱情发布、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及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市防指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预案制定、监测预警、勘察和防治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防洪治涝及抗旱区域规划,规划防洪区管网、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和实时气象监测要素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市水文局:承担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承担墒情监测、分析及预报,收集墒情资料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承担发布洪水、枯水水情预警。市交通局:
负责指导市内水运、渡口和县、乡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优先协调安排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洪人员和物资设备。负责汛期全市运输船舶航行安全的监管。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负责消毒及防疫药品的储备,组织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工业企业的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协调、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学校及教育系统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拍摄重大灾情图片、影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所辖场(所)的堤防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保障灾后重建的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储备、维护及使用培训;负责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所需木材的供应工作,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五金交电、百货、食品、副食品等物资的储备、供应与调运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抗洪抢险所需的编织袋及洪、旱灾后恢复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储备与调运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区重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等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保障直管公房,确保住房及设施安全;指导物业企业所辖物管小区的安全度汛。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工作,负责城区积水和内涝的疏通排泄工作。负责做好城区跨河桥梁安全度汛,指导城区广告牌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所管辖桥梁的防洪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洪灾期间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协助储备消毒及防疫药品。
市公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及其桥梁的防洪安全、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出资监管企业的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辖区监狱、戒毒所等部门的防汛及抗洪抢险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市因洪旱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建议。
市民航局:负责协调景德镇机场做好的防汛安全、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工作,以及乘客的防汛安全。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保障汛期防汛检查、应急处置、市级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公务用车的车辆调度和安排。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昌江鱼山枢纽的防汛安全,认真执行市防汛指挥部防洪调度命令,确保枢纽工程安全度汛。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负责报灾音像光碟的制作。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发布防汛、防台信息和汛情公告。
景德镇日报社: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执行分洪爆破等重要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并参加抗旱救灾。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市供电公司: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供电系统所属水电厂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市移动公司:负责所辖无线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通讯线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防汛抗旱信息。
市电信公司:负责所辖有线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通讯线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防汛抗旱信息。
市铁塔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铁塔抢修、维护;基站机房、电源、设备、配套设施的抢修以及维护。
南昌铁路局鹰潭工务段:负责辖区铁路沿线水害、地害防治及维护铁路正常运行工作,及防汛物资的运输、滞留旅客的安置等工作。
市中石化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油料储备与供应工作。负责辖区内加油站的防汛工作。
中国安能第二工程局第四分公司: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受灾群众、转移物资、抗旱应急等任务。
2.1.4 市防办职责
市防办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审核市本级水工程度汛方案和市内影响主要江河、重大水利工程防御洪水预案;及时掌握气象、水文和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实施对全市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指导、检查督促县、乡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防汛抗旱应急及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负责组织防汛指挥系统、信息系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负责提出市级防汛物资和设备的储备、调拨和管理建议;负责收集、报告洪涝、干旱灾情,督促检查水毁工程修复;检查督促河道清障工作;负责提出特大防汛、抗旱及市级防汛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
2.2 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及有防汛任务的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防指作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3.1.1.1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测,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1.2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1.3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并将信息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3.1.2.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上午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防指,市防指对信息进行核实。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2.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度汛方案,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市防指,市防指对信息进行核实。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可能淹没的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3.1.3.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业生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渠道、程序、时限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3.1.4.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1.4.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调查当地水雨情变化、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水旱灾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3.2.1.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2.1.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1.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易涝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2.1.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讯专网、易涝区的预警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3.2.2.1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对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3.2.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2.3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降雨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雨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提前转移人员及重要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3.2.4.1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利用山洪系统分析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防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2.4.2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2.4.3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检。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灾害监测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组织受灾群众快速转移。同时,灾害信息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3.2.5.1 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气象部门应尽早发布预警信息。
3.2.5.2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气象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防御办法。
3.2.5.3 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和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水工程的检查,必要时对水库蓄水实施提前预泄措施。
3.2.5.4 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干旱灾害预警
3.2.6.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6.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6.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逐步完善应用景德镇市洪水风险综合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3.3.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3.3.2.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3.3.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组织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3.2.3 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3.3.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3.3.2 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市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审定,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市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市防指政委或指挥长批准,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防指负责本市范围内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预报日降雨量大于200毫米,过程降雨量大于350毫米;
(2)昌江渡峰坑水文站水位达32.5米(吴淞高程,下同),乐安河虎山水文站水位达29.5米,且呈上涨趋势;
(3)大中型水库、5万亩以上圩堤、城市防洪工程及铁路、国家级公路沿线水库之一发生溃坝、决口等重大险情;
(4)全市35万亩以上农作物受旱;
(5)全市18万以上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按照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4.2.2.1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景德镇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2.2 由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市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市防指政委或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市防指会商会,市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县(市、区)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天至少召开一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4.2.2.3 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4.2.2.4 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防指领导带队,市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4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2.2.5 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市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旱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交通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4.2.2.6 市防指指挥长坐镇市防指指挥,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办参加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分别在每天8时、14时前向市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4.2.2.7 市防指成立应急抢险组、综合协调组、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城区内涝防御组等19个工作组(市防指另行下文明确,下同),并集中到市防办办公。
4.2.2.8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市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省防指、省军区等请求增援。
4.2.2.9 相关县(市、区)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相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2.2.10 市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县级以上防指机构根据汛情、旱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预报日降雨量150~200毫米,过程降雨量250~350毫米;
(2)昌江渡峰坑水文站水位达31.5米,乐安河虎山水文站水位达28.5米,且呈上涨趋势;
(3)中型以上水库、万亩以上圩堤、城市防洪工程及铁路、国家级公路沿线水库之一发生较大险情;
(4)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5)全市26万亩至35万亩农作物受旱;
(6)全市11万至18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7)按照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II级响应行动
4.3.2.1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II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景德镇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2.2 由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市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市防指政委或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市防指会商会,市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县(市、区)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天召开一次防汛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4.3.2.3 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3.2.4 按照预案中关于派工作组的规定,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防指领导带队,市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6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3.2.5 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市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市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交通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4.3.2.6 市防指指挥长坐镇市防办指挥,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每天应分别在8时、14时前向市防总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4.3.2.7 市防指成立应急抢险组、综合协调组、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城区内涝防御组等19个工作组,并集中到市防办办公。
4.3.2.8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市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省防指请求增援。
4.3.2.9 相关县(市、区)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3.2.10 市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汛情、旱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为Ⅲ级响应
(1)预报日降雨量100~150毫米;
(2)昌江渡峰坑水文站水位达30.5米,乐安河虎山水文站水位达27.5米,且呈上涨趋势;
(3)中型以上水库、万亩以上圩堤、城市防洪工程及铁路、国家级公路沿线水库之一发生一般险情;
(5)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市;
(6)全市17万亩至26万亩农作物受旱;
(7)全市4万至11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8)按照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4.4.2.1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景德镇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2.2 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市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市防指会商会,市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民政、防办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相关县(市、区)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2天至少召开一次防汛会商会,由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市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指挥长,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4.4.2.3 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4.2.4 经请求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指工作组,在6小时内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4.2.5 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市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4.4.2.6 市防指加强值守,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派员到市防办参与值班。市水文局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市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级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4.2.7 市防指成立应急抢险组、综合协调组、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城区内涝防御组等19个工作组,并集中到市防办办公。
4.4.2.8 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市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早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民政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4.4.2.9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市防办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省防指请求支援。
4.4.2.10 相关县(市、区)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指启动为Ⅳ级响应:
(1)预报日降雨量80~100毫米;
(2)昌江渡峰坑水文站水位达29.5米,乐安河虎山水文站水位达26.5米,且呈上涨趋势;
(3)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省;
(4)全市12万亩至17万亩农作物受旱;
(5)全市2万至4万人口因旱饮水困难;
(6)按照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4.5.2.1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县(市、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景德镇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地方、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5.2.2 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指秘书长主持市防指会商会,市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防办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相关县(市、区)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文等部门、相关县(市、区)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防汛会商会,由市指挥副指挥或市防指秘书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指挥长,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4.5.2.3 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5.2.4 经请求指挥长同意,组织由副处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指工作组,在12小时内出发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6小时内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5.2.5 根据抗洪抢险抗洪救灾需要和各地请求,市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4.5.2.6 市防指加强值守,市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派员到市防办参与值班,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市防指及时将相关信息等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5.2.7 市防指同意审核发布全市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应急局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防指舆论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统一对外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4.5.2.8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市防指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省防指等请求增援。
4.5.2.9 相关县(市、区)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相应,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4.6.1.1 当江河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商请或调用部队、武警、消防等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4.6.1.2 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1.3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4.6.2.1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4.6.2.2 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4.6.3.1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6.3.2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转移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6.3.3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6.3.4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6.3.5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6.3.6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提出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重大灾害。
4.6.4 台风暴雨灾害
4.6.4.1 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6.4.2 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2)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领导以及水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情况,及时上岗到位履责,并对防御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部署。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水库、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 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市中心区要加强堤防的防风防浪准备工作。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6.4.3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及时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市的地区、时间和风力、暴雨的量级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前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测。
(2)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4)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5)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视情况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应迅速组织抢修,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市区广告牌、高空建筑物、树木等的放风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6)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7)市军分区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4.6.5.1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布警报。昌江、乐安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等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4.6.5.2 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4.6.5.3 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4.6.6 干旱灾害
农业干旱指标与农业干旱等级关系对照表
干旱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降水距平百分率(%) |
-20~30 |
-31~50 |
-51~80 |
<-80 |
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比(%) |
-10~30 |
-31~50 |
-51~80 |
<-80 |
蒸发与降水比 |
1.40~2.50 |
2.51~3.00 |
3.01~3.50 |
3.51以上 |
连续无雨日数(天) |
10~20 |
21~30 |
31~45 |
>45 |
作物受旱面积百分率(%) |
<30 |
31~50 |
51~80 |
>80 |
人畜饮水困难率(%) |
10~20 |
21~40 |
41~60 |
>60 |
城市干旱缺水等级标准
干旱指标 |
轻度 |
中度 |
重度 |
缺水率(%) |
5~10 |
11~20 |
大于20 |
当发生干旱时,乡镇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组织抗旱工作。
4.6.6.1 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4.6.6.2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6.6.3 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6.6.4 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4.6.6.5 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4.6.6.6 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4.6.6.7 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6.7 供水危机
4.6.7.1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县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7.2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江河库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功能;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做好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蔓延。
4.7.1 江河抗洪紧急处置措施饶河,由昌江和乐安河两大支流组成。昌江防洪重点为景德镇市主城区;乐安河防洪重点为乐平市城区。景德镇市城区现有防洪工程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防护圈。浯溪口水利枢纽工程暂未能发挥调蓄功能,当发生洪水时,应及时搜集水位信息,加强洪水预报,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4.7.1.1 昌江
当昌江景德镇市城区段发生20年一遇标准内洪水时,全力防守景德镇市城市防洪堤,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加大内涝的排除,组织好抢险队伍,备足防汛物料,加强险工险段的防守,确保防洪堤的安全。
当景德镇市城区发生20年一遇以上大洪水,根据防洪安全转移预案和防洪风险图,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珠山、昌江区防指启动疏散转移方案,按预定的转移线路和转移方案,迅速转移区受淹内群众,抵达预定的安全区,做好转移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做好卫生防预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4.7.1.2 乐安河
防洪重点是乐平市城区,其防洪屏障是乐北联圩,在大汛期间,要立足抗大洪、抢大险,备足防汛抢险物资,加强巡堤查险,同时做好城区受淹群众安全疏散转移的准备工作。当乐安河虎山站水位达到30.44米时,应全力防守乐北联圩;当遇到超设计标准洪水时,应力保乐平市城区安全,同时做好群众和财产的安全转移。
4.7.2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限制蓄水,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以上非常措施时,要提前通知下游到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 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坚持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的,实行区域联动,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向市防指报告同时及时向毗邻县防指通报;市防办接到特别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办报告。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理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旱灾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可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在技术力量、物资设备不足时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书面提出支援申请。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健等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全市需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经市防指核实后,由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13.5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3.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市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县市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由本级指挥部门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应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好等新媒体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5.2.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要求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5.2.2.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或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需要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由市防指向景德镇军分区提出具体要求,由景德镇军分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2.2.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市发改委、市电力公司及其相关供电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5.2.7.1 市级储备麻袋、编织袋、砂石料、发动机、移动照明设备、冲锋舟、橡皮艇、土工布/膜、救生衣、救生圈、水泵、钢丝笼等,主要用于水库、堤防等工程抢险以及救助、转移受困群众。城乡建设、农村农业、供销、商务、交通、林业、卫健等成员单位,按市防指要求储备防洪抢险、抗旱有关物资及设备。
5.2.7.2 县级储备: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防汛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5.2.7.3 各类水库、堤防、涵闸、泵站应参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储备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5.2.7.4 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救助物料。
(2)物资调拨
5.2.7.5 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
5.2.7.6 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抗洪抢险低点附近的乡镇、县区市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到特大洪涝灾害,市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市防指向省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5.2.7.7 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以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5.2.8.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水利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
5.2.8.2 防汛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汛抗旱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5.2.8.3 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
5.2.9 社会动员保障
5.2.9.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5.2.9.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即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区重建工作。
5.2.9.4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防汛抗旱指挥和灾情评估系统
5.3.1.1 建立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重点水工程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1.2 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各主要报汛站的水情信息能及时准确传输到市防指。
5.3.1.3 建立和完善昌江和乐安河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3.1.4 建立工程数据库及昌江和乐安河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3.1.5 建立昌江和乐安河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3.1.6 建立市防指上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至县(市、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视频会商系统。
5.3.1.7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和水灾情评估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并对灾情损失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估。
5.3.1.8 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1.9 建立水、旱灾情评估系统,实现水、旱灾信息的共享,宏观分析全市受灾形势并对灾情损失情况作出正确的评估。
5.3.2 建立专家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5.3.3 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
5.3.3.1 洪水预报模型的建立及参数。
5.3.3.2 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5.3.3.3 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3.4 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4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5.4.1.1 汛情、旱情、工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4.1.2 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大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市防指统一发布汛期、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1.3 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5.4.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防汛机动抢险负责人的培训,市防指对乡镇级指挥长及中型工程以上负责人培训,由县、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组织有关人员培训。
5.4.2.2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同时,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4.3 演练
5.4.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5.4.3.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上舟艇分队要加强水上搜救演练。
5.4.3.3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市防指负责组织,一般1至2年举行一次。
6 善后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的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定计划和标准恢复,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指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事件调研分析,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强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7.1.2 水位:指江、河、水库的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高程为吴淞系统)。
7.1.2.1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7.1.2.2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7.1.2.3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7.1.3.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3.2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3.3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3.4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量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4.1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7.1.4.2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7.1.4.3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7.1.4.4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5.1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5.2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5.3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5.4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6 农业旱情: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7.1.7 因旱饮水困难: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江西省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如下:
因旱饮水困难等级 |
轻度困难 |
中度困难 |
严重困难 |
特别困难 |
困难人口(万人) |
50~100 |
100~300 |
300~500 |
≥500 |
7.1.8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7-1计算:
(公式7-1)
式中:Pg---城市干旱缺水率(%);
Qz---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Qs---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如下:
城市旱情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困难人口(万人) |
5<Pg≤10 |
10<Pg≤20 |
20<Pg≤30 |
Pg>30 |
7.1.9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1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11 降雨笼罩面积:降雨笼罩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公里”计。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工作。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市防指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