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进航运绿色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交港航字〔202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在全市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设施进一步完善,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为全市航运绿色快速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二、重点目标任务
(一)全面完成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
(二)新建4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处置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或船上收集储存交岸处理;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推进我市现有1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
(三)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积极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电子化,2020年6月底前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建立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2020年12月底前基本覆盖全市内河所有港口。
三、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1. 结合本地实际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站,明确建设责任主体,并落实配套建设资金。
2. 组建船舶污染物接收站运营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费用,对船舶污染物实行免费接收;按照谁经营谁受益的市场化原则,港口企业的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3. 建立由分管县(市、区)长牵头,交通运输(港航、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环卫、水利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中的职责,落实各部门在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中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有效衔接,保障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有效运行;组织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4. 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新、改、扩建码头同步建设岸电设施。
5. 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组织交通(港口)、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辖区内码头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港口作业防污染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清单。
(二)市交通运输港航、海事部门
6. 负责督促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站项目建设相关审批工作;对港口经营企业、水上接收企业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免费接收船舶污染物运营进行监管。
7. 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联单制度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船舶污染物送交、港口码头污染物移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船舶污染物的水上接收和排放实施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电子化。
8. 船检机构加强新建船舶源头管理,督促新建船舶按检验法规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设备,对现有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进行重点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要求配备或未正常使用的,依法严厉查处。水路运政管理部门对未按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取消或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港口管理部门对在营码头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自身环保设施改造提升的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暂停港口经营活动;对新(改、扩)建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验收的,不得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推进我市籍现有1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照要求对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设施设备进行建造改造。
9. 督促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将防污染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督促水路运输企业按照要求给船舶配备环保设施;督促港口企业按照“问题整改清单”提升港口环保设施,规范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加强一线人员培训,防止作业过程产生污染。
10. 督促航运企业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工作;研究鼓励实施船舶使用岸电优先装卸、优先靠离泊等激励政策。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
11. 负责对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物中的危险废物转运、处置联单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船舶污染物中的危险废物转运、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港口船舶污染物转运至相关处理单位处置后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残油、化学品洗(罐)水等港口船舶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对船舶含油污水处置后残油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的要求,对新(改、扩)建港口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对码头自身环保设施的改造提升提出整改要求;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加快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站项目建设相关审批工作;配合对辖区内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检查。
(四)市住建部门
12. 负责对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物中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转运处置联单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船舶和港口码头污染物中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转运、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对纳入市政管网的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纳入市政管网的船舶和港口生活污水实施排水许可;配合做好港口与市政管网的衔接;落实船舶污染物中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具体转运处置单位,并按要求填写转运处置联单;配合对辖区内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检查。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
13. 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落实国家、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合规使用;配合对辖区内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检查。
(六) 市工信部门
14. 负责对船舶建造、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对船舶建造、修造企业的防污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船舶建造、修造企业做好排污管理及整治工作。
(七)市财政部门
15. 负责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安装、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建设及运营等费用提供资金支持。
(八)市水利部门
16. 负责将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统筹推进;加快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站建设相关审批工作;配合对辖区内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检查。
(九)相关企业
17. 水路运输、港口、接收、转运、处置等相关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按规定配置防污染设施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行;要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要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证,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有效衔接、可跟踪查询;按规定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月至3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整治任务措施,认真开展船舶和港口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交通运输(港航、海事)部门要督促水路运输和港口企业对照法规标准和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船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至10月)。结合本地具体任务和目标,认真制定相关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制定实施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闭环管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参与的景德镇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市交通运输局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议,研究解决船舶港口防污染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保障船舶港口防污染工作顺利进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港航、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设施建设,强化联合监管。
(二)加强资金支持
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充分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建设、运营,以及辖区内现有1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
(三)加强监督考核
将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内容,定期督促检查。
(四)营造良好氛围
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过程中好的做法、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等,营造良好的宣传工作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微信、微博、报纸、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高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