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特殊困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2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9〕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以下简称“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丰富设施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根据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因地施策。
三、提升供给服务能力
(一)丰富服务形式。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中的一种服务。
(二)完善居家照护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督促照护和托养对象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和责任。提升居家照护服务水平,定期向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开展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探索日间照料服务。建立日间照料服务设施标准,鼓励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区,整合设施资源,按标准新建或改建日间照料场所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分别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四)提升机构托养能力。围绕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护理和康复需求,按照残疾人护理设施建设标准,加快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分年度实施农村公办养老院改造工程,逐步提升托养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公办养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鼓励社会投资创办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以及社会投资的养老机构接收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各地可整合资源,充分利用敬老院、养老院、乡镇卫生院、托养机构等,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有长期照护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加快康复护理能力建设,整合政府公益性岗位和购买服务资源,补充专业护理人员工作力量,强化专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推进护理能力建设常态化。
(五)明确补助指导标准。采取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的,对提供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全日制寄宿的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机构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指导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分类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加强政策衔接。按照择高享受原则,统筹整合使用发放给个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确保残疾人各项政策有效衔接。
四、加强实施对象管理
(一)明确实施对象范围。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景德镇户籍;2.年满16周岁;3.建档立卡对象;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6项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拓宽实施对象范围。
(二)开展能力评估。建立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申请照护和托养服务的残疾人由各地卫健部门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申请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失能补贴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等资料(有与失能相关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的也可以提供,便于准确评估)原件至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在拿到评估报告之后10日内,可到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复评。
五、照护和托养申办程序
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审批的程序。
1.村(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进行申报,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申报表,村(居)委会盖章后,报乡(镇、街道)残联。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和评估。乡(镇、街道)残联部门对残疾类别、等级进行审核,乡(镇、街道)扶贫部门对是否建档立卡对象进行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是否纳入特困救助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卫健部门对失能情况进行鉴定。经联合审核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将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名单在村(居)委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资料上报至县(市、区)残联。
3.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资金发放。县(市、区)残联、扶贫办对上报人员资料信息进行比对,并对照护和托养类型进行统计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人员是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进行比对,核算资金,审批后报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底前下拨资金到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护和托养类别将照护和托养经费发放至实施照护和托养的机构和个人。
六、组织实施
(一)居家照护。由村(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明确家庭照料人员,并签订居家照护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日间照料、机构托养。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选择残联系统监管的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入住托养的由县级残联负责管理;选择福利院、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社区托养或养老机构入住托养的,由县级民政局负责管理;选择社会服务机构托养的,由机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的部门与托养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残联、扶贫、卫健、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民生保障工作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残联负责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调查、各类数据统计以及残联系统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民政领域供给能力摸底,统筹各级福彩公益金,推动农村公办养老院设施建设,逐步增强托养能力,对到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社区托养或养老机构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督促相关养老院做好照料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发放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比对筛查建档立卡人员,配合做好审核和退出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失能鉴定,集中托养中心医护人员的指导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服务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护理岗位优先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就业。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残联阳光家园计划、福彩公益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保障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中设施建设或改造、设备更新、能力评估、照护托养、康复服务等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兜底安排。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对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村(居)委会公示照护和托养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政府每年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财政、审计、民政、扶贫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
2020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建档立卡重度失能残疾人
照护和托养申请审批表
申 请 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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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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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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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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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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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 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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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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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与 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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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照护和托养类别 |
居家 照护 |
日间 照料 |
机构 托养 | ||||||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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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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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本人申请 (填写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机构托养其中一项)。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意见(盖章): | ||||||||||||
审核 |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乡(镇、街道)残联(盖章) 年 月 日 | ||||||||||||
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对象: 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盖章) 年 月 日 | |||||||||||||
是否为特困人员救助对象: 乡(镇、街道)民政所(盖章) 年 月 日 | |||||||||||||
失能鉴定:□吃饭 □穿衣 □上下床 □上厕所 □室内走动 □洗澡 鉴定结果: 。乡 乡(镇、街道)卫生院(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 |
县(市、区)残联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扶贫办(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