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
《景德镇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42号)要求,为切实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六多合一”(多规合一、多系统合一、多介合一、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集成审批形式。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无缝对接,推动审批流程科学化、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
2019年6月底,建成市本级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建成审批管理体系,审批时间从立项到办理施工许可证压缩在120个工作日内,在市本级推广应用审批管理体系;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全面推广应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审批制度和管理体系。
四、总体要求
1.统一审批流程
精简审批环节,规范审批事项,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开展“四联合”改革,推行区域评估和联合评估,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
2.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3.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市政公用服务。
4.统一监管方式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五、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景德镇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 锋 市长
副组长:黄金龙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江 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银娇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
徐 辉 市发改委主任
孙艳峰 市财政局局长
陈烽进 市住建局局长
刘智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洪明华 市工信局局长
占 剑 市人社局局长
龙 骏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振中 市交通局局长
徐九生 市水利局局长
黎廷相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余志华 市文旅局局长
林益真 市城管局局长
汪来金 市应急局局长
朱平生 市林业局局长
陈玉元 市人防办主任
程卫东 市民政局局长
操柳林 市司法局局长
张文帮 市行管委主任
曹端国 市政务信息化管理局局长
高 翔 乐平市市长
程新宇 浮梁县县长
余立新 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徐 斌 市水务公司总经理
余卫华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顾宏峰 市华润燃气公司总经理
苗 成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六、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陈烽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市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市住建局分管负责同志、市行管委分管负责同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住建局、市行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政务信息化管理局各抽调1人,在市住建局集中办公。
七、职责分工
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的要求,现将我市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具体分工将在《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中进一步明确):
(一)市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牵头调度、督促、考核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推进联合图审、联合勘验改革工作,牵头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市政务服务办、市行管委负责牵头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个窗口”的平台搭建工作,推进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为项目审批提供咨询、引导、协调等服务。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负责“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中的经费。
(五)市政务信息化管理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六)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完成本部门的审改工作任务,并报送各牵头部门审定。
附件:1.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2.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
3.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1
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主要工作 |
具体内容 |
改革举措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
一、统一审批流程 |
1.精简审批环节 |
(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条件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并及时给予指导。 |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3)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4)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规范运行机制。 |
市政府办公室(市审改办)牵头;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5)压缩审批范围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5)压缩审批范围 |
对通过政府收储土地后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再办理考古调查、勘探许可,相关文物保护工作由政府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
市文旅局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进一步缩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
市发改委负责 |
长期坚持 | |||
(6)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7)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精减、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的意见和清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8)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相关改革措施制定实施前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承诺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函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 |||
2.规范审批事项 |
(9)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统一各项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前置条件、具体权限、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 |
市住建局总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建局牵头;交通、水利、能源项目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 |
6月底 | ||
(10)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清单原则上要与省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范围的要上报备案,并说明理由。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将审批事项清单报市备案; | |||
3.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
(11)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每个审批阶段明确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各阶段中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 |
市住建局总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由市住建局牵头;交通、水利、能源项目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 ||
4.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
(12)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根据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全要素审批流程图,并结合实际,按照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尽可能细分,进一步梳理合并和简化审批流程。对社会投资且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也可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全要素审批流程图。 | ||
5.开展“四联合”改革 |
(13)实行联合图审,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管理办法。 | ||
(14)实行联合测绘,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9月底前,制定并实施联合测绘的管理办法。 | |||
(15)实行联合勘验,对市县属地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需开展现场勘验的,由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勘验,原则上不得重复进行勘验。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9月底前,制定并实施联合勘验的管理办法。 | |||
(16)实行联合验收,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
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城建档案馆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 | |||
6.推行区域评估和联合评估 |
(17)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和考古、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鼓励对不同事项进行联合评估,创造条件,探索合并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涉及的评价和评估中介服务事项,形成“多评合一”或“多本合一”。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 | ||
7.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 |
(18)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
市政务办、市行管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分阶段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 ||
(19)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容缺受理,经项目单位书面承诺,可以在相关审批事项办结时限前补齐相关申请材料。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分阶段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容缺后补制度细则。 | |||
二、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
8.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20)要充分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基础支撑能力和省“住建云”平台的业务大数据支撑能力,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初步建成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
(21)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系统对接,并与国家和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
市住建局、市政务信息化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初步建立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 |||
(22)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有效指导和监督。 |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政务信息化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10月底前,制定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 |||
(2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审批管理系统应具备相应功能。 | |||
(24)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2019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
市发改委(市政务信息化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 |||
(25)市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
市财政厅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长期坚持 | |||||
三、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
9.“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
(26)全面梳理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明确形成数据目录(各类空间规划图层信息等)、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等事项完成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 | |
(27)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努力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9月底前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 | |||
(28)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12月底前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 |||
10.“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
(29)全省县级及以上政府大力推进政务大厅建设,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制定全省“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实现综合服务“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咨询的服务管理。 |
市政务服务办、市行管委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实现综合服务“一个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咨询的服务管理。 | ||
(30)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帮助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 |
市政务服务办、市行管委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长期坚持 | |||
(31)按照“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企业自愿委托、政府无偿服务”原则,建立常态化代办队伍,健全代办运行机制,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政府代办制,实现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发展区域全覆盖。 |
市政务服务办、市行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长期坚持 | |||
11.“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
(32)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本阶段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分阶段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 | ||
12.“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
(33)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个阶段的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牵头部门负责制,落实牵头责任,完成牵头任务。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 |
市住建局总牵头;各阶段配套制度由阶段牵头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制度的建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审批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 | ||
(34)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
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 |||
四、统一监管方式 |
1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35)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 | |
(36)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 |||
1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
(37)结合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子系统,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 | ||
(38)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 | |||
15.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
(39)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
市政务服务办、市行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 | ||
(40)将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纳入全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统一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互联互通,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
市发改委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 | |||
(41)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
市政务服务办、市行管委牵头;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实现全部入驻,统一规范管理。 | |||
五、加强组织实施 |
16.强化组织领导 |
(42)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
2019年6月15日前,制定实施方案(含领导小组名单、改革任务分解表)报住建部,根据住建部意见修改完善后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并备案。 | |
(43)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等“放管服”各项改革任务的协同联动,形成改革合力。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 |
长期坚持 | |||
(44)政府要全面领导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为改革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将实施方案(含领导小组名单、改革任务分解表)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报省住建厅备案。 | |||
17.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 |
(45)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横向联系和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地方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建立机制 | ||
长期坚持 | |||||
18.严格督促落实 |
(46)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县(市、区)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以及改革公开、接受监督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
2019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时间等。 | ||
(47)政府要加大对本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定期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长期坚持,每月5日前上报上一月工作进展情况。 | |||
(48)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长期坚持 | |||
(49)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市住建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长期坚持 | |||
19.做好宣传引导 |
(50)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长期坚持 |
附件2
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 |
事项 类型 |
审批 |
所处 阶段 |
1 |
发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录》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核准 |
行政许可 |
12个工作日 |
第一 阶段 |
2 |
发改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项目备案 |
其他 |
即时 |
第一 阶段 |
3 |
发改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政府内部管理 |
12个工作日 |
第一 阶段 |
4 |
发改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政府内部管理 |
12个工作日 |
第一 阶段 |
5 |
发改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政府内部管理 |
12个工作日 |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6 |
发改 |
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10个工作日 |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7 |
发改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 |
煤矿建设项目需办理 |
行政许可 |
12个工作日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
8 |
自然资源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划拨用地的,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13个工作日 |
第一 阶段 |
9 |
自然资源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行政许可 |
5个工作日 |
第一 阶段 |
10 |
自然资源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
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行政许可 |
15个工作日 |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11 |
自然资源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
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12 |
自然资源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4个事项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第二 阶段 |
13 |
自然资源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14 |
自然资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
划拨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 |
行政许可 |
5个工作日 |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15 |
自然资源 |
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
其他 |
10个工作日 |
第四阶段 |
16 |
生态环境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9个工作日 |
项目开工前 |
17 |
生态环境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项目开工前 |
18 |
国安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19 |
交通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20 |
交通 |
建设港口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
港口非深水岸线项目 |
行政许可 |
14个工作日 |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21 |
交通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建设工程质量管路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14个工作日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22 |
交通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14个工作日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23 |
交通 |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 |
水运工程 |
行政许可 |
14个工作日 |
第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24 |
交通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14个工作日 |
第四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25 |
交通 |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水运工程 |
其他 |
14个工作日 |
第四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26 |
交通 |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备案 |
5个工作日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27 |
交通 |
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水运工程 |
备案 |
5个工作日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28 |
交通 |
航道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
航道建设项目 |
备案 |
5个工作日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29 |
水利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70项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
行政许可 |
14个工作日 |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30 |
水利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31 |
水利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72项 |
水利基建项目 |
行政许可 |
14个工作日 |
第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32 |
水利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33 |
水利 |
取水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审批事项 |
行政许可 |
9个工作日 |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34 |
水利 |
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水电站等 |
行政许可 |
14个工作日 |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35 |
文旅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下放至市级管理);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项目生成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36 |
应急管理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物品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10个工作日 |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37 |
应急管理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10个工作日 |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38 |
应急管理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39 |
民政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
行政许可 |
|
第一、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40 |
林业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一)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 |
行政许可 |
15个工作日 |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41 |
林业 |
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42 |
林业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 |
审批事项 |
15个工作日 |
第三 阶段 |
43 |
林业 |
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全省 |
审批事项 |
一级20个工作日,二级15个工作日 |
项目生成阶段 |
44 |
林业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20个工作日 |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45 |
气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
行政许可 |
13个工作日 |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46 |
气象 |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行政许可 |
13个工作日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47 |
气象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
城市规划;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
第一、二、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48 |
气象 |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发布)第十六条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
第四阶段(联合竣工验收) |
49 |
气象 |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行政许可 |
5个工作日 |
第四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50 |
人防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其他 |
3个工作日 |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51 |
人防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其他 |
10个工作日 |
第四阶段(联合竣工验收) |
52 |
通信 |
通信报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适用于网络通信用户向经营企业申请安装通信设施 |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
|
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53 |
通信 |
通信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住宅小区 |
其他 |
|
第四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54 |
移民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9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五条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行政许可 |
|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55 |
政法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492号)第六条 |
建设项目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
第一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56 |
地震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
工程设计前完成 |
57 |
地震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
除下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
行政许可 |
10个工作日 |
工程设计前完成 |
58 |
电力 |
供电报装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
适用于电力用户向电力经营公司申请安装用电设施服务 |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
居民:2个工作日 |
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59 |
广电 |
广播电视报装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适用于广播电视用户向经营企业申请安装广播电视设施 |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
|
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60 |
住建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8项 |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
行政许可 |
25个工作日 |
第二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61 |
水务 |
供水报装 |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
适用于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建设项目 |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
|
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62 |
住建 |
排水报装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
适用于设施运营单位提供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 |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
|
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63 |
住建 |
热力报装 |
《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 |
适用于供热用户向供热单位申请安装使用有关供热设施 |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
|
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64 |
住建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
行政许可 |
15个工作日 |
第三 阶段 |
65 |
住建 |
建设工程质量建设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 |
其他 |
|
第三 阶段 |
66 |
住建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第三 阶段 |
67 |
城管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5个工作日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68 |
城管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
行政许可 |
5个工作日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69 |
住建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
行政许可 |
5个工作日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70 |
住建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九条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
其他 |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71 |
住建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
其他 |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72 |
住建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技术审查 |
15个工作日 |
第三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73 |
住建 |
建设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
强制性评估和中介事项 |
|
第四阶段(联合竣工验收) |
74 |
住建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
行政许可 |
7个工作日 |
第四阶段(联合竣工验收) |
75 |
住建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其他 |
5个工作日 |
第四阶段(联合竣工验收) |
76 |
住建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 |
其他 |
5个工作日 |
第四 阶段 |
77 |
住建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其他 |
|
第四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78 |
住建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 |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建设工程 |
其他 |
|
第四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
79 |
住建 |
燃气报装 |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
适用于燃气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安装使用有关燃气设施 |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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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