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政府的议事协调机关及其办事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各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确认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各单位经自查,认为本单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发资格的,要及时进行申报,并随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认为本单位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发资格的单位,要进行零申报。
(二)申报时间
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向市司法局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5日。市本级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本单位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认真填写申报表(见附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零申报也须盖章申报)。市司法局汇总审核后,编制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征求市委编办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于2019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注意事项
1.有二级机构(含挂牌机构)的市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将所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进行梳理,一并填写反馈。
2.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不是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今后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3.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在2019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属规范性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送政府审核机构审核前,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应当先行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部门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的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承担以市、县(市、区)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的机构原则上在规范性文件正式报送市、县(市、区)政府之后再开展审核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根据《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能力建设。要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审核岗位,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附件: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申请表
2019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资格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人: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名称 (法定全称) |
单位性质(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体条款内容(选填项,行政机关不用填,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需要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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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 徐程 电 话:8539719
邮 箱:29691713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