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梳理报送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赣政务字〔2019〕26号)要求,市政府对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按照“依法有据”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28项,保留为可选择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事项20项,由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4项,取消4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服务标准。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建立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放管”结合。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严守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或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申请人承担,不得强行要求具备自行编制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四、加强动态调整。今后凡未纳入《景德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变化情况,《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需新增、修改或取消调整的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市审改办提出申请,进行必要性和合法性审查论证,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景德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景德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申请人可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景德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由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4.取消的景德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景德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中介费用承担方 |
1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会计事务所 |
申请方 |
2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会计事务所 |
申请方 |
3 |
验资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市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会计事务所 |
申请方 |
4 |
验资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人社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申请方 |
5 |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市住建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建设单位申 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三)工程勘察报告; (六)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
具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申请方 |
6 |
施工图 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 |
市住建局 |
《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建科设〔2019〕29号)“二、主要工作(一)开展联合审查。自2019年8月1日起,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并提供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一并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整体安全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建科设〔2019〕31号) “第(五)条消防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环节。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特殊建设工程和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对新建扩建项目可以实行容缺后补机制。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施工质量安全一并委托监理,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内容。”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申请方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编制 |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审查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方 |
8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健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申请方 |
9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健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申请方 |
10 |
提供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健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申请方 |
11 |
辐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许可 |
市卫健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申请方 |
12 |
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市应急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 |
申请方 |
13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 |
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第79号令修改)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发布,第79号令修改)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具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 |
申请方 |
14 |
安全评价报告 |
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平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 |
申请方 |
15 |
安全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 |
申请方 |
16 |
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江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 |
申请方 |
17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
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 |
申请方 |
18 |
检验检测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 |
市应急局 |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第九条:“……(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 |
申请方 |
19 |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 |
市应急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第九条:“……(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 |
申请方 |
20 |
使用林地可行性 报告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1.具备授权使用涉密成果资料的资质单位;2.具有相应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资质的单位 |
申请方 |
21 |
使用林地可行性 报告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审批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1.具备授权使用涉密成果资料的资质单位;2.具有相应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资质的单位 |
申请方 |
22 |
使用林地可行性 报告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 审核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二、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1.具备授权使用涉密成果资料的资质单位;2.具有相应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资质的单位 |
申请方 |
23 |
特定行业内资公司验资报告 |
企业核准登记(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外商投资(含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 务所 |
申请方 |
24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 |
申请方 |
25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
市城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方 |
26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
市公路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评价 机构 |
申请方 |
27 |
出资人专项审计与验资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审批 |
市政府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0〕5号)第十二条:“设立担保机构除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出资人必须具有持续投资能力,法人投资担保机构的,其存续期必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拟出资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0%,自然人投资担保机构的,其投资须是自有货币资金。”第十三条:“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十二)主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七)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出资人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的资信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方 |
28 |
出资人专项审计与验资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 审批 |
市政府金融办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09〕28号)第十一条:“申请人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筹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八)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股东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方 |
附件2
景德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申请人
可选择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中介 费用 承担方 |
1 |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 编制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 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2 |
民用爆炸品储存库安全现状评价 报告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0-2012):“……申请非营业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辖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需提供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3 |
安全评估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要求中5.1.1安全评估:5.1.1.1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检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申请方 |
6 |
社会团体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申请方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 注销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申请方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 注销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申请方 |
9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编制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 项目)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10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 项目)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1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 项目)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具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能力的技术单位,不强制由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有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能力的可自行编制 |
申请方 |
13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申请人资产负债表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核定 |
市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资质核定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1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审批 |
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7、49号修订)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1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含省级下放 项目)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16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含省级下放 项目) |
市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关于印发<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要点>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6〕第20号)一、评估对象和内容(二)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包括水土保持监测时段、点位分布、方法、频次、监测资料整编与报送等。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申请方 |
1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18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市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19 |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
国有场圃、自然保护区经营方案审批项目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1.承担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2.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森林经营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申请方 |
20 |
采伐作业设计 |
林木采伐、经营(加工)及运输,林木采伐许可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1.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2.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采伐作业设计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役 |
申请方 |
附件3
景德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由部门
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中介费用承担方 |
1 |
地价评估 |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核报市政府)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6.1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土地开发程度不足。土地开发程度未达到当地正常水平的,先评估当地正常开发程序下的熟地地价,再根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客观费用水平,逐项减价修正。6.2特定条件的招拍挂出让方式: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的,土地估价报告中应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给出底价建议,以及根据市场情况建议采用的地价上限,并提出建议的起始价或起拍价。6.3协议出让:对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且可以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其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建议的出让底价。同时,还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测算并对比说明该建议出让底价是否符合当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
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承担费用 |
审批部门 |
2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项目)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11〕8号)第三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备案:(一)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中型以上(含中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25%、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30%〕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五)改变矿床工业指标、补充可行性评价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六)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超过三年(含三年),需确定剩余的查明资源储量。(七)国家重要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
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承担费用 |
审批部门 |
3 |
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项目)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
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评估并承担费用 |
审批部门 |
4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鉴定评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单位许可鉴定评审、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鉴定评审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权限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
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 |
审批部门 |
附件4
取消的景德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的具体防治措施。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公布,第27号、第42号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第一款:“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
具有编制报告资质的机构 |
取消,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
2 |
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公布,第27号、第42号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七条第一款:“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5号)二、不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国土厅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取消,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
3 |
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 项目)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七)安全预评价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取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条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9号)取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等资料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4 |
产品检验报告 |
目录范围内工业产品许可证核发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九条:“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取消,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通知》(赣市监质字〔2018〕1号)“六、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的同产品单元的型式试验报告、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的合格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