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医疗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方面,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改革、粮食安全等社会管理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以及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