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事业、广电、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强市建设。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陶瓷文化特色旅游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智慧旅游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领域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全市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产业、新闻出版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陶瓷文化走出去。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和促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和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