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拟订昌南新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昌南新区的规划实施和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昌南新区各项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
(三)负责园区范围内陶瓷工业的规划、管理,促进陶瓷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昌南新区的各项规定,并根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授权在昌南新区内行使相关的管理权限。
(五)负责昌南新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库收支管理和财政监督、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融资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昌南新区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昌南新区投资项目,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负责昌南新区管辖范围内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七)负责昌南新区发改、工信、统计、科技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昌南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水利、林业、农业农村、交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民政、体育等公共事业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和指导昌南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托管乡镇党的建设、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昌南新区机关、乡镇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
(十)负责昌南新区范围内垦殖场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