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市与县(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承担国家和省、市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管理办法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市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负责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管理和全市上述预算的汇总、审核工作。
(四)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县(市、区)财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管理预算单位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预算单位经费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负责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选择及全市公务消费网络监管。
(七)负责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政府采购资金规范使用,监督政府采购的执行。
(八)负责财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并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事业经费保障和预算管理执行工作,保证政府运转及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国家、省、市财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产业、基建投资、收入分配、价格、经济贸易、科技、教育、文化、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三农等政策和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等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的预决算草案;建立和完善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部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定全市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