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草拟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牵头负责农村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政策、标准。负责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加强地名规范管理,提供地名公共服务;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指导和承办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有关工作。协助承担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有关工作职责。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和养老服务市场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