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新厂西路天翼路路口架设天桥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在新厂西路天翼路路口架设天桥的建议“的相关措施,很具有建设性,既提高了通行效率,又保障了出行安全。经我支队领导与辖区大队领导前往现场调研,该路口架设天桥后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周边居民和学生的安全出行。我支队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天桥建设工作。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第十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以及除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以外的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合理规划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场。
目前,规划部门反馈并无在新厂西路天翼路路口建设人行过街天桥的规划,公安交管部门将找准时机积极配合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进在新厂西路天翼路路口架设天桥,提升我市交通环境,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以上答复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