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管控本市机动车鸣笛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管控本市机动车鸣笛的建议“的相关措施,很具有建设性,既能够改善城市机动车非法鸣笛扰民,又可以提升城市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司机乱鸣行为,不仅影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也为文明的城市制造了不和谐的噪声,对乱鸣的抓拍治理非常有必要。景德镇支队根据居住集中、人流量大的原则,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鸣笛抓拍系统合同,现有非现场鸣笛抓拍系统两套,一套位于恒大名都,一套位于解放路路口。
但由于《机动车鸣笛抓拍系统》没有国家标准、公安部标准,仅有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由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上海其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机动车鸣笛抓拍系统》团体标准定义了机动车鸣笛抓拍系统的组成部分,叙述了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系统各检测项目适用范围以及检测具体步骤以及判断是否合格依据等内容。
因为鸣笛抓拍系统没有国家标准、公安部标准,相应的没有非现场处罚代码,故鸣笛设备无法在集成指挥平台备案,无法进行非现场处罚。2021年支队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先后三次到省公安厅协调备案相关事宜无果。因此,目前无法对鸣笛设备抓拍的违法车辆进行非现场处罚。
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对鸣笛设备抓拍的违法车辆当事人进行约谈、教育,减少乱鸣笛现象,以促进城市文明、和谐,提升城市形象。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科学部署警力,加强路面管控力度,加大路面巡逻密度,将执法范围辐射到大街小巷。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城市机动车非法鸣笛治理工作的力度,引导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以上答复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
202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