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提升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主体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投标人资格。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人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投标。投标人因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不得参加投标。
二、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违规投标行为的预防,促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不得提供虚假投标证明文件(如虚假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或主要组织机构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职称证明书等);不得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提供无效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不得提供虚假联系方式(如投标文件中单位座机电话号码为非本单位号码或为空号,联系人电话号码为非本单位人员号码或为空号或已经离职人员号码等)。
(二)投标人不得故意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资料,放弃竞标。投标人不得故意不上传电子标书或上传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不完整的电子标书(如缺少企业资质、施工组织机构人员不完整等);不得故意提供类似业绩工程造价金额或建筑面积明显小于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不得故意提供明显不属于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外省来赣参与投标的企业故意不按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办理企业进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或不按要求及时更新企业进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信息。
(三)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事先商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配合,以IP地址一致、商务标投标报价预算出现雷同、标书为同一人制作、由一人同时为多家企业办理投标保函等方式,达成招标结果共识,规避竞争;投标人不得同时授权2人及以上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质疑或投诉及领取中标通知书。
(四)对弄虚作假投标、投标人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如超出有效报价区域的投标报价等)故意放弃竞标等行为,将投标人违规行为进行通报,一年内有两次违规行为的,暂停其一年内在本地区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串通投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并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规范履约行为。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四、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经查实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一)对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借用、挂靠其他单位的方式进行投标等提交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承诺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伪造材料、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无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的异议、投诉或者恶意举报等故意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投标人行为涉嫌违法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投标的、故意放弃竞标的、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取消其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