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我市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会团体现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前应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不需要)。
第三条 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第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会议的各事项由发起人负责;社会团体换届会议的各事项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会议筹备小组;
(二)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制定章程(草案);
(四)确定会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组织遴选各候选人推荐人选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等。
第五条 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的名称应规范,一般由四部分组成,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届别、次数和形式,例如:XX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第六条 社会团体职务包括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不建议使用主席、理事长等其他字样表述。
第七条 会员数量少于150个(含)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社会团体应事先建立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并在会议召开前,由会议筹备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名单,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
第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九条 选举设立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列入选举候选人名单的不得担任。选举监督工作由上届监事会负责,如社团成立暂时没有监事会的,由筹备小组推选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并经现场表决通过。
第十条 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含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应当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不得由理事以上人员兼任,并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于同一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方式产生的,无需经过选举,可不纳入负责人基数;候选人的选举可采用等额或差额的方式。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周岁的,一般不作为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不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
第十八条 会议结束后应即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