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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44551/2022-24109

景德镇市社会组织审批管理超时默许制度(试行)

来源: 景德镇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4-27 访问量: 收藏.png

第一条为优化我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级社会组织审批管理行为,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杜绝不作为、慢作为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级社会组织审批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团体住所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审批事项。

第三条超时默许行政行为界定

超时默许是指窗口工作人员在景德镇市社会组织审批管理系统收件后,相关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审核、审批时,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未办结,即视为该审批部门默认同意该申请事项,且24小时内向申请人作出审批或许可决定。若由此引发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审批部门承担,并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条超时默许制度的原则

(一)材料齐全有效原则:即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相关材料符合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可按相关容缺审批办法使用承诺替代).

(二)强制性原则:即有关部门发生了超时默许制度规定的情形,该部门必须作出允许的审批(许可)决定,并承认其合法有效性

(三)责任追究原则: 即发生了超时默许规定的状况,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

第五条超时默许实施流程

(一)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在数字民政二期申请端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收件后,相关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审核、审批时,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未办结,系统将启动超时默许功能,在系统中显示该部门默认审批通过,予以办结。

(二)超时默许的申请事项,窗口能够制发的证照,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发证。窗口不能制发的证照,由该超时审批部门24小时内向申请人作出审批或许可决定。

(三)超时默许通过后,对不应该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部门应主动上门与申请人协商,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按规定补齐材料,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该行政许可部门承担。

(四)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如果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依据发生变化,计算机网络中断等技术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由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延时审批通知书》。

(五)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未能按时参加审批协调会、联合勘验,均视为同意和默认行政许可,并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六条市民政局政务服务科负责对超时默许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对不该许可而被默许,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事项,除及时纠正外,还将报请纪检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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