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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来源: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11-29 访问量: 收藏.png

2024年,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围绕“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持续加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相关利益,查办了一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德镇市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牙科种植机案

2024年3月25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景德镇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3楼手术室正在使用的牙科种植机(生产日期:2018.11.20、有效期:五年)已过期。当事人于2023年8月5日以4850元/台的价格从江西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牙科种植机1台,同时索取了供货公司证照、厂家资质、产品注册证等,然后做了进货查验记录。经查,涉案产品是用于调试手术室的种植机,到货后放在手术室待使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对临床使用的医疗器械没有定期检查,以至于过期的医疗器械仍然放在手术室内。

景德镇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牙科种植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牙科种植机1台;2.处以30000元罚款。

案例二: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某美容店未按温度要求贮藏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案

2024年3月2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珠山区某美容店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二楼药房正待使用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液(贮藏温度:2-10℃)的贮藏温度显示为“20.5℃”。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购进涉案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10支,上述医疗器械到货后一直放在二楼药房货架上待使用。该产品的标签载明储存条件是“避光,2-10℃贮存,不得冷冻”,现场实际贮存温度显示为“20.5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整改,将上述产品全部放置冰柜内贮存,并于2024年3月29日将涉案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全部销毁。

珠山区某美容店未按温度要求贮藏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以38000元罚款。

案例三: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在对乐平市某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左侧心脑血管类药品摆放货架上放置药品蚓激酶肠溶胶囊,数量12盒,零售价45元/盒,现场未能提供出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也无采购及验收记录。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蚓激酶肠溶胶囊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在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药品12盒;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处以罚款10000元整。

案例四: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平市某大酒店使用无标签化妆品案

2024年8月8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乐平市某大酒店使用的护发液外包装盒无任何标识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依法对该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客房内墙壁上挂一个瓶子,内有洗护二合一的洗发水沐浴露,上面标有“BATHFOAM”沐浴液和“SHAMP00洗发液,分装瓶装的化妆品未标有注册人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内容。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供化妆品的进货来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经查,该洗发水和沐浴露是从赣东北大市场某商场购进的,然后当事人将其分装到本酒店各个客房供客人使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乐平市某大酒店使用无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54瓶无标签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以罚款5000元整。

案例五: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某购物广场经营超限用日期化妆品案

2024年8月16日,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浮梁县某购物广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的洗发水售卖区第二层发现已过期的亮荘珍珠营养洗发露2瓶和亮荘橄榄洗发露1瓶。

当事人经营超限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没收过期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六: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某口腔诊所使用未依法注册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浮梁县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柜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口镜,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且同处发现一款医疗器械止血海绵(规格:20mmx20mmx5mm,型号:HSD-B型,单盒数量:20袋),经营者也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材料。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口镜21个,罚款20000元。

案例七: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网络销售的药品未放置在独立空间且没有明显标识案

2024年4月11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大药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网络销售的药品未放置在独立空间且没有明显标识。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七日内整改到位。后续,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当事人网络销售的药品未放置在独立空间且没有明显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如下:警告。

案例八:景德镇市昌江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市某药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贮藏药品案

2024年9月4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景德镇市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常温药品货架上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贮藏:密封、置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贮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温度计,显示室内温度为29.5℃。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

景德镇市某药店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贮藏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如下:30000元罚款。

案例九:景德镇市昌江市场监管局查处昌江区某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7月8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昌江区某理发店进行检查时,在产品展示区货架上发现过期产品愈美染发膏(深灰亚麻色)一盒、愈美染发膏(紫红色)一盒;在储物柜发现疑似“一号多用”染发产品尊荣染膏-棕色一盒、香氛植物智能染一盒。当事人购进时登记了化妆品进货台账,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清单、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未能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经查,在当事人储物柜发现的疑似“一号多用”染发产品尊荣染膏-棕色和香氛植物智能染,是店内客户个人产品,搁置在理发店未及时带走,并提供了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完善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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