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全省旅游民宿的发展,增强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第三条 旅游民宿应按照《统计法》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按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二、等级评定的组织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 江西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
(一)组成人员: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等组成。
(二)办事机构: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
(三)旅游民宿等级评定职责和权限:
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依照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并督导本省内各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的工作;
3.组织实施丙级旅游民宿的评定和复核工作;
4.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乙级、甲级旅游民宿;
5.按照《江西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检查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聘任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员,并负责培训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市设立市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市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在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的指导和授权下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并保证质量完成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本地区旅游民宿评定机构的工作;
3.按照《江西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检查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聘任和培训市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员。
4.向省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推荐丙级、乙级和甲级旅游民宿。
三、等级评定的范围及标志使用要求
第六条 旅游民宿等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七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民宿,均可申请等级评定。经评定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牌。等级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旅游民宿等级标牌应置于旅游民宿公共区域显著位置,接受公众监督。旅游民宿等级标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
第九条旅游民宿等级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制作、核发。
第十条每块等级标牌的编号,与相应的等级证书号一致。每家旅游民宿原则上只可申领一块等级标牌。如等级标牌破损或丢失,应及时报告,经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查明属实后,可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换发或补发。因更名需更换证书的,旅游民宿可凭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更换,同时须交还原证书。
四、等级评定的标准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民宿等级评定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附件一“A必备项目检查表”。该表分别规定了丙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的必备项目,申报相应等级的旅游民宿每个项目应达标。
(二)附件二“B一般要求评分表”。该表共200分,由环境和建筑(30分)、设施和设备(60分)、服务和接待(60分)、特色和其他(50分)四大项组成。丙级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40%,乙级、甲级规定各大项最低得分率:乙级60%、甲级80%。
第十二条申请等级评定的民宿,如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及最低分数或得分率,则不能取得所申请的等级。
第十三条旅游民宿取得等级后, 每年度应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针对存在问题自查自纠,报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备案。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根据上报材料按比例组织抽查。因发生环境和建筑、设施和设备、服务和接待、特色和其他的变化,导致达不到原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评定。
五、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等级的民宿应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向相应的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评定等级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3.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等。
第十五条 各等级旅游民宿评定程序如下:
(一)乙级、甲级
1.申请。申请评定乙级、甲级的旅游民宿主人应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按属地原则向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和推荐。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旅游民宿进行初审和指导。对符合要求的旅游民宿,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递交推荐报告。
3.评定。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收到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推荐报告和旅游民宿等级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推荐的旅游民宿进行资料审核。未通过审核的旅游民宿,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书面通知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通过审核的旅游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派二至三名评定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在24-36小时内完成检查并形成打分表、检查报告等结果,提交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4.审核和公示。现场检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认定达到乙级、甲级标准的旅游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旅游民宿名称、通过资格审核时间、评定检查时间、评定专家名单等。审核认定未达到乙级、甲级标准的旅游民宿,应根据评定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评定。
5.发布。公示合格的旅游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授予相应等级证书和标牌。
(二)丙级
丙级旅游民宿评定程序参照乙级、甲级旅游民宿评定程序执行,评定结果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发布。
第十六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民宿对等级评定过程及其结果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等级旅游民宿评定机构申诉。受理申诉的等级旅游民宿评定机构应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答复,并保留最终裁定权。同时,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旅游民宿评定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随机抽查等级评定情况,对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评定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程序的现象或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可对等级评定结果予以否决。
第十七条 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专家和相关单位在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和复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的专家,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将及时予以处理并撤换,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
六、等级复核与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 等级复核是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等级的民宿持续达标,其组织和责任划分完全依照等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取得等级满三年后,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复核。如因正在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而暂停营业的旅游民宿,可以在复核当年提出延期申请,经查属实后,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可予以适当延期。
第二十条 等级旅游民宿复核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作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丙级:“表A.2 丙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表B 一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低于40%、高于30%。
乙级:“表A.2 乙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表B 一般要求评分表”中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60%、高于50%。
甲级:“表A.3 甲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达标,“表B 一般要求评分表”中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80%、高于70%。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应作出“取消等级”的处理意见:
丙级:“表A.1 丙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或“表B 一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总分最低得分率低于30%。
乙级:“表A.2 乙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或“表B 一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50%。
甲级:“表A.3 甲级旅游民宿必备项目检查表”不达标;或“表B 一般要求评分表”中四大项任一大项最低得分率低于70%。
第二十一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旅游民宿,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对外公布。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复核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民宿,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后,可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二条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5.4.3所列情况或复核不达标的,由相应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立即取消等级,收回其等级证书和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