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经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燃气公共安全,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要求,为规范瓶装燃气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对瓶装燃气价格行为规范提醒告诫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加强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配送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二、瓶装燃气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瓶装燃气销售价格和服务费用。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存储和保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码标价应采用现场标价牌或价目表等。明码标价内容包括瓶装燃气规格、装量、价格、计价单位、充装单位以及价外另收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种标价形式所表述的价格内容应当一致。
三、各企业要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平等高价销售液化石油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四、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监管,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景德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