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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景府字〔2024〕20号 文件类别: 其他 有效期: 长期有效 信息索取号: 014544172/2024-0337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09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24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江西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认识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周密组织部署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名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普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明确工作任务,把握时间节点

(一)普查范围。普查范围是全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我市已认定、登记的770处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与瓷业遗产相关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时间。我市文物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430日。20241月至2024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5月至2025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6月至2026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三、强宣传引导,做好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景德镇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组织实施本区域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二)健全经费和人员保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实际,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按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聘用、商调等方式加强普查人员配置,强化普查队伍建设。

(三)严控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宣传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附件景德镇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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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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