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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景府办字〔2026〕21号 文件类别: 其他 有效期: 长期有效 信息索取号: 014544172/2026-13131 发布机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景德镇市民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5-13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民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民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应急处置

3.3  信息(新闻)发布

3.4  善后处置

3.5  调查与评估

3.6  应急现场着装和标志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通信保障

4.8  应急预案的管理

4.9  应急设备设施的管理

4.10  培训与演练

5  奖励与处罚

5.1 奖励

5.2 处罚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应对景德镇罗家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其临近区域发生的民航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直相关单位协助处置的各类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3.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依法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处置民航突发事件工作中,应坚持做到依法处置。

1.3.3 统一领导。民航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等力量及时救援。

1.3.4 资源共享。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资源,充分应用各种救援力量。

1.3.5 迅速反应。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1.3.6 条块结合。由于民航突发事件的时效性和专业性,处置既要遵循民航相关规定,又要服从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

1.3.7 平战结合。树立常备不懈的理念,加强培训,做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

1.4  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

1.4.1 分类分级

(1)本预案所称民航突发事件是指景德镇市范围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民航紧急事件。

民航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a.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等事件;

b.事故灾难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遇险、机场危险品泄漏、机场建筑或公共设施事故、机场大面积停电等事件;

c.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在机场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d.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无人机扰航、电磁环境干扰等非法干扰事件和社会群体性事件。

1.4.2 等级划分

各类民航突发事件根据所发生突发事件的紧急状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要求等因素,划分为I级应急救援响应(紧急出动)、Ⅱ级应急救援响应(集结待命)和Ⅲ级应急救援响应(原地待命)三个等级。

(1)I级应急救援响应—紧急出动:适用于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机场危险品泄漏、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

(2)Ⅱ级应急救援响应—集结待命:适用于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爆炸物威胁及其他非法干扰等突发事件。

(3)Ⅲ级应急救援响应—原地待命:适用于航空器空中发生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的故障以及暂未确认的航空器遭受爆炸物威胁等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为保证民航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市政府成立市民航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民航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与协调景德镇市民航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市民航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副总指挥由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局、景德镇机场分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机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昌南新区管委会、景德镇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景德镇支队、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供应站、赣北无线电监测中心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2.1.2 市民航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景德镇机场,由机场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昌南新区管委会、市供电公司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当发生民航突发事件且需要地方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接管应急救援指挥权。市民航应急指挥部启动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后,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即为应急救援总指挥,同时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卫健委有关负责同志分别为应急救援公安指挥官、消防指挥官和医疗指挥官。

2.2 工作职责

2.2.1 市民航应急指挥部

(1)指挥市直有关单位开展民航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2)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相关工作;

(3)对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启动应急预案响应与结束;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民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应急办)

(1)了解掌握民航突发事件的发展形势,向市民航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民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按照市民航应急指挥部指示,就已发生的民航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并做好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

(3)组织编制、评估、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定期审核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的变化情况;

(4)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含桌面演练)。

2.2.3 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

负责配合机场做好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按授权参与救援现场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协调市相关部门救援力量,全力参与民航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2.2.4 市应急管理局

履行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综合协调市相关部门和救援部门力量,迅速、全力参与民航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承办灾情核查和上报工作;及时做好应急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

2.2.5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应急期间救援力量、救援物资设备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民用航空器在景德镇市搜救责任区水域(江河、湖泊)的水上搜救工作。

2.2.6 市公安局

(1)组织市公安力量赶赴民航突发事件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2)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接管相关突发事件现场分指挥权;

(3)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4)负责对民航紧急事件区域实施治安警戒,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5)配合清理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6)制伏、缉拿犯罪嫌疑人,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处置爆炸物、危险品、协助核对死亡人数及身份等;

(7)协助其他救援队伍完成应急救援;

(8)负责按属地原则查处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非法飞行活动的行为。

2.2.7 市卫健委

(1)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和疫情防控工作;

(2)根据现场实际接管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急救的部分指挥权;

(3)负责组织现场救治及伤员转运,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

2.2.8 市消防救援局

(1)组织市消防力量赶赴民航突发事件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接管突发事件现场分指挥权;

(3)组织实施现场灭火,搜救现场被困人员并转移至安全区等。

2.2.9 景德镇机场

(1)负责组织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以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处置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外发生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现场实际,及时报请市民航应急指挥部组织市各救援单位赶赴机场支援。

2.2.10 市委宣传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宣传口径,协调媒体宣传,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依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2.2.11 市发改委

负责协调保障应急期间的电力供应与重要物资调配。

2.2.12 市财政局

负责统筹安排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2.1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对突发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并提出处置建议。

2.2.14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民航紧急事件现场环境的监测与评估,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

2.2.15 市水利局

负责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涉及机场的防汛工作。

2.2.16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工作。

2.2.17 市城管局

负责机场及机场周边管辖范围内道路的应急排涝和积水清除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2.2.18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预测预警,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发布。

2.2.19 昌南新区管委会

负责依法组织先期处置,接到民航事件发生信息后,立即成立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辖区内事发地的居民疏散、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和保障工作,参与受灾人员的救助与安抚。

2.2.20 景德镇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负责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驻景部队参与协助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2.21 武警景德镇支队

负责协助公安部门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反恐,制伏、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救助被困遇险人员。

2.2.22 市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对涉电故障进行紧急抢修,快速恢复机场供电;负责机场供电设施的应急保障。

2.2.23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负责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任务。

2.2.24 赣北无线电监测中心

负责查处无线电干扰源,保护民航专用频率不受干扰。

2.2.25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供应站

负责对航空器的抽(加)油工作;参与燃油溢漏等紧急情况的处置与技术支持。

2.2.26 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

负责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飞行事故有关资料。

2.2.27 未列明的有关单位

其他未列单位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本着高度负责态度,随时听从市民航应急指挥部调遣,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监测

3.1.1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民航突发事件,景德镇机场要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建立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完善应急预案的修订。

3.1.2 针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民航突发事件,当接到景德镇机场的报告后,民航应急办应立即会同景德镇机场及市有关单位进行监测和预警,掌握事件发展的动态变化情况,为制定应对措施提供依据。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民航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三级:红色级(紧急出动)、黄色级(集结待命)和蓝色级(原地待命)。

3.1.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民航突发事件的信息传递由民航应急办负责。机场区域发生突发事件且需要地方救援力量支援时,由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通知民航应急办,民航应急办根据接到的信息内容判明事件性质和类型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通报参与应急救援的各成员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特别重大、重大民航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如实向省政府报告。

(3)报告内容及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应急救援集结地点、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相关情况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内容要简单明了,对接收和发布的所有信息必须录音和记录。

(4)民航应急办及时汇总并上报民航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政府和市民航应急指挥部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

3.2.2 先期处置

民航突发事件发生后,景德镇机场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3.2.3 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民航应急办应当迅速报告市政府,请求支援。情况特别紧急时,市民航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预案。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向省政府请求支援。对需要省政府处置的较大民航突发事件,市政府要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3.2.4 救援力量的集结、通信联络及引导

(1)民航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到信息的景德镇市各救援单位应按民航应急办的指令,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发地点集结或实施救援。

(2)救援力量的集结点。景德镇机场有两个固定集结点(具体位置见景德镇罗家机场区域应急救援方格网图),分别为一号集结点、二号集结点。一号应急救援集结区位于消防车快速通道出口前岔路口处,为飞行区围界场内集结区;二号应急救援集结区位于机场航站楼对面的区域,为飞行区围界场外集结区。对于发生在景德镇机场围界范围外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对救援现场位置进行预判,在该位置附近临时指定一个地点供应急救援车辆、人员集结,以利于缩短驰救时间,提高救援效率。

(3)各救援支援力量到达机场后的通信联络。通信联络方式以对讲机为主,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为辅。驻机场的公安单位应配备与其上级单位同频率的对讲机,并将值班电话和负责人移动电话向其上级单位公布。支援力量到达机场后的集结或救援工作通过对讲机或电话等方式进行联络。

(4)应急救援集结区的交通管制。由机场公安分局按照“停放有序、方便进出”的原则负责实施,车辆停放及进出的基本顺序为消防车、应急救援指挥车、公安指挥车、医疗救护车、机务特种车和其他车辆。

(5)各救援力量到达机场后的引导方式。如果事发地在飞行区以内,驻场的救援力量应按照规定立即前往事发地。地方支援力量则位于二号集结点等待,由机场公安引导进入事发现场。

3.2.5 派出救援力量的基本原则

(1)接警出动原则。各救援单位应在接到民航突发事件通知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救援或在机场指定地点待命。

(2)应急与值守兼顾原则。各救援单位在派出救援力量的同时,应留有足够的救援力量值守,以防多种突发事件同时发生。

3.2.6 指挥权的实施与移交

(1)机场内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后,如果无需地方政府救援力量支援,或者需要地方政府救援力量支援但地方政府救援力量尚未到达前,机场分公司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为应急救援总指挥,机场公安分局、机场消防队、机场医疗急救室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为公安指挥官、消防指挥官和医疗指挥官。

(2)当市民航应急指挥部启动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后,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服从市民航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应根据市民航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的命令和要求,分时段、分区域向其移交指挥权,机场公安分局、机场消防队、机场医疗急救室主要负责同志应向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卫健委有关负责同志移交分指挥权。

3.2.7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参与处置的民航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其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有关单位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民航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8 机场航空器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当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且随时可能发生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的情况时,景德镇机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Ⅱ级响应,通知机场各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并随时准备出动;民航应急办组织协调市相关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机场指定地点待命,并随时听候调遣实施救援。

(2)当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时,景德镇机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I级响应,下达紧急出动的指令,由民航应急办组织协调市内相关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2.9 机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机场出现自然灾害且导致机场无法正常运行时,景德镇机场应进行先期处置,民航应急办应迅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估,并由市减灾委员会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2)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参照《景德镇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0 机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机场发生火灾事故且导致机场无法正常运行时,景德镇机场应进行先期处置。民航应急办应迅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指示由市消防救援局牵头,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2)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参照《景德镇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1 机场食品安全事故、药械不良反应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机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药械不良反应事件而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且导致机场无法正常运行时,景德镇机场应进行先期处置。民航应急办应迅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由昌南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2)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参照《景德镇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景德镇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2 机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机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且导致机场无法正常运行时,景德镇机场应进行先期处置。民航应急办应迅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指示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发改委协助,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2)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参照《景德镇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景德镇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3 机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机场出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且导致机场无法正常运行时,景德镇机场应进行先期处置。民航应急办应迅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指示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2)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参照《景德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2.14 机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机场出现劫机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且导致机场无法正常运行时,景德镇机场应进行先期处置。民航应急办应迅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指示由市公安局牵头,并由市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2)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参照《景德镇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景德镇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3.2.15 应急状态的解除

(1)地方政府上级预案未启动,解除机场应急状态的决定由总指挥做出,由指挥中心负责发布,并按照应急救援信息传递流程通知各应急救援单位。

(2)地方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状态的解除决定由上级指挥部门做出。

(3)解除机场应急状态的基本条件:突发事件现场的人员、财产抢救行动已经结束,人员疏散、初步安置工作已经完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消失或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已基本消除。

3.3  信息(新闻)发布

3.3.1 当市人民政府接管应急指挥权后,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新闻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机场及民航管理机构应配合提供专业信息,并统一信息口径。

3.3.2 信息发布可以采用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宣传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适当的形式。

3.3.3 外界新闻媒体要求进入救援现场采访时,应向机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应急救援总指挥同意后,在指定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指定区域进行采访活动,采访活动不得妨碍救援工作。

3.4  善后处置

在应急状态结束后,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置工作。

3.4.1 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

3.4.2 做好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4.3 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3.4.4 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5  调查与评估

市直有关部门应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江西监管局、景德镇机场、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对民航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

3.6  应急现场着装和标志

为便于识别参与救援的各类人员,方便现场救援的指挥,使现场救援工作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各应急救援参与单位的工作人员着装区别如下:

3.6.1 总指挥:橙色头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总指挥”反光性字样;

3.6.2 现场总指挥:橙色头盔,橙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现场总指挥”反光性字样;

3.6.3 消防指挥官:红色头盔,红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消防指挥官”反光性字样;

3.6.4 公安指挥官:蓝色头盔,蓝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公安指挥官”反光性字样;

3.6.5 医疗指挥官:白色头盔,白色外衣,外衣前后印有“医疗指挥官”反光性字样;

3.6.6 消防战斗人员:穿消防战斗服;

3.6.7 公安参战人员:穿警服;

3.6.8 医疗救护人员:穿白色医疗工作服;参加担架队的人员,佩戴白色的、印有红“十”字反光标识的袖标;

3.6.9 其他参加救援的人员应穿着各自的制服或工作服,并佩戴指挥中心制发的通行袖标。

4  应急保障

市直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积极做好民航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1  人力资源

4.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协调配合、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民航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气象与地质、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不断充实和加强;

4.1.3 景德镇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其在处置非法干扰、群体性事件中的突击队作用。

4.2  财力保障

所需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部门应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3  物资保障

4.3.1 民航应急办具体负责民航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市卫健委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确保储备物资、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3.2 民航应急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民航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等。

4.3.3 加强对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民航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4.5  交通运输保障

4.5.1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协助,做好应急期间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的公路与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并依法依规拟订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5.2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4.5.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治安维护

4.6.1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4.6.2 市公安局应当会同武警景德镇支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4.7  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企业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所有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单位应保持与市民航应急指挥部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各救援单位现场救援采用同频率、编定代号、使用对讲机联络,各种联系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市应急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信录。

4.8  应急预案的管理

4.8.1 民航应急办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和修订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8.2 地方政府与行业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规定,标准以及要求发生变化,或者应急救援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预案中的部分条款不适用时,民航应急办和景德镇机场应相互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双方应及时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9  应急设备设施的管理

各应急保障部门对各自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该建立维护、保养及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可用。

4.10  培训与演练

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各应急救援机构应加强应急救援业务培训,开展应急单项演练,民航应急办每三年举办一次综合演练,未开展综合演练的年份组织开展桌面演练。通过培训熟悉和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与方法,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专业技能、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等;通过演练锻炼和提高各救援单位的信息传递、通信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同配合和指挥协调能力,查漏洞、补措施、积累经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5  奖励与处罚

5.1  奖励

对在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5.1.1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5.1.2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1.3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2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2.1 不按本预案规定和市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而贻误救援时机的;

5.2.2 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2.3 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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