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增强对粮油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起草了《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近年来,《民法典》、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施行,原《办法》中一些条文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亟需修订。同时,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陆续出台了储备粮仓储、质量等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需要据此对《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管理规范。
二是适应市级储备粮管理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中央相关文件对进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新要求,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 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原《办法》没有相关规范,已难以适用。
二、起草依据
《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9号令)
三、起草过程
2022年3月,景德镇市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初稿)》;2022年3月3日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和承储企业召开粮油储备部门沟通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意见。对市财政局提出的3条意见和农发行景德镇市分行提出1条意见均予以采纳;2022年4月24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景司法审字〔2022〕24号)。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维护了粮食市场稳定,办法共分为八章四十八条。
1.总则(第一——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定义、调用权限以及相关部门在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
2.市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明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销售计划的下达程序及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承担的具体任务。
3.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对承储企业的管理方式、承储企业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确定办法、管理费用标准,以及相关损失损耗的处理方法和市级储备粮质量要求。
4.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方式、一般储存年限、轮换要求及轮换费用的管理使用。
5.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条件、动用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和动用发生损失的弥补办法。
6.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处理职权。
7.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
8.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明确本办法中轮换的定义及本办法的发布实施等事项。
五、特色亮点
1.明确承储企业是管理市级政府储备的责任主体;明确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监督职责、义务权利。
2.明确承储企业仓库容量应当达到承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3.明确市级储备粮以均衡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稻谷的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的轮换周期为两年。市场畅销品种的轮换周期为一年,计划年度内完成轮换,品种以优质中晚稻为主,适当增加其他品种。
4.明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市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5.明确市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市级储备粮规模的70%,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架空期的,不得享受响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3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