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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景府发〔2009〕25号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有效期: 长期有效 信息索取号: 014544172/2024-21808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境内昌江河流域实施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9-12-28 访问量: 收藏.p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昌江河渔业资源,确保昌江河渔业生态平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境内昌江河流域实施禁渔区和禁渔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景德镇市瓷都大桥至昌江大桥河段。

       二、禁渔期范围和时间:我市境内昌江河流域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在规定的禁渔区范围和禁渔期范围、时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市昌江河水域渔业生态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农业、公安、水务、环保、海事、工商、港航等有关部门,在禁渔区范围和禁渔期范围、时间内实施监督管理。

       五、浮梁县政府、昌江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属地管理,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加大昌江河水域渔业生态保护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渔区范围和禁渔期范围、时间内非法实施捕捞等作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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