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昌江河渔业资源,确保昌江河渔业生态平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境内昌江河流域实施禁渔区和禁渔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景德镇市瓷都大桥至昌江大桥河段。
二、禁渔期范围和时间:我市境内昌江河流域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在规定的禁渔区范围和禁渔期范围、时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四、市昌江河水域渔业生态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农业、公安、水务、环保、海事、工商、港航等有关部门,在禁渔区范围和禁渔期范围、时间内实施监督管理。
五、浮梁县政府、昌江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属地管理,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加大昌江河水域渔业生态保护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渔区范围和禁渔期范围、时间内非法实施捕捞等作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3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