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
地带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护和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田古瓷窑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大遗址保护规划规范》(2015年)等指导性技术文件,统筹文物保护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管理。本细则所称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是2011年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湖田古瓷窑址保护规划》划定的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边界为:东面北部以昌河南路为界,东面南部以李家村为界,东南东段以靠近南河的南山山脚线南扩500米为界,东南南段以靠近小南河的山脚线东扩500米为界,南面南抵画眉楼,西南南段以靠近小南河南山山脚线西扩300米为界,西南西段以靠近南河的南山山脚线南扩500米为界,西面西至满坑坞和南河故道,北面北达新厂路,总体形状呈“T”字型,总面积769.1公顷。在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发展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结合本市遗址保护管理与城市发展实际需求,是对《湖田古瓷窑址保护规划》(2011)保护区划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强制性内容及环境保护规划中建设控制指导性内容的细化补充。
第四条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应当遵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文物保护优先、部门协调、充分衔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整体保护及充分呈现文物价值和特征为目标制定管理要求,正确引导城市发展、促进全社会共享文化遗产。
第五条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湖田古瓷窑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景德镇民窑博物馆负责湖田古瓷窑址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相关政府部门考核评价体系等。
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旧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珠山区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土地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涉及湖田古瓷窑址保护区划内的土地出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提出拟出让范围,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按文物保护法要求执行。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土地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当前已出让、但尚未开展考古工作的地块尽快补充考古工作。
第七条建立针对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影响评估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建设工程应当开展文物影响评估、进行专家评估论证。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 凡涉及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各类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湖田古瓷窑址的保护区划相衔接,符合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根据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四种保护对象及其影响因素的空间分布,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区域细化管理。湖田古瓷窑址现存的历史环境特征划入Ⅰ区(面积为50.0公顷),对窑址历史环境的重要识别视线范围划入Ⅱ区(面积为439.0公顷),窑址历史环境在持续发展城市中可整体感知的区域划入Ⅲ区(面积为169.3公顷),有环境景观协调需求的城市发展特色空间划入Ⅳ区(面积为110.8公顷)。
第十条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考古发现,并认定为湖田古瓷窑址组成部分的遗迹,应及时调整纳入湖田古瓷窑址文物本体;考古发现具有价值的、又不能认定为湖田古瓷窑址组成部分的遗迹,应及时划入湖田古瓷窑址的保护范围,并制定保护要求和保护方案。
第十一条 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湖田古瓷窑址安全的活动,禁止开展污染湖田古瓷窑址及其环境的各类建设,禁止在山地进行取土、采砂、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二类建设控制地带Ⅰ区范围包括当前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南河故道段及沿河绿化地带、小南河及沿岸、保持历史水系走向的南河河段、湖田古瓷窑址所在山地等湖田古瓷窑址现存的历史环境。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Ⅰ区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该区水域、林地、园地、绿地、草地应保持用地性质及范围不改变,确需改变用地性质及范围的,需进行专项论证。
(二)窑址赋存的山地内不得新增除文物保护和展示、生态、小型公共景观功能以外的建筑。该范围内严禁私自砍伐树木。
(三)各类建设不得阻碍南河、小南河、南河故道水系畅通,禁止向河内倾倒生活生产垃圾、排放污水和未经截污处理的雨水。城市内涝治理、水利建设项目不得使南河故道、小南河水量发生显著变化。穿越南河故道、小南河的市政管线铺设不得高于水系最低水位。
(四)各类建设不得破坏河道两侧自然地形地貌,河道两侧绿化率不得低于现状,禁止改变河道自然走向,禁止在河道两侧水岸建设除文物保护和展示、生态、水利、小型公共景观以外的建筑。应逐步对现状河道两侧硬质铺装开展驳岸软化设计,进行绿化植物品种选择时,选择当地特色植物或适宜当地生长环境的植物。
(五)建筑不得覆盖、侵占南河故道、小南河的河道两侧绿地及人行道路空间,南河故道上新建承担必要交通功能的车行桥不宜超过3座,宽度应取该道路等级车行桥的最低宽度;南河故道与小南河上新建承担必要通行功能的人行桥应根据通行人数和流量取最低宽度。
(六)建设活动不得扰动、破坏地下部分的东段南河故道。在明确该段河段位置后,不得在该位置上新建建筑。
(七)现代城市道路交通设计需避免破坏湖田古瓷窑址与三宝路的关系、三宝路与小南河的并行关系,保持三宝路、陶阳南路作为进入窑址的主要道路,避免三宝路及两侧大规模的道路等级提升和大量城市支路建设,新增大型交通设施不得横穿三宝路与小南河。
(八)该范围内的新置入业态应当与文物保护、展示、考古、生态保护和利用相关。
(九)对于未划入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南河故道段也应依照对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南河故道段的以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Ⅱ区空间范围包括沿南河的景德东大道以南、除Ⅰ区以外的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Ⅱ区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该范围内不得新增对水环境、空气环境有污染的二、三类工业用地,不得将现状林地、绿地大面积转为其他建设用地。应控制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维持该区域城郊滨河山地自然环境为主的景观。
(二)各类建设不得遮挡南河故道和南河交汇处、湖田古瓷窑址北侧沿河地带、陶阳南路桥三处重要节点与窑址所赋存的山地的视线。(本条管理涉及部分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建议参照本条规定进行管理,参见附图03)
(三)各类建设不应遮挡三宝路看向两侧山地山脊线的视线,应使体现山形地势的山脊线连续可见。保持沿道路界面的多样性,不宜连续统一建筑立面样式。除必要的小型民生基础设施以外,各类建设不得改变两侧山地范围的地形地貌。(本条管理涉及部分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建议参照本条规定进行管理,参见附图04)三宝路两侧新建、改建和外立面改造后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现状建筑高度,土地容积率不宜超过现状,避免大面积使用饱和度较高的建筑外观色彩。建筑高度和场地竖向应随地形地势设计,三宝路向山体方向呈现逐渐升高的整体风貌,各山坳处的建筑高度不得影响对山脊、山坳地势的感知,使南山整体山势、地貌特征不被干扰。
(四)各类建设不应遮挡窑址前滨河步道与南山山脊线的视线通廊。除必要的民生工程和国防建设工程,各类建设不得破坏山体自然地形地貌,各山坳处的建筑高度不得影响对山脊、山坳地势的感知。(本条管理涉及部分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建议参照本条规定进行管理,参见附图05)
(五)建设不得阻挡三宝路与小南河东西向的步行通道。规划和建设更新时沿三宝路应当至少每隔200米留出三宝路与小南河之间的步行通道和视廊。
(六)已对以上重要视线造成遮挡的现状建筑在城市更新建筑改造时应当按以上管理要求控制高度、体量、间口率。居民住房新建、改扩建在原则上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面积和高度为依据,但需符合本文件Ⅱ区的管理规定。
(七)二类建设控制地带Ⅱ区内不建议开发大型住宅小区、集中式的商业综合体、有污染排放的工厂以及其他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业态功能。
新建建设超过本细则建议的建筑高度时,应当在方案中明确论证通过竖向设计、建设高度、建设体量、总平面布局、间口率的整体设计对细则各项管理规定的响应。涉及国防科研建设项目对建筑高度有特殊需求时,细则建议的建筑高度控制只作为建设参考,应当以管理规定管控引导为主。各类建设项目的文物影响评估应当以文物价值、保护对象和本细则的管理规定为依据,不得以细则建议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为单一标准评估各建设项目对文物的影响。细则建议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仅作为各类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参考,不应作为审批通过与否的单一标准,项目审批应当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细则规定的各项管理规定。(本细则建议的建筑高度控制参见附图10)
第十四条二类建设控制地带Ⅲ区空间范围包括景德大道与南河故道之间、南河故道东至景德镇陶瓷大学的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Ⅲ区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鼓励提升历史河道的滨水景观和亲水活动。各类建设活动不应阻隔、封堵城市与南河故道、南河的现有通达道路,不应占据水岸步行路和绿地。(参见附图06)
(二)建设不应遮挡从城市的南北向主干路(童宾路、陶溪川南路、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东侧道路、陶阳南路)、城市重要广场(陶溪川南路南广场、南河故道水库)往窑址南侧南山的视线通廊,应保障山脊线连续可见。(参见附图07)建设高度向南河方向整体上呈现逐渐降低的整体风貌。
(三)鼓励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Ⅲ区中开发利用:(1)文化博览场所,如陶瓷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艺术家展览馆、创意集市等;(2)非遗体验场所;(3)公共绿地、公园;(4)文化创意产业园区;(5)其他符合保护要求的活化利用业态功能。
第十五条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Ⅳ区空间范围包括南河故道以北、陶瓷大学以东的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Ⅳ区有以下管理规定:
(一)城市更新中应当保障从城市主要道路通往南河、南河故道的视线通廊和道路通达,鼓励提升南河沿岸的滨水景观和步道。(参见附图8)
(二)城市更新中应当保障通往南河的南北向干路和城市重要节点广场看向窑址南侧南山的视线通廊。依据整体地形地势规划场地和道路的竖向设计。(参见附图9)在城市设计引导中塑造建设高度向南河方向整体上呈现逐渐降低的整体风貌,建筑注重高低变化、点面结合,为城市空间赋予层次感和特色感。
第十六条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湖田古瓷窑址保护规划》(2011)和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报请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项目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专业考古机构出具的文物调查勘察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经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建设活动的专家意见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结合本市发展战略与需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二类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设项目建设高度确需超过保护规划第47条“建筑环境整治”规定的12米建设高度控制指导性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必要性进行论证,并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征求相关利益者意见,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编制方案,且建设方案需满足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是作为《湖田古瓷窑址保护规划》(2011)修编前的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临时管理办法,与《湖田古瓷窑址保护规划》具备同样的效力。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至《湖田古瓷窑址保护规划》修编公布实施时废止。
附件:01 湖田古瓷窑址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分区图
02 Ⅰ区管理规定配图
03 Ⅱ区管理规定配图(1)
04 Ⅱ区管理规定配图(2)
05 Ⅱ区管理规定配图(3)
06 Ⅲ区管理规定配图(1)
07 Ⅲ区管理规定配图(2)
08 Ⅳ区管理规定配图(1)
09 Ⅳ区管理规定配图(2)
10建筑高度控制建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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