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按照“市场导向、需求牵引,充分授权、强化激励,政策协同、尽职无责”的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推进各项引导激励措施有突破、可操作、能落地,加快航空产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
一、完善工作机制
由市低空经济工作专班统筹指导全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协调服务。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本单位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协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形成“上下畅通、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在我市的航空产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科研、财务、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统筹抓好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
二、组建市航空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
聘请市内外专业技术、行业管理和投融资等领域的专家组建航空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开展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决策咨询研究,对涉及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项目等开展前置咨询、评审或评估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激励政策的事前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配套细则修订、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得奖补的支持对象,应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做好财政奖补资金的账务处理,妥善整理、保管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存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套用、冒领、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停止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或违规使用的财政奖补资金,取消其5年内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配套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景德镇市航空产业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细则(试行)
2.市直航空产业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细则(试行)
3.景德镇市支持航空领域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4.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配套政策落实操作细则(试行)
5.景德镇市航空领域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工程系列职称破格晋升操作细则(试行)
6.景德镇市航空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管理细则(试行)
7.景德镇市航空产业技术交易奖补操作细则(试行)
8.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奖励补助操作细则(试行)
9.景德镇市航空产业专利快速申请和快速授权操作细则(试行)
10.景德镇市民用航空器创新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11.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12.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13.景德镇市航空科技型企业投资基金奖励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14.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尽职无责工作指引(试行)
附件1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职务科技成果
单列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规范航空产业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航空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航空产业相关领域,其中包括航空制造、航空研发、航空维修、航天科技等领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任务所产生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包括工艺流程、设计方案、算法模型等);或者主要是利用本企事业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研、生产、技术改进、技术咨询任务时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务科技成果类型。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是指将职务科技成果从单位常规资产管理中分离,进行专门管理,以促进其转化应用。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规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市场导向,激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保障科研人员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
3.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4.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登记、评估、转化等工作。
第八条 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工作,并对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实用性负责,配合管理部门完成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申报与登记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由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在30个自然日内向单位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科技成果申报材料,包括:成果名称、完成人信息;成果的技术说明、创新点、应用价值;相关专利申请文件、论文、软件代码或实验数据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60个自然日内组织评审,确定成果性质、归属及转化方式。通过评审的科技成果应进行备案,纳入单位科技成果数据库,完成成果登记;并建立科技成果档案。涉及国家安全或商业机密的科技成果应进行分级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列入单列管理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由各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科技成果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
第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应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保护等。科研人员应协助单位完成知识产权的申报和维护工作,所有权归单位所有,但可按景党发〔2024〕8号精神,实施赋权改革,发明人可按约定比例获得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的收益分配。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明确转化方式、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等方式进行。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方式实现产业化;通过技术入股形式,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发,实现成果应用;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科技公司或产业孵化基地,推动成果产业化。
第十五条 在景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多种形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书面协议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按所有权属比例享受相应的权益。或者通过书面协议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并书面协议约定单位享有的成果转化收益及实现形式。对未进行所有权赋权分割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股权)的70%以上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由该完成人(团队)内部协商决定收益分配比例,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或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或工资总量限制。
第六章 激励与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单位可设立以下奖励。技术创新奖,对重大技术突破给予现金奖励或荣誉称号;专利奖励,对成功授权的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成果转化奖,对成功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收益比例分配奖金。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可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或行业级科研奖励评选;鼓励成果完成人担任科技项目负责人,提升其职业发展空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包括隐瞒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技术等,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视影响的大小和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发布后,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市直航空产业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收入分配细则(试行)
一、基本概念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实施范围
人员范围:市直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即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科研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并主要从事航空产业科技创新或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上述单位中确实为上述科研人员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必要保障的在编在岗人员也可以纳入实施范围。
工作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航空产业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
三、申报条件
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有净收入。
四、适用情形及相关收入分配政策
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和景党发〔2024〕8号文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含)至95%(含)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由该完成人(团队)内部协商决定收益分配比例,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要自主制定收益内部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体现分配对象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所做出贡献大小,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五、申报流程
每年申报绩效工资时,上述单位将上年度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情况公示10个工作日后,与绩效工资申报材料一起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对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报人社、财政部门批准。
六、申报材料
正常申报绩效工资的表格和材料如下:
(1)《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申报明细汇总表》(见附件);
(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单位正式公文);
(3)收入分配公示情况(由单位录入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官网上的公示网址,主管部门汇总);
(4)签订的职务科技转化合同(协议)、正式发票等;
(5)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
七、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仅限于该单位上年度职务科技成果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入。
八、管理规范和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自主制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在总量内灵活分配绩效工资,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突出业绩导向,建立与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绩效工资水平。
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对欺骗组织从事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处理或处分。同时,对违规获取的资金、项目、荣誉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
附件2-1: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申报明细汇总表
附件2-1
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申报明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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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买方 名称 |
卖方 名称 |
科技部门 合同登记 编号 |
合同 类型 |
审核 通过 时间 |
是否属于 职务科技 成果转化 |
收入 取得时间 |
是否纳入 当年度财政 预算收入 |
预算 收入 类别 |
收入 (元) |
成本 (元) |
净收入 (元) |
提取 比例 (%) |
奖励金额 (元)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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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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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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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例:技术服务 |
例:2023年3月-2024年5月 |
例: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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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XXX |
XXX |
XXX |
/ |
XXX |
/ | ||||||||||
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根据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规定,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不属于单列范畴,不用填写。 2.买方名称:购买校企合作等单位、机构名称。 3.卖方名称: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机构)名称。 4.预算收入类别: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填其他收入无效。 5.提取比例不得超过95%,第14项=第12项-第13项,第16项≤第14项×95%。 |
附件3
景德镇市支持航空领域事业单位
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20〕3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航空领域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
(二)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三)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创业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事项、科技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变更相应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如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四)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可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原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业经营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台阶、专业测试、论文、奖项、课题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离岗创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五)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业人员期满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离岗创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
(六)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7〕66号)执行。
二、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一)科研人员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依法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二)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同时继续享有参加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四)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职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三)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一)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二)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事业单位可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应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管理
(一)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掌握国家秘密和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重要信息情报等的科研人员,要严格落实保密纪律。对离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核流程,对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业申请,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其订立离岗协议。“双创”政策适用于我市航空领域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再审核备案,担任领导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新区、昌南新区党群工作部及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本部门上年度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情况。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规定为准。
附件3-1:景德镇市航空领域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附件3-1
景德镇市航空领域事业单位科研人员
创新创业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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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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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岗位名称 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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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方式 |
选派到企业挂职□兼职创新□ 在职创业□离岗创业□ |
创新创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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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期限 |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
科研项目及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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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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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 ||||
单位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返岗时间 (返岗后 补充填写) |
单位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
填表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个人档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4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人才配套政策落实操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以人才激励为核心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应用,促进我市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在我市实施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负责人。
一类:年新增营收2千万元以上;
二类:年新增营收5千万元以上;
三类:年新增营收1亿元以上。
二、人才子女入园入学操作细则
(一)入园入学原则
1.优先保障:航空产业科研人才子女在入园入学方面享有优先权,确保其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2.一类人才就近入学:根据人才居住地及子女年龄、学业需求,优先安排就近入学,减少通勤时间,提高生活质量。
3.二类、三类人才自主选择:在保障就近入学的基础上,结合人才意愿及学校实际情况,允许人才及其子女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学校。
4.适用范围: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园入学。高中阶段入学政策优待按《江西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二)申请流程
1.人才认定:申请人需准备科研人才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成果转化合同、奖励证书等)、子女身份证明、户口本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2.入园入学申请:申请人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汇总提交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3.学位安排:市人才服务中心4月底前将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子女入学需求表交至市教体局,县(市、区)教体局依据市教体局的名单,按照就近入学、统筹安排原则,结合区域内幼儿园和学校学位情况,确定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入园入学的幼儿园或学校,在8月底前通知申请人办理入园入学手续。
(三)监督与咨询
设立监督电话与邮箱,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申请流程公正透明。申请人对申请流程及结果有疑问时,可拨打县(市、区)科技局、教体局咨询电话,也可前往办公地点现场咨询。
三、人才看病就医操作细则
(一)服务保障政策
按照人才类别,分类实施,分别享受医疗优待政策。
1.一类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1)免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费、换药费。开辟就医绿色通道,享受优先服务。
(2)免费建立个人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
(3)健康体检予以9折优惠,如遇药房缺药现象,可优先登记,医疗保健服务专员与药库沟通后电话通知取药。
(4)免费邮寄检查报告单。
2.二类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1)门诊就诊:免挂号费、注射费、换药费。
(2)开辟就医绿色通道,享受优先服务。
(3)免费建立个人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健康体检予以7折优惠,如遇药房缺药现象,可优先登记,医疗保健服务专员与药库沟通后电话通知取药。
(4)免收停车服务费,免费邮寄检查报告单。
3.三类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1)门诊就诊:免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
(2)开辟就医绿色通道,享受优先服务。
(3)免费建立个人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根据人才的健康情况和医疗需求,指定专家团队提供服务。
(4)预留免费停车位(提前2小时联系),免费邮寄检查报告单。
(二)个性化服务内容
1.体检服务:市一院、市二院、市三院为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提供VIP体检服务,优先安排院内的检查、检验等体检项目,并安排专家解读体检结果。市中医医院为航空产业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对部分有在中医院就诊后需求的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及直系亲属,提供“延续护理、关爱到家”服务。
2.住院服务:市妇幼保健院为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子女开通绿色通道快速住院,安排经验丰富的医师等医护管床;妇科及产科均可为人才配偶提前预约床位,评估病情后优先安排手术,并可选择专家手术。
3.延续护理服务:市妇幼保健院针对部分有需求的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家属,可提供“延续护理、关爱到家”服务。如孕产妇可通过电话、微信预约,由产科护理专家提供包括通乳治疗、新生儿沐浴、抚触、脐部护理等上门护理服务。
4.市妇幼保健院“月子中心”特色优质服务:和宝妈签订服务协议后,建立“5对1”(产科、助产、麻醉、超声、管家)微信服务群,进行线上答疑解惑,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咨询服务。产前提供陪检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减少等待时间。生产时优先预约单间,享有金牌助产士接生,分娩视频记录,产后月嫂院内照护。入住“月子中心”后,资深产科、新生儿科、中医科专家定期进行查房,及时掌握宝妈和宝宝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给予专业指导。
5.其他服务:如市一院、市二院、市三院提供互联网诊疗等。
(三)服务流程
1.预约登记: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可通过电话提前1-2天预约就医服务,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包含市级认定的航空产业人才依据、本人身份证);
2.现场接待:到达医院后,由专人引导至绿色通道窗口,优先办理挂号、缴费等手续;
3.就医服务:在就医过程中,享受优先就诊、检查、取药等服务;如需住院,优先安排床位。
四、人才购房专项补贴申领操作细则
(一)申报条件
在我市中心城区(指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昌南新区)范围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房,回迁房和安置房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补贴标准
一类专项补贴金额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网签价格为准,购买二手住宅以合同价格为准),购房补贴分五年核发,且不与中心城区其他购房支持政策叠加享受。
二类专项补贴金额为房屋交易价格的15%,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网签价格为准,购买二手住宅以合同价格为准),购房补贴分五年核发,且不与中心城区其他购房支持政策叠加享受。
三类专项补贴金额为房屋交易价格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网签价格为准,购买二手住宅以合同价格为准),购房补贴分五年核发,且不与中心城区其他购房支持政策叠加享受。
(三)申报材料
1.《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购房专项补贴申领审批表》
2.购房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及本人I类银行储蓄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认定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第一步:取得人才认定书面材料。由购房人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
工作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
联系电话:0798-8536010
第二步:材料初审。按照购房人自行申领的方式,填写《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购房专项补贴申领审批表》,并准备好申报材料提交至市住建局初审,核定专项补贴金额。
工作部门: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0798-8525272
工作时限:五个工作日
第三步:材料审核。市住建局将初审通过的审批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购房人的航空科技成果转化地的所属县区分类汇总,将各批购房者补贴信息推送给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
工作部门:市财政局经建科
联系电话:0798-8297522
工作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五)资金来源
由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负责兑现,市财政每年统筹因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的本级税收增量部分,按照“限高、不就低”的原则,奖补给相关县(市、区)、园区财政。奖补政策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定五年。
附件:4-1.航空产业人才在景德镇市就医预约联系方式
4-2.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购房专项补贴申领审批表
附件4-1
航空产业人才在景德镇市就医预约联系方式
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市卫健委 |
吴萌 |
0798-8509859 |
市一院 |
吴绍捷 |
13657980802 |
市二院 |
麻晓云 |
13979822330 |
市三院 |
程诗灏 |
15107981260 |
市中医医院 |
沈杰 |
13879800561 |
市妇幼保健院 |
李幼珍 |
18379920902 |
市四院 |
周亚琴 |
13065109012 |
市五院 |
万红敏 |
13767938363 |
市六院 |
罗丽娟 |
13879848074 |
附件4-2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购房专项补贴申领审批表
填报时间:20 年 月 日
申请人(购房人)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银行卡号 (I类) |
开户银行 |
||||||
所购房屋信息 o新建商品住宅 o二手住宅 | |||||||
项目名称 |
房地产 开发企业 |
||||||
房号 |
面积 |
m2 |
项目所在地 |
||||
合同网 签总价 |
元 |
合同网签 备案时间 |
合同编号 |
||||
小区名称 |
房号 |
产证面积 |
m2 | ||||
不动产证 编号 |
合同价格 |
元 | |||||
本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 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字:年月日 |
同志系我单位科研人员,符合景德镇市航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认定要求。
用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
经审核, 补贴申领材料齐全, 享受补贴金额为 元。
初审:(单位盖章)年月日 |
核定 申领补贴金额总计元。
终审:(单位盖章)年月日 |
附件5
景德镇市航空领域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人员工程系列职称破格晋升操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根据《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江西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景航空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系列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工程系列职称破格申报限于工程师晋升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晋升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工程系列职称破格晋升采用评审方式,由省相关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 破格晋升申报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未具备正高级工程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工程师学历条件,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工程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有一级奖励证书。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3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3.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2项以上国际标准或3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且该标准得到实施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5项以上本领域科技成果,经省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二)高级工程师
未具备高级工程师学历条件,但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工程师学历条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除符合高级工程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有一级奖励证书。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2项以上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专业技术类),有一级奖励证书。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2项以上本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且该标准得到实施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
第五条 市人社局对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其破格申报的重要依据,并结合第四条具体情形,提升5-10%评价权重予以优先向省职称办推荐申报评审。
第六条 评审申报程序
申报评定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https://hr.jxhrss.gov.cn/zcxt),实行网上申报、推荐、评审、发证。单位账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其中民营企业账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职称办负责创建。申报人员账号由单位负责创建。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在系统中按要求实事求是填报信息,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员在系统中填报信息和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做好公示工作。
(三)逐级推荐
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规定为准。
附件6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概念验证中心
和中试基地管理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引导和规范景德镇市航空产业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建设,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我市验证、孵化和转化落地,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定义与目的
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为航空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原型制造、性能与可靠性测试等技术可行性验证服务,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的新型载体。
中试基地:依托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航空产品开发的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验证需求,提供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中试服务的开放型载体。
目的:管理细则旨在引导和规范航空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航空产业领域的转化落地。
二、申请与认定条件
(一)概念验证中心申报与认定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景德镇市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具备运营管理体系和概念验证服务机制的航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拥有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所需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较为完善的验证条件,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3.拥有稳定、专业的人才队伍,从事概念验证项目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
4.具有概念验证服务的相关经验,开展概念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3个或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概念验证项目收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0%。
5.具有规范的概念验证服务流程及商业模式,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中试基地申报与认定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景德镇市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具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能力的航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拥有提供中试服务所需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3.拥有稳定、专业的人才队伍,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的中试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
4.推进开放式中试服务案例不少于3个或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中试服务收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0%。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优先进入中试项目库。
5.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高效,有规范的中试服务清单、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及管理制度,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装备,有保护入驻中试基地中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三、申请与认定流程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申报书在市科技局官网“下载中心”下载)。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认定的验证中心、中试基地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到市科技局。原则上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不得同时申报。
(二)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牵头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技术、产业、投资等方面专家对申报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考察,申报单位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
(三)择优布局。评审通过的单位将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和反馈。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将正式发文认定,统一命名为“景德镇市(XX)概念验证中心”或“景德镇市(XX)中试基地”,建设期限为3年。
(四)政策支持。对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工艺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五)资金来源。由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负责兑现,市财政每年统筹因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的本级税收增量部分,按照“限高、不就低”的原则,奖补给相关县(市、区)、园区财政。奖补政策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定五年。
四、监督管理
(一)责任落实。牵头建设单位负责审定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保障相关资源条件,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工作,支撑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高质量发展。发生涉及认定基本条件的重大事项变更,须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二)绩效评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的条件建设、成果转化、开放共享、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整改,一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
(三)诚信监督。牵头单位承担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和伦理的主体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认定资格、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措施予以处理。
附件7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技术交易
奖补操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应用,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个人(团队)。奖补对象为本市技术交易受让方、转让方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技术经理(经纪)人。
二、申报条件
技术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书面技术合同,在江西省计划项目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已执行且有技术交易款实际转账。对技术交易受让方、出让方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技术经理(经纪)人的奖补仅限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
三、资金来源
由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负责兑现,市财政每年统筹因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的本级税收增量部分,按照“限高、不就低”的原则,奖补给相关县(市、区)、园区财政。奖补政策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定五年。
四、奖补标准
1.对在我市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并落地的科研人员或团队,根据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资金的10%给予奖励,对发动机、飞控、航电与机电等航空延链补链项目,智能、无人及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领域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其余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2.对“技术托管”平台或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成功引入可转化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技术经理(经纪)人最高给予5万元/项奖励,对上述平台按技术交易额实际到账资金的5%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征集申报
由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下发征集通知(原则上每年征集一次,对上年度的技术交易进行奖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对技术经纪人的奖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申报。
申报材料:技术交易奖补申请表、技术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交易支付凭证、发票、科技成果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非关联交易承诺书等。申报主体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与技术合同买卖双方签署的三方合同或与买卖双方任意一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技术经纪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纪服务证明(包含收取佣金情况)。
申报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六、组织审核
审核:技术交易额200万以下(不含200万),由受益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复审:技术交易额200万以上,由受益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七、公示与拨付
公示:拟奖补名单在相关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组织审核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调整奖补对象、奖补标准等。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后,由组织审核的科技管理部门下达奖补计划,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
八、监督管理
技术交易奖补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套用、冒领、骗取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奖补资金,对故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停止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同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年度、同一事项已获得市本级及县(市、区)、园区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附件7-1:景德镇市航空产业技术交易奖补申请表
附件7-1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技术交易奖补申请表
申 报 单 位 信 息 |
申报单位或 科研团队名称 |
|||
单位法人代表 或科研团队 负责人姓名 |
单位法人代表 或科研团队 负责人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所属县(市、区)、 园区 |
|||
申请经办人 |
职务(职称)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技 术 交 易 三 方 信 息 |
卖方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买方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第三方服务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服务机构 经纪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合 同 信 息 |
技术交易 项目名称 |
|||
合同登记编号 |
合同实施年限 |
|||
合同成交额 (万元) |
其中:技术交易额 |
|||
实际收(支) 金额(万元) |
申请奖补金额 (万元) |
|||
奖补依据 |
符合《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景党发〔2024〕8号)中某条款。 | |||
技术交易项目 实施情况 |
||||
单 位 承 诺 |
本人承诺:申报表的各项内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本技术交易非关联交易。若有任何弄虚作假、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园区 科技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专家复审意见 (必要时复审) |
(盖章) 年 月 日 | |||
受益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8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奖励补助操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建立航空产业路演对接机制,支持航空产业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应用,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奖励补助对象
在我市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航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奖励补助事项
1.对在我市举办航空产业科技成果对接路演活动;
2.对参与科技成果对接路演并在我市成功实施转化落地的航空项目。
均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奖励补助标准
对路演活动举办方,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万元/场的补助;对参与路演并在我市成功实施转化落地的优秀航空项目,按照财务审计核算确定项目申报单位新增研发投入经费(不包括土地、厂房、装修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30%给予奖补,单项奖补100万元至500万元。
四、资金来源
由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负责兑现,市财政每年统筹因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的本级税收增量部分,按照“限高、不就低”的原则,奖补给相关县(市、区)、园区财政。奖补政策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定五年。
五、申请奖励补助的条件
(一)对接路演活动
1.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且围绕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主题开展单次或者系列活动,不支持产品发布会、融资发布会等企业自身的宣传推广活动;
2.每个活动主体当年度仅限申报一个活动,相同活动不可重复申报其他活动补助。
(二)成果转化落地项目
1.必须参加我市举办的科技成果对接路演活动,且在我市转化落地。
2.转化落地的科技成果可来源于市内外,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且产权归属清晰。还处于理论研究或无实质性创新内容、仅为现有产能扩大或技术改造的成果不在支持范围内。
3.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发动机、飞控、航电以及无人机、eVTOL、新能源飞行器等领域。通过项目的实施,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
4.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以成果需求方(成果转化企业)为主体,且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应超过200万元(申报单位为依托该项目新建的孵化企业,不受此款条件限制)。同时,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实际测算新增研发投入经费(不包括土地、厂房、装修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且不低于350万元(在申报阶段夸大、虚报新增研发投入经费,将按失信行为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5.对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奖补,须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审及公示等程序。
六、申报材料
(一)对接路演活动:
1.举办对接路演活动奖励补助申报表(附件1)。
2.活动情况介绍(包括活动基本情况、活动特色及媒体宣传情况、主办方举办活动的资源能力情况、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其他社会效益情况)。
3.活动真实性证明(包括签到单和现场照片、媒体报道截图、活动方案或议程、媒体报道和嘉宾照片)。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举办费用报告优先申报,包括费用清单、发票、合同、付款凭证(以审计结果为准)等。
(二)成果转化落地项目:
1.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在市科技局官网“下载中心”下载)
2.参与科技成果对接路演活动证明,包括会议通知、参会回执、影像记录等。
3.企业资质类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等)。
4.科技成果持有证明(含科技成果登记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科技成果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登记证明等)。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度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含新增研发投入)。
6.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成果与销售产品、改进工艺的应用说明,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出业绩、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申报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七、组织评审
对接路演活动材料审核,由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成果落地转化项目评审,按《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或由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参照上述细则,自行组织专家评审。
八、公示与拨付
公示:拟奖补名单在相关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牵头审核或评审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调整奖补对象、奖补标准等。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后,由受益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下达奖补计划,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
九、监督管理
对接路演活动和成果转化落地项目奖补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套用、冒领、骗取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或挪用奖补资金,对故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一律停止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同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年度、同一事项已获得市本级及县(市、区)、园区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附件8-1: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对接路演活动奖励补助申请表
附件8-1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对接路演活动
奖励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
|||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账号 |
||
活动名称 |
|||
举办时间 |
举办地点 |
||
参加人数(人) |
产生意向对接数 (项) |
||
活动费用总支出 (万元) |
申请奖补金额 (万元) |
||
路演成果 |
请列举参加路演的科研团队及成果名称 ......
| ||
活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奖补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
活动情况简介 |
|||
媒体报道 |
|||
申报单位承诺 |
声明与承诺:本单位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 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受益财政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9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专利快速申请
和快速授权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更好服务我市航空企业专利快速申请和授权,促进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景德镇市航空产业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景德镇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负责对航空产业领域创新主体的专利快速申请进行受理,提供专利快速预审绿色通道,组建“专利牵手航空”工作小组,快中加快优先预审。
第二章 申请及预审相关要求
第四条 创新主体通过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申请,需要首先在预审管理平台(https://cnippc.cn)完成注册和备案,经保护中心初步审核通过,并经国家局审核批准成为备案主体后方可提交。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的,被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也应在预审管理平台(https://cnippc.cn)先行完成注册,经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代理预审案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航空企事业单位,需在预审管理平台提交如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证明备案主体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的相关材料等)。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主体或代理机构通过预审管理平台向保护中心提交注册/备案材料,保护中心指定专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备案信息的审核任务分配给预审员,预审员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
第八条 对通过保护中心初步审核的备案材料,预审员通常在初审通过当天上报给国家局审核;待国家局审核批准后,预审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预审管理平台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备案主体。
第九条 申报专利申请快速预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文件
1.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如有)、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如有)、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
4.上述专利申请文件必须是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导出的ZIP压缩包,且文件格式必须为XML格式。
(二)《发明/实用新型形式问题自检表》或《外观设计形式问题自检表》(相关表格在预审管理平台下载中心下载);
(三)承诺书(相关表格在预审管理平台下载中心下载,加盖公章);
(四)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国籍为中国)。
第十条 保护中心收到预审专利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分配给预审员,预审员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案件领域分类的资格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保护中心的受理范围,并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或代理人。
第十一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预审案件,预审员一般应在案件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或第一次《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1-2个自然日内进行答复,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预审员可以对案件做视为撤回处理。
对于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导致视为撤回的案件,保护中心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所有预审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结案。
第十三条 预审合格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尽快向国家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在受理通知书发文当天或次日完成电子缴费,并通过预审管理平台向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预审员自缴费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案件加快打标。
第三章 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不得通过保护中心快速审查通道办理:
(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三)分案申请;
(四)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八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十五条 在预审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预审案件不予通过:
(一)根据国家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相关文件,认定属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申请或低质量专利申请的;
(二)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为非XML格式的;
(三)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四)所提交的技术方案明显抄袭现有技术的;
(五)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案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撤回预审案件的;
(七)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
(八)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的;
(九)申请人不同意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违反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向国家局提交正式申请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进入国家局快速审查通道:
(一)收到保护中心预审合格通知书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交正式申请的(有正当理由且主动反馈的除外);
(二)在保护中心作出预审合格审查结论前,提交正式申请的;
(三)向国家局递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的;
(四)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为非XML格式的;
(五)未在受理通知书发文日当日或次日完成电子缴费,并向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的(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六)其他未按预审要求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在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快标记将被取消:
(一)因不规范行为导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初审阶段收到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三)提交的答复或补正文件为非XML格式的;
(四)因申请人或发明人原因,导致递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抵触申请的;
(五)在专利授权公告前,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或撤回专利申请的;
(六)收到授权通知书后,长时间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违反《承诺书》和《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相关表格在预审管理平台下载中心下载)的其他规定,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定期进行备案复核和动态管理,及时剔除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景德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
附件9-1: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
案申请表
附件9-1
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
申请主体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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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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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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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需为本单位职工) |
联系人手机/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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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联系人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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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产业〔请在括号()中间打√,如(√)〕 |
()陶瓷材料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 ||
是否已进行费减备案 |
|||
单位性质 | |||
按上市企业 |
按内资企业 |
||
按外资、合资企业 |
按高等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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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请在括号()中间打√,如(√)〕 |
()中小微企业 ()科研院所 ()医院 |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国家实验室等国家战略科技备案主体 | |
有效专利拥有量(件)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单位人员情况 | |||
研发人员数 |
总人数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合计 |
创新能力及知识产权工作概况的说明 |
见附件。(请在预审管理平台“下载中心”下载《关于本单位创新能力及知识产权工作概况的说明》,填好并加盖公章,上传至“新增备案申请”界面“其他附件”中) | ||
是否愿意成为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通道备选单位成员 |
是 | ||
申请主体声明 | |||
1.申请专利均为本申请主体自主研发产品; 2.保证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相关知识产权。 | |||
申请主体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 | |||
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意见及签章: | |||
备注:表格填写时不得为空,若无相关内容请在对应框处打斜杠“/”。 |
附件10
景德镇市民用航空器创新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江西省关于发展低空经济的战略部署,加快景德镇市低空经济示范应用场景建设,大力推动民用航空器创新应用,促进景德镇市低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发展新质生产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江西省关于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决策部署,服务“三大高地”“五大战略”,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拓展应用场景,放大产业能级。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创新驱动,应用牵引: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应用需求为导向,推动航空器技术与应用场景深度融合。
安全第一,规范发展:坚持安全底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
突出特色,融合发展:结合景德镇市陶瓷文化、旅游资源等特色优势,推动航空器示范应用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二、主要示范应用场景
坚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立足景德镇,面向省内外,深度挖掘丰富应用场景,加强适应低空应用场景的产品供给,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发展壮大、新模式融合创新,构建多元化、多层次低空场景体系,文旅游览、应急救援、警务巡逻、农林植保等传统场景持续拓展,商务出行、低空物流等新兴场景不断涌现,形成以场景促进应用、以应用带动产业、以产业激活场景的良性循环。
1.支持通航运营、旅游等领域企业合作,依托我市及周边地市旅游资源设计一批特色旅游航线,形成串联各旅游景区的“空中巴士”。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各类低空经济新兴消费项目,支持开展空中游览、航拍、表演等低空消费项目,积极开发动力三角翼、低空跳伞等示范运动项目。
2.充分利用北斗、5G等技术,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智能化低空遥感监测网,在环境整治、治安巡查、农林植保、交通管理等领域打造一批示范应用场景,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3.积极推动我市低空应急救援融入全省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空中消防灭火、空中紧急输送、空中搜寻救助、空中应急通信等应急救援领域应用。
4.持续推进航空医疗救护建设,探索建立高效的航空紧急医学救援网络,逐步实现对急救患者、血液制品、检测样本、供体器官等快速转运。
5.探索构建城市立体交通航线网络,着力培育商务出行、市内通行、空中通勤等空中交通新业态,支持具备条件的通航企业发展以eVTOL、直升机等载人飞行器为主的商业运营,探索建立“机场—高铁”“机场—CBD”等航线。
6.探索“低空+内河”“航空+低空”物流体系建设,布局“干—支—末”无人机物流配送。
三、主要任务和配套政策
(一)支持扩大公共治理服务场景。支持扩大公共治理服务场景。支持扩大无人机在交通管理、应急救援、森林防火、救灾减灾、汛情巡查、城市防洪、城市消防、城市治安、血液运输、国土测绘、电力巡线、水务监测、环境监测等社会公共治理服务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低空产品和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运用。鼓励市直部门和各县区将低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公共服务以及巡检巡线等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纳入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鼓励拓展多领域商业化运用。鼓励企业拓展直升机、eVTOL、无人机在电力巡线、港口巡检、航拍测绘、农林植保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开发文旅游览、编队表演等服务项目。对有规模化需求,有商业落地计划方案的应用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参与政府应用场景的无人机、eVTOL等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其支出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单一项目仅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在景德镇市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航空产业研发、服务、管理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1.企业当年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2.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高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被列入景德镇市相关部门法人黑名单或失信机构黑名单的;
4.未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5.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申报、审核及兑现程序
政策兑现严格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兑现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本实施细则政策条款申报时间以市发改委每年下发的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除特别说明外,申报材料与相关凭证获取时间应在《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施行有效期内。
2.申报方法
企业申报主体应详细阅读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根据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园区主管部门需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需赴现场查验,验证实物和相关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
3.兑现流程
市发改委在政策申报截止后,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初审,初审结果提交市低空经济工作专班,开展联合审核。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市发改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按属地原则,由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负责兑现,市财政每年统筹因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的本级税收增量部分,按照“限高、不就低”的原则,奖补给相关县(市、区)、园区财政。奖补政策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定五年。
(三)申报材料
①民用航空器创新应用财政资金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s://fg.jdz.gov.cn/);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无失信行为记录证明;④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
兑现方式:即申即享(限时办理)
政策申报时间:每年1月
政策咨询电话:市发改委数据发展科,0798-8585202
五、附则
(一)企(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景德镇市企业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本实施细则奖补资金与其他市级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在景德镇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相关企业。
附件:10-1.民用航空器创新应用财政资金申请表
10-2.产业政策申报承诺书
(附件下载网址:https://fg.jdz.gov.cn/)
附件11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先投后股”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支持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模式,在“先投”阶段,专项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支持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在“后股”阶段,在被投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按照约定将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退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空主机厂所已结题、未转化的研发项目以及其他大院大所等的研发项目。
第四条 “先投后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风险可控、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先投后股”专项资金、核定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至科技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先投后股”各项工作,按照审核无误后的申报材料,将资金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受托管理机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在“先投”阶段,以代收代支的形式向企业拨付项目支持资金;在“后股”阶段,作为持股主体,开展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遵照此管理细则筹措资金,各自设立资金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先投后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先投后股”投资管理制度,编制“先投后股”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征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及现场考察,建立项目储备库;
(三)研究确定项目立项,组织开展公示,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股权投资协议书》;
(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中期评估、验收、监督检查、变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开展项目科研诚信管理;
(五)组织和指导项目资金拨付、股权转化、投后管理、股权退出、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科技部门制定“先投后股”投资管理制度,核定“先投后股”专项资金预算,开展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二)组织和指导科技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条 实施方式
(一)先投阶段。对通过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和决策程序的“先投后股”项目,先期以科技项目资金形式,通过科技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支持,由科技部门、受托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后期转股条件和转股后应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意愿可引入第三方股权交易中心以认股权证方式实施。科技项目支持资金投入项目承担单位后,原则上应在2年内(转股期)实现转股,未达到转股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二)后股阶段。当项目承担企业达到转股条件后,受托管理机构核查企业经营情况并提出转股建议,审批通过后,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原则上转股后持股期不超过7年,其中后2年为股权退出期。
第十一条 转股条件
项目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一)外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项目承担企业;
(二)项目承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实现销售,且累计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含);
(三)达到《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通过条件;
(四)其他经科技部门审批认定的情况。
达到转股条件(一)或(二)即视为项目验收通过,科技部门不再对该项目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单个“先投后股”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项目实施主体配套研发投入须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1倍以上。财政资金转股后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分期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即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拨付支持资金的7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支持资金的30%。项目承担企业提前转股的,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项目验收未通过的或项目终止的,结余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资金,返还“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池。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先投后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中共景德镇市委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景党发〔2019〕18号)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撤销、终止
(一)先投阶段内,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情形,项目承担企业应当及时向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可继续实施。
(二)先投阶段内,有下列情形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主动向科技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停止研发活动: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失去意义;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
4.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5.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部门可强制终止项目,向项目承担企业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并依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1.财政资金拨付6个月后,项目未实质性实施;
2.经核实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且未及时上报,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3.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4.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5.其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第十五条 尽职无责机制。对于勤勉尽责且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却由于市场风险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投资失败项目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2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金融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全面推动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在全市范围推广“创新积分制”、知识产权评估质押等与信贷衔接,精准评估航空企业创新能力,为企业和个人(团队)提供金融支持,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应用,推动解决航空企业融资模式单一、融资渠道狭窄、优质信用流转水平低等问题,并予以保险补贴、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航空产业技术领域的创新力度,加深产融结合,促进航空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市场化应用,推动景德镇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景德镇市范围内从事航空产业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成果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及创新个人(团队)。
第三条 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航空材料、航空电子、无人机、航空制造装备等领域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和成果转化项目;由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才。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四条 创新积分贷等创新金融服务产品
根据景德镇市“创新积分制”评定结果,将企业分为A、B、C三个等级,提供不同程度的贷款支持。A级为积分评定在80(含)分以上的企业,B级为积分评定在60(含)-80分的企业,C级为积分评定在60分以下的企业。对于A、B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将A、B级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客户,在市场化、法制化前提下,优先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对于C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合规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视情况向C级企业提供信贷投放。在贷款利率优惠方面,根据企业创新积分等级,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利率优惠:A级企业享受不高于LPR-30BP的优惠利率;B级企业享受不高于LPR-20BP的优惠利率;对于C级企业,由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贷款利率,利率上限不高于LPR+100BP。在贷款期限方面,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鼓励投放中长期贷款。在信用方式方面,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创新积分,对满足条件的“创新积分制”航空企业进行授信,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对于部分初创性、尚未有积分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允许以知识产权、股权、未来收益权、技术入股等方式补充增信。
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航空企业融资增信赋能,开发“技术交易信用贷”“人才贷”等金融服务产品(除债券外,不限于银行贷款),自本细则出台后,为航空企业最高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额度的三年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项目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贴息范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即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利率超出LPR的部分,LPR部分由财政予以贴息,低于LPR以实际利率为准。
第五条 保险服务
为有效推动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降低企业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风险。自本细则出台后,对于在景德镇市范围内从事航空产业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成果转化的航空企业、科研机构及创新个人(团队),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保险费用(仅指财产保险),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补贴对象涵盖景德镇市认定的“创新积分制”航空企业,以及市人社局认定的航空领域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企业或个人在完成保险费用支付后,可按照规定流程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获得相应补贴,以此减轻保险费用负担,助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申请对象
1.企业:景德镇市认定的“创新积分制”航空企业,或拥有核心技术交易合同、人才资质的初创科技企业。
2.个人:市人社局认定的航空领域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包括国家级人才、省级人才和地市级人才等。
第七条 申请材料
1.基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市科技局或市人社局出具的认定文件(创新积分等级、人才资质等)。
2.专项贷款贴息申请材料:例如技术交易信用贷需要提供技术交易合同、第三方技术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人才贷需要提供人才资质证书、团队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书等材料;以及金融机构要求的财务报表、还款能力证明等其他材料。
3.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八条 审批及管理流程
1.相关部门职责: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负责统筹、组织开展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信贷产品服务的奖励补助申报、审核工作,市金融服务中心配合相关工作;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统筹、组织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非标类信贷以及保险产品服务的奖励补助申报、审核工作,市金融服务中心配合相关工作,项目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对航空科技型企业、人才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奖励补贴相关工作。
2.贴息、补贴申请与时间安排:申请补贴兑现方式采用限时办理。政策申报时间安排为:截止每年三季度末,企业向市金融服务中心提供材料并申请贴息与补贴资金;每年四季度初,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并组织市金服中心、市科技局、市人社局、项目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及行业专家等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评审结果。市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初审和评审结果,提出奖励补贴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文,抄送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下达奖励补贴资金计划,由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负责兑现,市财政每年统筹因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的本级税收增量部分,按照“限高、不就低”的原则,奖补给相关县(市、区)、园区财政。奖补政策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定五年。
3.监督与反馈: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定期反馈放款进展情况,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进行统计汇总后,反馈给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景德镇金融监管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联合定期抽查政策落实情况。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保障
第九条 金融服务
1.持续用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工具和设备更新财政贴息政策,对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贷款本金给予1.5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资金来自于财政部由上至下拨付的专项资金)。加强航空科技企业的项目储备和申报,督促金融机构对纳入国家部委清单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到应贷尽贷,对符合要求的贷款申报再贷款,做到应报尽报,帮助更多经营主体享受政策红利。
2.金融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升风险承受能力,通过保险、担保等风险缓释方式,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提高风险容忍度。
3.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航空科技领域业务,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金融创新,以“创新积分+供应链”“创新积分+知识产权”等形式,向成长型、初创型航空科技企业提供创新的金融服务和适配的金融产品,从应收账款、库存产品、预付款、订单等多方面拓展科技企业融资方式。
4.鼓励银行机构将航空科技型企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单列航空产业授信额度,以加大向该领域的信贷投放。创设“再贷款+”“再贴现+”专属航空科技信贷产品,运用“技术类信用贷”“人才贷”等金融服务产品,为航空科技型企业融资增信赋能。
5.拓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企业发行企业债劵,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本市航空产业;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募集、国际金融组织支持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附件13
景德镇市航空科技型企业投资基金
奖励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引导和鼓励市场化创投基金投资我市航空科技型企业,规范市场化创投基金投资奖励及风险补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市场化创投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及其投资航空科技型企业的航空类科技项目(投资前航空科技型企业与创投基金无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创投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备案,主要对在景德镇市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航空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奖励补贴工作,组织开展申报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由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负责兑现,市财政每年统筹因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的本级税收增量部分,按照“限高、不就低”的原则,奖补给相关县(市、区)、园区财政。奖补政策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定五年。
市科技局负责对航空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奖励补贴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励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自本细则出台后首次投资我市航空科技型企业,项目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基金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补贴资金不限定使用范围。
第六条 自本细则出台后首次投资我市航空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且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一次性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基金每年补贴最高600万元,补贴资金不限定使用范围。(实际损失计算原则:若企业存在估值情况,将企业账面价值与最近一次市场募资时估值情况比较,按照金额较高的计算实际损失;若企业不存在估值情况,直接按照企业账面价值金额计算实际损失。)
第七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奖励和补贴时,应遵循就高且不重复原则。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就同一被投企业同时申请不同奖励或补贴资金。若同一被投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或补贴条件,以金额较高者为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可向市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奖励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场化创投基金投资航空科技型企业奖励补贴申请报告;
2.基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基金公司备案证明文件;
4.投资协议、资金划款凭证、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文件等证明材料;
5.航空科技型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简介;核心技术介绍;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商业计划书、投资意向书或历史融资记录等能体现企业估值的相关材料;项目研发立项材料;
6.申请投资损失补贴的,还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损失专项审计报告(明确投资损失金额及原因)、企业注销或股权减值证明文件;
7.市金融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并组织市科技局、项目受益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行业专家等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初审和评审结果,提出奖励补贴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文,抄送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下达奖励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创投基金信用档案,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等失信行为,将基金管理人、出资方及其关联方纳入信用记录,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对奖励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抄送至相关部门,市金融服务中心联合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政策。
附件14
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尽职无责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有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且依法纳税的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景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在景企事业单位应当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行为与明令禁止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尽职无责坚持尊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坚持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实施主体问责追责,确保尽职无责的认定与处置在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
第二章 无责情形
第五条 科学把握尽职无责情形,尽职无责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工作过程中,担当履职、攻坚克难。在处置过程中能够主动止损,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
(二)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合理合规使用财政资金,没有谋取私利,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违法的行为。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下列情况的,属于尽职无责情形。
(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已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并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并自主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拨、交易、参股等行为,给本单位“无形资产”造成一定减值。
(二)未能在合适时机减持或退出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导致单位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已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但因基层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未知晓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四)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中,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五)在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因素,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六)领导人员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时,发表了明确的反对意见(有会议记录),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发生风险或造成单位利益损失存在直接关系的。
(七)有关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科技专项资金滞留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八)在为科技成果创新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担当作为造成不良贷款或投资失败。
第七条 在景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尽职无责相关程序和规则,在开展尽职无责调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无责认定结论。
第八条 在执行尽职无责认定予以无责后,又有新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违法违纪等情节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章 无责认定
第九条 市科技局牵头成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的尽职无责认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十条 全市各监督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在景企事业单位科技转化事项是否符合尽职无责情况提出异议,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需要书面无责认定结果等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认为属于尽职无责情形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无责认定材料。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无责认定申请材料后,按照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交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确认是否属于本指引所列无责情形,调查核实后提交联席会议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在无责认定中发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存在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应规定将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