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运动员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获奖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运动员参加国内(外)
重大赛事获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体育综合实力,充分调动我市运动员刻苦训练、奋勇拼搏的积极性,鼓励我市体育健儿在国内(外)重大赛场中取得优异成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国家、江西省、景德镇市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景德镇籍运动员及有关训练团队和训练单位。
第三条 奖励赛事目录
1.世界级比赛:(夏季、冬季)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世界杯系列赛、青年奥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少年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际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同等其它赛事(仅奥运会所设项目)。
2.亚洲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少年锦标赛(仅亚运会所设项目)。
3.国家级比赛:全运会、全国学青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大奖赛、全国公开赛(仅全运会所设竞技项目)。
4.省级比赛:省运会、全省青少年锦标赛(仅省运会青少年部青少组所设项目)。
本办法所述国内(外)重大赛事仅限上述赛事目录内的赛事,目录外的赛事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四条 对在第三条比赛目录中1-3条取得前三名和第4条中全省青少年锦标赛第1名的运动员及其带训、输送教练员进行奖励。省运会奖励办法见第五条。
(一)运动员奖励标准
1.对获得单项个人比赛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1。
2.对获得接力、配对、团体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同上。
3.对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进行奖励,依照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人数,不分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的,按运动员人数平均分配;分主力队员与替补队员的,主力队员按奖励标准的70%平均分配,替补队员按奖励标准的30%平均分配。
4.对在比赛中打破纪录的运动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2。
5.对在同一次(类)比赛中获得多项奖励名次或打破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最好名次和最高等次纪录进行奖励;对于已经享受我市“3+1+X”产业人才“对外交流合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教练员奖励标准
1.对带训运动员在年度各类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与带训运动员相同;集体项目按带训运动员所占比例给予奖励;如一名运动员出现两名以上带训教练员,由教练员所在单位依据贡献高低自行分配。
2.对输送运动员在全年各类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市属训练单位教练员进行奖励,计算方法为:按所输送运动员在全年比赛中最好成绩奖励标准的30%给予奖励(只计算成绩最好的一名运动员)。
第五条 对在省运会中取得奖牌或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输送教练员、输送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细则根据省运会总则及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由获奖运动员、带训教练员(组)或输送教练员所在训练单位经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附获奖证书或成绩册)市教育体育局审核,由市教育体育局将审核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
(二)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体育竞赛奖励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竞赛材料及数据,并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形成良好的竞技体育训练氛围。
(三)经确认,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等情况被取消比赛成绩的,其运动员、教练员一律取消获奖资格,已发给个人奖金的予以追缴;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赛风赛纪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奖励。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及标准对相关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奖励,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奖励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景德镇市教育体育局。
附件:1.运动员奖励标准
2.破纪录奖励标准
附件1
运动员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奥运会 |
20 |
10 |
5 |
世锦赛 世界杯 青奥会 亚运会 全运会 |
5 |
3 |
2 |
世界青年锦标赛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世界杯系列赛 世界少年锦标赛 亚锦赛 亚洲杯 |
3 |
2 |
1 |
亚洲青年锦标赛 亚洲少年锦标赛 全国锦标赛 全国冠军赛 |
1 |
0.8 |
0.5 |
全国学青会 全国青年锦标赛 全国少年锦标赛 全国大奖赛(公开赛)) |
0.5 |
0.3 |
0.2 |
全省青少年锦标赛 |
0.03 |
无 |
无 |
附件2
破纪录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类别 |
奖励标准 |
世界纪录 |
5 |
亚洲纪录 |
3 |
全国纪录 |
2 |
世界青年纪录 |
1 |
亚洲青年纪录 |
0.8 |
全国青年纪录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