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集中清理,依法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4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1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建立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理决定做好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参照《景德镇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管理。市审改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4项)
2.市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31项)
2016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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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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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验资报告 |
06001社会团体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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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报告 |
0600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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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0900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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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1000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是否适宜建设的结论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的具体防治措施。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公布,第27号、第42号修正)第七条第一款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有编制报告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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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11001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
市建设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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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20005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中介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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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评价报告 |
2700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市安全监管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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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评价报告 |
27006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 |
市安全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第79号令修改)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发布,79号令修改)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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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评价报告 |
27001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安全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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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评价报告 |
27007-1省属以下企业的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
市安全监管局 |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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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设施设计 |
27007-1省属以下企业的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
市安全监管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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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27007-2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全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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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检验检测报告 |
27002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市安全监管局 |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第九条:“……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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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27002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市安全监管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第九条:“……(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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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定行业内资公司验资报告 |
29007企业核准登记(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外商投资(含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1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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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鉴定评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单位许可鉴定评审、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鉴定评审 |
29013气瓶充装单位许可、29014权限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
市市场 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第六条:“许可工作程序(二)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的许可项目、级别、种类,确定若干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他技术机构作为鉴定评审机构具体实施鉴定评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所设立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第三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的,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
总局授权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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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290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经营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3)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校准、测试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第十六条:“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
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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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产品检验报告 |
29018目录范围内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十九条:“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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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3400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市规划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三)工程勘察报告;(六)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
具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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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施工图审查 |
3400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工程) |
市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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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36001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3600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36003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3600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
市公路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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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3900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
市消防支队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
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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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出资人专项审计与验资 |
5300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审批 |
市政府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0〕5号)第十二条:“(二)出资人必须具有持续投资能力。法人投资担保机构的,其存续期必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拟出资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0%。自然人投资担保机构的,其投资须是自有货币资金。”第十三条:“(十二)主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第十六条:“(七)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出资人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的资信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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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出资人专项审计与验资 |
5300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
市政府 金融办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又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赣府厅【2009】28号)第十一条:“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八)主发起人经审计的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人股东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附件2
市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 3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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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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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 |
0100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改委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
相关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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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05004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0-2012):“……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辖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需提供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获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发证的咨询评估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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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评估 |
05006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1-2012):“……爆破作业项目许管理要求中5.1.1安全评估:5.1.1.1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
取得省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中的一级、二级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评估,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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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05010机动车登记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检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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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06001社会团体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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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团体清算报告 |
06001社会团体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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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0600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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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
0600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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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拟聘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履历材料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的中文翻译 |
09006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发[1996]29号)第二章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经历;(三)无犯罪记录;”。第三章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四)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
具有相关资质的外语翻译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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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10008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项目) |
市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第四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第五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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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10008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项目) |
市国土资源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
具有编制方案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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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10008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项目) |
市国土资源局 |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内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具有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应资质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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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10008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项目) |
市国土资源局 |
《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有审批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七)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有编制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相应资质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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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1000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公布,第27号、第42号修正)第七条第一款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5号) 二、不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
具有编制报告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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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招标业务代理 |
1100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
申请人有招标资质的可按要求自行进行招标业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招标业务代理的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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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
14004国有场圃、自然保护区经营方案审批项目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赣林造发〔2013〕29号) :“编案资质。承担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
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森林经营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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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伐作业设计 |
14003林木采伐、经营(加工)及运输、14009林木采伐许可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5.1.1规划设计机构资质——承担森林采伐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资质;无资质单位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无效;——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中长期森林采伐规划设计,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森林采伐作业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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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15001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一、……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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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1500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含省级下放项目)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会字〔2013〕第008号)第四条:“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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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1500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含省级下放项目)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七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关于印发〈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水保监便字〔2015〕第39号)一、申请和受理规定: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2.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3.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4.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水会字〔2015〕第004号)第二条:“……持证单位应在水平评价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水平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取得甲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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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15007河道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1.3条规定:防洪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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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
20005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9号)第十一条:“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赣环评字〔2011〕340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文字版2份及电子版;……” |
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承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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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职业卫生预评价和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 |
2700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市安全监管局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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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申请人资产负债表 |
3500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核定 |
市房管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企业资产负债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资质核定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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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申请人验资证明 |
35001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证审核 |
市房管局 |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4〕174号):“(一)物业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目录……(4)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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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申请人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
35003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
市房管局 |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4〕174号):“(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材料目录……(4)企业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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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出资人关联关系和出资来源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
5300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审批 |
市政府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0]5号)第十三条:“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担保机构出资人关联情况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担保机构出资人关联情况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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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
5300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
市政府金融办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又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赣府厅【2009】28号)第十一条:“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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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地价评估 |
10002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核报市政府) |
市国土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 |
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承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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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 |
10008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项目) |
市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四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第五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11〕8号)第三条 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备案:(一)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中型以上(含中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25%、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30%〕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五)改变矿床工业指标、补充可行性评价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六)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超过三年(含三年),需确定剩余的查明资源储量。(七)国家重要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 |
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承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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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 |
10008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含省下放项目) |
市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
摇号决定具有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相应资质单位 |
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评估并承担费用 |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3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