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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景府字〔2017〕37 号 有效期: 废止 信息索取号: 014544172/2020-424663 发布机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已废止】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力度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0 访问量: 收藏.png

为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制度,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把我市建设成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12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赣国土资发〔201721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发〔20132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力度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认清占补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提高补充耕地能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市可开发整理复垦的耕地后备资源已十分匮乏,目前补充耕地成本也大幅度提高,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时期,用地需求将进一步增大,耕地占补平衡矛盾将更加突出。各县(市、区)必须认清当前形势调整工作思路,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深入挖掘本地补充耕地潜力。

三、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管理。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摸清尚未开垦的未利用地和可复垦的采矿用地等后备资源状况,以及废弃园地、残次林地、滩涂和坑塘水面等土地的状况;加强灾毁耕地调查认定,认定的灾毁耕地应及时办理地籍变更手续,完成地籍变更后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恢复为耕地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要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结合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年度土地开发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图斑。对确定为耕地后备资源的地块,优先开发为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进行公告,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建立耕地后备资源使用补偿制度,鼓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后备资源开垦成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进一步加大资金补偿,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提高乡镇、村开发补充耕地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各县(市、区)要按照适度开发,整理复垦兼顾的原则,积极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确保落实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进一步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多渠道补充耕地。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废弃园地开发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要转变理念和工程实施模式,从项目规划设计着手,牢固树立集约节约意识,以新增耕地出地率为核心指标,按照控占量、挖存量、扩增量的建设思路,充分挖掘新增耕地潜力,要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通过平整土地,小田块合并成大田块,开发利用项目区内的非耕地,提升项目新增耕地率。

五、下放补充耕地项目审批权限。为减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补充耕地速度,根据《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赣国土资发〔201721号)精神,将土地开发、旱改水项目立项、验收权下放至县(市、区),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验收。补充耕地面积300亩以上的勘测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补充耕地面积300亩以下的勘测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在项目验收备案前组织抽查,抽查地块数不低于项目地块总数的30%,抽查面积不低于50%并做好相关抽查记录

六、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为耕地占补平衡实施部门,负责土地开发、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工作。占补平衡实行属地责任制、指标分级入库管理原则。

(一)属地占补平衡原则。各地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责任制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本地无法解决耕地占补平衡的,可与其它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和通过省、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或由市国土资源局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级库和县级库中调剂。

(二)指标分级入库原则。省、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各县(市、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备案后的指标,原则上按10%15%75%分别纳入省级库、市级库、县级库,实行占补平衡指标分级管理,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指标库的管理。

七、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库指标出库使用管理

(一)市级库指标管理。市级库占补平衡指标管理使用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保障市本级城市建设项目使用,主要用于坐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市级库指标不能满足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建设等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时,可另行调剂使用各县(市、区)县级库指标。市级库富余的指标可调剂给有缺口的县(市、区)、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使用。使用市级库指标和市级调剂指标的,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耕地开垦费后,凭银行进账单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出库手续。

(二)县级库指标管理。县级库指标管理使用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级库指标在满足自身使用外,富余指标可由市国土资源局调剂给本市有缺口的市本级、县(市、区)、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使用,或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通过省、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调剂使用。

因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市、县两级指标库指标确需向市外调剂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价格。需使用市级库指标和市级调剂指标的项目,项目单位按水田5万元/亩、旱地4万元/亩、旱改水”1万元/亩的标准支付耕地开垦费(国家、省重点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纳入市级库指标和市级调剂使用县级指标的价格,按略低于市本级耕地开垦费结算,调剂出市外的指标价格,原则上按照省内指标市场调剂价格确定。

九、建立补充耕地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对承担开发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补充耕地的积极性。对完成市下达年度开发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进市级库和调剂使用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价款的10%奖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奖励资金用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的工作支出。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激励办法,以及对提供耕地开发后备资源的乡(镇)、村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十、补偿激励资金来源及管理。耕地开垦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完成土地开发补充耕地任务的奖励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从财政返还的耕地开垦费中支付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奖励资金的用途,可用于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整治机构和基层国土所工作经费以及给乡(镇)村的奖励等。

十一、严格考核,切实抓好对土地开发项目的督促检查。将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列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国土资源局将加强对土地开发工作督促检查,对各县(市、区)土地开发工作进度和工程质量等情况实行不定期通报,推进此项工作有效开展。对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市国土资源局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直至消年度耕地保护评优资格。对项目实施好,被评为全市土地开发样板项目工程的,可以作为加分条件,在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201711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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