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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景府字〔2016〕54 号 有效期: 废止 信息索取号: 014544172/2020-424630 发布机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已废止】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6-12-26 访问量: 收藏.png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安全,维护公开、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惩治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集中行动。

二、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我市区域内公路和桥梁上行驶,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重质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对驾驶人员实施记分、罚款处理;驾驶拼装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实施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实施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理;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超限运输车辆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三、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标准生产、改装车辆。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各货源单位应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不得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证照不全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装载、配载;不得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证明;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场)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限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五、砂场、矿场等货源单位应规范装载,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相关部门应对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检测点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严格监督承运人对超限超载货物进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所卸货物3日内由车主自行运走。

七、公安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抗拒检查、聚众冲岗、暴力抗法等干扰正常执法和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加大超限超载检查力度,依法合理设置流动检测点,对超限超载车辆,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九、公安、交通、公路等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对整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保障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公安、交管、交通、公路、国土、市场监管、工信、水务、安监、城管等部门要恪尽职守、齐抓共管,始终保持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的高压态势。

十一、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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