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48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防雷减灾管理职责,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由建设部门监管,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要及时委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测,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以具备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相关审查依据。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认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决定要求将上述项目许可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流程中。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2017年6月底前正式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从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申请,建设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交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相应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手续继续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理。
(二)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防雷减灾行政审批和监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防雷安全督促检查。
2.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根据本地雷电检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公布相关资料。
3.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相关领域内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正式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
三、规范防雷检测行为,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管理
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检测行为。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一)气象、建设等部门要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纳入网上办事大厅,防雷许可事项在网上办理基础上,积极推进政务服务,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二)各级气象、建设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交接工作后,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检测的过程中应当提供便民、高效、优质的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市政府办公室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改革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2017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