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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景府办字〔2017〕75号 有效期: 废止 信息索取号: 014544172/2020-424554 发布机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已废止】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四上”企业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29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四上企业入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614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四上企业入库管理办法

四上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联网直报企业的统称,其数量的多少和规模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按照先入库、后有数原则,为切实加强四上企业入库管理,准确、全面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有效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运行监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  “四上企业入库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法人企业;

(三)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涉及交通运输、信息传输等12大行业,从业人员达到50人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法人企业(居民服务、修理、文化、体育、娱乐等服务业下延到500万元)。

第三条职能职责。企业入库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和园区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强化协调,精心培育,及时入库,按时报数。

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指导规上服务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入库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规上工业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入库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培育和申报入库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入库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培育和申报入库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四上企业入库业务指导和办理入库申报工作;

国税、地税、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四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工作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更,一般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纳税申报表审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为企业入库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同责任部门抓好本辖区四上企业入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县(市、区)和园区要根据四上企业年度入库计划任务,分年度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信息台账,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并指导企业完善证照、统计台帐、财务报表等资料,报市、县区统计局(科技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录入网报管理系统;帮助指导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指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四上企业严格落实领导挂点、部门负责的企业帮扶机制,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措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在国家投资项目申报、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促进在库企业稳产增收,做大做强,稳定企业在库,严格控制出库。

第六条建立准四上企业培育库和跟踪监测制度,国税、地税每月6日前将纳税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企业报市统计局,入准四上企业培育库进行跟踪监测,推动培育对象企业早入库、早报数。

第七条对当年新入四上企业名录库并连续两年在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入库奖励补助。工业企业10万元(省、市共6万元,县区4万元),批零住餐、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6万元(省、市共5万元,县区1万元),主要用于规范统计台帐、购置网报设备等。

第八条由市统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对四上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企业给予0.36万元奖补资金(市、县区各0.18万元,用于统计人员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第九条统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定期对四上企业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条市统计局负责对四上企业奖励及考评资金提出初步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筹集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大型个体户转为企业后,在生产经营情况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保持税负的相对稳定。同时在融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四上企业入库净增目标纳入县区科学发展和部门绩效考核,每年1月底前,市发改委将规上服务业企业、市工信委将规上工业企业、市商务局将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市建设局将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市房管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入库企业净增目标报市考核办和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入库单位数确认并实行一季一通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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