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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加快推动工业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工作二十条措施(暂行)的通知》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5-15 访问量: 收藏.png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业发展成效在统计上没有充分体现,且与先进地区差距有扩大趋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刘奇书记在全省工业强省推进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重铸景德镇工业地位,尤其是陶瓷产业地位,加快推动工业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试验区推进情况,特制订《“转企升规”二十条》。

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工作启动,先后多次征求县区园区、市直单位、有关企业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做了修改完善2019年12月3日,孙鑫副市长再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进一步修改完善。2019年1231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加快推动工业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工作二十条措施(暂行)》全文约2600字,分为鼓励类措施和限制类措施两个部分:

(一)鼓励类措施

1.坚持“四不”原则。“转企升规”的企业,坚持既往不咎、前置不变、负担不增、转企不查的“四不”原则。新升规的企业除违反法律或禁止性规定的,“小升规”之后原则上不追溯资金、资产、资本和房产来源。

2.申报流程绿色便捷。企业“转企升规”过程中,享受零障碍、零距离、零收费全程“贴身”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开辟专项“绿色通道”,为“转企升规”的企业提供审批便捷服务。

3.规上企业入园优先。对之前已升规但未入园的企业,根据其自身需求并结合税收贡献,优先安排入园。新升规的申请入园的企业,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纳税额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布局,优先安排税收更高的企业进入园区租购厂房。跨区域搬迁企业适当考虑税收分成问题。

4.标准化厂房租金减免。对于新升规企业,前三年在园区租赁标准化厂房租金减半。第四年起,当年税收达到30万元的,减免一年10%的厂房租金;当年税收达到40万元的,减免一年20%的厂房租金。各县区园区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增添“用工人数”作为标准化厂房租金减免指标依据。

5.涉企部分税费适当减免。新升规企业,接用自来水时减免配水管网费用;项目报建及办理土地厂房产权证所涉本级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的费用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6.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等金融工具优先支持规上企业;对规上企业按实际借款还贷金额100%提供还贷周转基金支持(不受原规定限额的限制)。

7.“景德镇”商标使用费减半。本地规上陶瓷生产企业,经审批合格后可授权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景德镇”牌证明商标,商标使用费减半收取。

8.用电政策优先享受。在用电高峰期(除执行发改委审批的有序用电方案期间外),优先保障规上企业用电;规上企业符合直购电企业标准的,优先安排申报直购电方式供电。

9.支持企业外向发展。政府主导的陶瓷展销活动,优先邀请规上企业参加,并给予企业展位费70%的扶持。争取获得赣州港中欧、中亚等铁海联运班列集装箱的优先使用权,为我市优秀产品“走出去”提供更多便利;对集装箱相关费用进行一定补贴,争取到的集装箱优先供给规上企业申请使用。

10.加强陶瓷企业产权保护。充分利用中国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快速维权机制,更好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完善景德镇市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从严规范陶瓷企业使用“景德镇制”标志,依法全力打击非本地企业或者本地非规上企业未经授权擅用“景德镇制”地理标志的行为。

11.给予“转企升规”专项资金奖励。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经省级以上部门核准后,由市及所在县(市、区)或园区分别给予每级3万元奖励。对完成“个转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000元。

12.按照税收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企业升规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际所得部分(以前一年为基数,下同),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第三年当年税收达到30万元且亩均税收达到2万元的,享受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际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第四年税收达到40万元且亩均税收达到3万元的,按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的50%奖励。同时,对新升规企业,全额奖励升规后三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购置设备给予贴息补助。对规上企业首次购进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属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先进设备,并投入正常使用的,由受益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两年财政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规上企业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贷款项目,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

14.外经贸资金优先扶持。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升规之日起,三年内申报的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优先安排。

15.优先享受试验区政策。符合条件且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规上企业优先享受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

()限制类措施

16.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由税务、生态环境、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专项整治组,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环境品质为切入点,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潜水企业”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消防、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有序环境。

17.降低金融扶持强度。对已享受“财园信贷通”、还贷周转基金等金融扶持的企业,自获得金融扶持之日起三年内仍未达到规上标准的,逐年减少对其的金融扶持。

18.实行企业承诺制度。所有园区内已购置土地、已购买或租赁厂房企业,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1年之内达到规上标准,第5年起企业达到年纳税40万元且亩均税收达到3万元以上(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每1000平米按1亩土地面积标准折算)。

19.整顿园区现有企业。对已经购置土地或购买厂房入驻但未按期升规的企业,根据入园合同,分类梳理,按照合同约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对已经租赁厂房但3年内未升规的企业,根据租赁合同,从当年起直至升规加收30%的厂房租金,整改期满后仍未升规的终止租赁关系,并责令限期搬离,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20.加强监督强化整改。对规上企业加强监督指导,一年内未按要求上报数据的规上企业,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给予1年的整改期限,若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则参照“潜水企业”重点整治。

四、其它事项

本《措施》(暂行)自发布之日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若延续或作出修改,则按程序在2023年年底前重新修订并发布。之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文件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家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遵照执行。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涉及财政优惠、奖励补贴、补助资金等均由受益财政安排。

本《措施》(暂行)最终解释权归市工信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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