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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昌南新区小朱水果店)

来源: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12-11 访问量: 收藏.png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橙子;购进日期:2025年8月21日,抽检日期:2025年8月26日;抽检机构: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项目: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前往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橙子。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网上购买记录及供货商营业执照、上游市场监管部门回函,涉案批次橙子为当事人2025年8月21日从美团快驴仓库平台上的东湖区光合水果店(个体工商户)购进,下单含筐重量为42斤,进货单价为4.95元/斤,实际收到含筐货物重量为38.82斤(含筐标准重量42斤-3.18斤),平台退款15.75元,共计花费192.25元。根据当事人销售记录,涉案批次橙子在8月21日至9月9日期间除去售卖期间的损耗及当事人自行食用,共计销售了17.21斤(8月23日1.35斤、8月24日1.88斤、8月26日抽检6.99斤、8月30日0.61斤、9月5日2.81斤、9月9日2.36+1.21=3.57斤),销售单价为12.98元/斤,共计销售总金额为:223.38元(17.21*12.98),无库存。故涉案货值金额为:12.98元/斤*38.82斤=503.8836元,违法所得为223.38元。

因当事人属于小餐饮,适用于《江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应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此前无相关行政处罚行为,属于首违。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规定中对于“食品经营许可”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5项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综上所述,昌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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