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150号的回复
民盟市委会:
你提出的关于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职工医疗互助保险作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2021年1月1日起,全省构建起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我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规范性、标准化水平。一是统一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8.8%(含生育保险费0.8%)大病保险费缴费费率:用人单位0.3%、职工、退休人员0.2%;灵活就业人员0.5%。二是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 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是统一住院医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含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只需负担三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第四次起不设起付线。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第二次为: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第三次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0万元。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二、建立景德镇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制定出台了《景德镇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规范了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允许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2023年7月1日起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在职人员在一级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退休人员在一级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在职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3000元。
三、调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 景德镇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征缴和支付方式的通知》(景医保〔2021〕75号),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由按年征缴调整为按月征缴,个人账户补助由按年划拨调整为按月划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支付结算由次年集中申报结算调整为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
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