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城乡贫困群众使用特殊药品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切实提升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减轻城乡贫困患者就医负担,使贫困患者得了大病、重病基本生活有保障,现依据现行国家和省级对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健康扶贫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贫困患者使用和购买特殊药品的医疗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
3.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二、救助比例
上述救助对象在门诊、住院及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特药支付政策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支付比例75%、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比例70%)、大病保险(达到城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特药费用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与基本医保一致)、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特药支付政策内费用的医疗救助比例为: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按照75%的比例救助;
3.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六类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六类对象使用特药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三、执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