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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1-03-11 访问量: 收藏.png

一、《实施方案》政策背景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和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并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鼓励推进省级统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出台解决了全省各地市筹资标准不一致、缴费费率不统一、待遇保障不均衡的突出问题,全省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

我市的职工医保待遇保障和筹资制度建立于2000年,于2001年1月1日普遍实施,并于2012年启动风险调剂金模式的市级统筹,在本市范围内对待遇和筹资进行了初步统一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景德镇市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原则和目标

遵循保障适度、公平享有、责任分担、制度持续、统筹兼顾、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三年过渡期的协同努力,统一规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健全待遇保障和筹资运行机制,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实施方案》过渡政策和重点任务

《实施方案》重点任务是通过三年过渡期,确保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面实现全省七统一

一、统一缴费标准。一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调整。2021-2022年,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确定,继续执行“双基数”缴费;通过执行过渡期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统一调整为“单基数”,从而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二是缴费费率统一调整。2021-2022年,将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7.3%(含原生育保险费率0.8%)和全部退休费总额的6.5%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8%(含原生育保险费率0.8%)和全部退休费总额的6%;自202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8%缴纳,不再缴纳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大病保险费费率统一调整。大病保险缴费由职工个人每年缴费180元调整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照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按0.5%确定,单位承担0.3%,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0.2%;灵活就业人员0.5%。

二、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为保证缴费年限不够的职工在退休后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允许这部分人员按国家规定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遵循保障适度的原则,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原来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3.2%和退休3.5%统一调整为2.9%与3.5%,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保持一致,不实行过渡期。

五、统一住院医疗待遇。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我市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实施方案》规定我市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只需负担三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第四次起不设起付线。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第二次为: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第三次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一级95%、二级90%、三级85%执行。退休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实行过渡期政策,即:2021年,退休人员住院时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70%;自2022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按照职工同等报销比例执行。

六、统一大病保险待遇。为更好地发挥大病保险在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作用,明确将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照90%的比例支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七、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便于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将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正常跨省异地就医个人先行自付统一为10%,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异地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省内15%,省外20%。

“七统一”后,国家、省如有新政策出台,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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